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府办发电[2009]84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
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开展全国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安委明电〔2009〕2号)要求,省政府决定在全省范围组织开展“迎国庆、保安全”安全生产大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时间
2009年8月28日-10月10日。
二、检查范围
全省所有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人员密集场所。重点加强对煤矿和非煤矿山、道路和水上交通、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民爆物品、冶金有色、铁路、民航、水利、电力、农业机械、渔业船舶、特种设备、人员密集场所等重点行业和领域的检查。
三、检查内容
(一)2009年7月14日全省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及《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一岗双责”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的通知》(川府发〔2007〕40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通知》(川府办发电〔2009〕35号)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省安委会《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督促检查的通知》(川安委〔2009〕18号)的贯彻落实情况;2009年隐患排查、登记、整改、监控以及重大隐患公告公示、跟踪治理、整改销号工作的开展情况。
(三)辖区或行业领域内生产经营单位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省政府令第216号)的情况,贯彻执行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规章、规程、制度、标准的情况。
(四)汛期除险加固、防范由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各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五)重点行业(领域)打击非法行为和专项整治情况。
1.煤矿:深化瓦斯治理和整顿关闭两个“攻坚战”,加强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情况;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执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情况。
2.非煤矿山: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和尾矿库专项整治情况;打击非法违法行为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3.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推进危险化学品企业升级改造,强化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运输、经营、使用等环节安全监管情况;治理烟花爆竹企业“三超一改”(超范围、超定员、超药量和改变工房用途)和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情况。
4.道路交通:强化道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公路危险路段,依法查处交通违法违规行为情况。
5.人员密集场所:加强“三合一”、“多合一”场所(集人员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等一种或几种用途混合设置为一体的场所)隐患排查整治,落实防火灾、防踩踏措施情况。
6.建筑施工: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落实防坠落、防垮冒倒塌措施情况;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执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情况。
(六)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要求,认真进行事故查处,严格事故责任追究,举一反三,吸取教训,落实整改措施情况。
(七)落实国庆60周年庆祝活动期间安全保障措施,加强安全监管监察工作情况;加强对安全生产领域爆炸物品、易制爆易制毒物品和重要设施的安全监管情况;强化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健全完善预防自然灾害引发事故工作机制,完善应急预案,落实应急装备物资的情况。
四、检查方式
按照“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辖区内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负责,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对所属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负责,各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负责。此项工作采取“企业全面自查、部门专项检查、政府综合督查”的方式进行,即在企业全面自查基础上,以行业主管部门专项检查和政府综合督查的方式开展工作。省级综合督查由省安委会办公室牵头组织,专项检查由各省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结合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实际,分别组织实施。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行业以及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由省安监局(四川煤监局)牵头组织。
冶金有色行业由省经委牵头组织。
道路交通、消防由省公安厅牵头组织。
水上交通由省交通厅牵头组织。
铁路由成都铁路局牵头组织。
民航由民航四川监管局牵头组织。
建筑施工由省建设厅牵头组织。
水利、渔业船舶由省水利厅牵头组织。
地质灾害治理由省国土资源厅牵头组织。
电力行业由成都电监办牵头组织。
特种设备由省质监局牵头组织。
民爆物品由省国防科工办牵头组织。
农业机械由省农机局牵头组织。
中央在川和省属重点企业由省国资委牵头组织。
五、检查步骤
检查分为两个阶段:
(一)自查自纠( 8月28日-9月6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组织有关单位按照本通知要求,抓好组织发动,认真全面开展自查自纠,不留死角。针对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制定整改计划,落实整改措施,严防事故发生。
(二)督促检查(9月7日-10月10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采取抽查、互检等方式,对基层政府和有关单位加强督促检查。县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力量对所有乡镇(街道)进行检查,确保这一特殊时期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六、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国庆60周年活动是我国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各地、各部门和各单位务必高度重视这一特殊时期的安全生产工作,要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增强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采取有力措施,为国庆60周年创造安全稳定的环境。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围绕检查的重点和主要内容,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研究部署,确保责任到人、措施到位,分管负责同志要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切实履行职责,亲自深入一线开展督查。生产经营单位要切实担负起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组织开展好本单位的自查和整改工作。
(二)周密部署,务求实效。各地、各部门要根据本通知精神,立足于治大隐患、防大事故,结合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工作实际,制订具体检查方案,明确检查内容、要求和责任,并将有关情况报省安委会办公室。要建立和落实检查工作责任制,健全工作机制,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和问题,要责令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提出防范措施,落实整改资金,明确整改期限和责任人,并制订相应的应急预案;严重危及安全的,要立即责令停产整改。各有关部门要将检查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通报有关地方政府,并做好整改情况的跟踪督导。省安委会办公室要加强对此次安全生产大检查开展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突出重点,广泛深入。检查要统筹兼顾,点面结合。既要全面发动,督促各生产经营单位认真开展自查,彻底排查隐患和问题,做到排查不留死角、整治不留后患,又要重点检查事故频发、隐患突出、安全生产形势严峻的地区、行业和企业,特别是煤矿、非煤矿山、交通运输、消防、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特种设备等行业(领域),以及易由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等隐患点,把各项安全生产措施落到实处,切实把事故压下来。
(四)明确责任,严格执法。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川府发〔2007〕40号文件和本通知要求,明确责任,确保具体到岗位、落实到人头。要健全完善和落实安全生产检查、隐患排查等制度,对因检查工作走过场、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力或拒不整改而引发事故的,要依法严厉查处。要建立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各地、各部门对今年以来发生的较大及以上事故,要按照有关规定和“四不放过”原则,依法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一些典型事故要公开查处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五)严格值守,畅通信息。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安全生产值班和领导干部带班制度,确保值班工作的正常运转和联络畅通,做好值班和大检查活动信息的报送工作,及时掌握情况,沟通信息。遇有紧急重大情况要及时、准确上报,确保突发事件的快速妥善处置。
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开展期间,各市(州)人民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要于每旬末将检查开展情况报送省安委会办公室(联系人:房红;联系电话:028-86632043(传真);电子邮箱:scajjxtc@1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