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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批准本省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变更审批-办事指南

日期:2023-02-13 09:27 来源:政策法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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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批准本省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变更审批-办事指南

实施主体

四川省统计局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法定办结时限

20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3工作日

是否网办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收费标准

不收费

服务对象

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其他组织、非法人企业、企业法人。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组织、个人需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统计调查活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请审批。”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81号)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组织、个人需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统计调查活动的,应当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涉外统计调查资格的机构进行。涉外统计调查资格应当依法报经批准。统计调查范围限于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由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统计调查范围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由国家统计局审批。

    “ 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应当依法报经批准。统计调查范围限于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由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统计调查范围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由国家统计局审批。”

3.《涉外调查管理办法》(国家统计局令第7号)第八条:“国家实行涉外调查机构资格认定制度和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审批制度。”第二十一条:“国家统计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对涉外社会调查项目的审批。”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涉外调查机构申请批准涉外社会调查项目,调查范围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向国家统计局提出;调查范围限于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提出。”

申请条件

(一)已经是经过批准的省内涉外社会调查项目;(二)不得进行可能导致《涉外调查管理办法》第七条所列后果的涉外社会调查:
1.
违背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
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3.
窃取、刺探、收买、泄露国家秘密或者情报,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利益的;
4.
违反国家宗教政策,破坏民族团结的;
5.
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破坏社会稳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6.
宣传邪教、迷信的;
7.
进行欺诈活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8.
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认定的其他情形。

办理流程

1. 申请:申请人到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或者通过四川政务服务网线上提交申请材料(可线下提交申请材料至各市(州)统计局,再由各市(州)统计局转至省统计局政策法规处);

2. 受理: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当场或者规定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在规定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 审查:办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4. 决定:办理机关负责人依据审查意见签署审批结果。对予批准办理的,由办理机关向申请人核发办理结果,不予批准的,由办理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5. 制证:制证部门完成制证;

6. 颁发和送达:(1)申请人凭个人身份证明(有效的身份证、临时居住证、户口簿等)和受理通知书到申办窗口领取办理结果;(2)办理机关邮寄送达。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08:30-12:00 下午:14:00-18:00;

办理地点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西一段街道-108,详细地址:四川省统计局二楼202A办公室;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028-87040487;

监督投诉方式

投诉电话:028-870423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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