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十五条措施及四川省实施意见出台以来,各地进一步推动安全生产举报工作,鼓励社会公众参与举报安全生产重大风险、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发动群众参与安全生产监督。近期,应急管理厅从各地严肃查处的举报案件中选取并公布5起安全生产举报典型案例。
案例一:瞒报亡人事故
2023年8月17日,巴中市应急管理局接到群众网上举报:“四川省巴中市通江县某煤矿发生安全生产伤亡事故,涉嫌瞒报”。接到举报线索后,巴中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四川局执法人员对该起举报进行核查。
经查,事发当天该矿安排冯某做密闭墙的过程中,密闭墙倒塌,压住冯某,冯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该矿掩盖事故真相,瞒报事故属实,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巴中市应急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企业相关管理人员移送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处理。
举报人发现并举报生产经营单位瞒报事故行为,依据《巴中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巴中市应急管理局于2024年1月对举报人予以奖励人民币30000元。
案例二:违规存放烟花爆竹
2023年11月,雅安市名山区应急管理局接群众实名举报,称百丈镇红军路某商铺内香蜡纸钱和烟花爆竹混合销售、未在指定地点销售烟花爆竹,存在较大安全隐患。
按照相关程序,雅安市名山区应急管理局对举报内容进行了核查。经查,该商铺内未按规定存放烟花爆竹21箱,举报内容属实。上述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雅安市名山区应急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举报人发现并举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根据《雅安市名山区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雅安市名山区应急管理局于2024年2月对举报人予以奖励人民币3000元。
案例三:未按规定安装报警装置等违法行为
2024年1月,绵阳江油市应急管理局在安全生产举报平台接报,称江油某陶碳碳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存在7号厂房使用天然气未设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1号厂房未通过安全验收合格就投入使用的情况,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按照相关程序,江油市应急管理局会同高新区管委会、市工信局对举报内容进行调查核实。经查,该公司7号厂房使用天然气未设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1号厂房未通过安全验收合格就投入使用,其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江油市应急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举报人及时发现并举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据《江油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江油市应急管理局于2024年3月对举报人予以奖励人民币3000元。
案例四:违规存放危险化学品
2024年3月,遂宁市大英县应急管理局接到匿名来电举报,称大英县殷家沟某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存放有柴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按照相关程序,大英县应急管理局立即安排执法人员前往开展调查核实。经查:该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一辆红色厢式货车箱体内储罐储存柴油约1500升,未按规定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情况属实。以上事实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大英县应急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根据《遂宁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大英县应急管理局于2024年4月对举报人予以奖励人民币7500元。
案例五: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作业
2024年6月,达州市开江县应急管理局接到群众实名举报,反映开江县某煤矿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按照相关程序,开江县应急管理局对举报内容进行了核查。经查,该煤矿未按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未按照作业规程规定管理顶帮、安全设备未定期检测的行为,举报属实。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开江县应急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举报人举报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开江县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规定,开江县应急管理局于2024年7月对举报人予以奖励人民币1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