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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特大山洪地质灾害受损房屋及市政基础设施安全鉴定工作的紧急通知
 2010年09月01日
来源:省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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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府办发电[2010]63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今年入汛以来,我省极端气候多发频发。特别是8月12日以来,我省多个地方经历了持续性强降雨天气过程,特大山洪地质灾害造成大量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受损。为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加快推进灾后恢复重建,根据省委、省政府的部署安排,现就切实做好特大山洪地质灾害受损房屋及市政基础设施的安全鉴定工作紧急通知如下。

  一、明确职责任务,强化工作要求

  各市(州)、县(市、区)、镇(乡)人民政府是受损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安全鉴定的工作主体和责任主体,负责对此次特大山洪地质灾害受损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的安全鉴定工作;市(州)、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并依法承担受损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安全鉴定工作。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牵头组织约80人的安全鉴定专家组,分赴各地重灾区开展受损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的安全鉴定工作。各级国土资源、水利、地震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切实做好地质灾害、洪涝灾害、地震灾害的安全性评估工作。

  各地要把受损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的安全鉴定作为当前的一项重点工作来抓,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实施。要在迅速做好受损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清淤工作的基础上,结合实际,于9月2日前完成安全鉴定工作方案的制订和组建专家组,立即组织技术单位和人员开展安全鉴定工作,并力争于9月15日前完成安全鉴定工作。要通过开展安全鉴定,进一步摸清受灾受损情况,并对所有受损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的安全鉴定情况逐一进行建档核查,为灾后恢复重建争取时间、提供科学依据,确保灾区群众早日住进安全可靠的房屋。

  二、坚持科学鉴定,确保质量安全

  一要严格技术标准。受损城镇房屋的安全性鉴定,执行省政府《汶川地震灾区城镇受损房屋建筑安全鉴定及修复加固拆除实施意见》(2008年第226号令);受损农房的安全性鉴定,执行住房城乡建设部下发的《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并参照省政府印发的《四川省农村房屋地震破坏程度判别技术导则》(川府发〔2008〕124号);受损市政基础设施的安全性鉴定,参照相关技术规范进行安全鉴定。各地要按照以上技术规定要求,结合实际,制订适宜本区域的安全鉴定实施办法,抓紧对受损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进行安全鉴定。以上技术规范可在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门户网(http://www.scjst.gov.cn)下载。

  二要严格鉴定程序。首先要考虑综合性安全,对综合性安全进行评估,即通过地质灾害安全性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估、洪涝灾害安全性评估,为安全鉴定工作提供决策依据,做到综合治理、长治久安。其次要在综合性安全评估的基础上,具体判别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是否避开了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点、洪涝灾害易发区,并对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分别进行安全鉴定。

  三要严格审查把关。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专家对综合性安全评估和房屋、市政基础设施进行汇总审查后,最终确定安全性。在审查过程中,要严格实行地震、地质和洪涝灾害安全一票否决制。

  三、把握关键重点,分类组织实施

  各地在鉴定工作中,要针对此次特大山洪地质灾害造成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受损的特点,把握关键环节,重点抓好房屋周边的不良地质情况、地基基础情况(是否不均匀沉降,造成室内外地坪沉陷、淘空)、房屋整体情况(是否发生整体平移、倾斜)、上部结构情况(承重梁、柱、墙、板构件是否开裂,承重梁、柱、墙、板构件是否有过大的变形)、围护构件情况(围护构件是否有开裂、脱落、局部倒塌)、迎水面和泥石流面构件损坏情况等方面的安全检查鉴定。

  对已完成统规统建、受洪水地质灾害损坏的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的安全鉴定,应当组织有资质、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安全性评估。对在建的统规统建房屋,由原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共同组织进行安全性鉴定。对分散(自建)农房的受损安全性鉴定,由当地组织技术人员进行。映秀、清平、龙池(虹口)重灾镇(乡)3个点的安全性鉴定工作,由省组建专家组直接负责安全鉴定工作,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积极配合;成都、德阳、绵阳、广元、雅安、阿坝6个重灾市(州)的安全鉴定工作,由市(州)政府组织或委托有资质、资格的鉴定机构完成,省将指派专家进行现场指导;其他地区的安全鉴定工作,由当地政府组织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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