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统计局党组书记 局长 包蓉
党中央、国务院对统计工作高度重视,党的十九大从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角度,明确提出“完善统计体制”,将统计工作纳入了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今年7月,中央深改组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18年8月24日起施行。《规定》是党中央、国务院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高度对统计改革发展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为完善统计体制、推动高质量发展、筑牢国家宏观调控与科学决策的数据基础提供了扎实保障。
一、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认识《规定》出台的重大意义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对统计工作多次指示和批示,中央领导多次强调要加强统计法治和监督问责,严肃查处统计造假行为,为新时代统计事业发展指明了方向。《规定》的出台,是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又一“利器”,是对统计监督职能的进一步拓展和深化,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统计工作的高度重视、坚强领导和殷切期望,对于构建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机制,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计改革发展的决策部署得到有效贯彻落实,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规定》的出台,推动统计数据真实准确的决策部署次第推开、环环相扣,串点成线、密织经纬,要求之高前所未有,监管执法尺度之严前所未有。
二、聚焦重点内容,掌握《规定》精髓
《规定》明确指出,国家统计局负责统筹、指导、协调、监督统计督察工作。主要职责是制定年度督察计划,批准督察事项,审定督察报告,研究解决督察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国家统计局统计执法监督局承担统计督察日常工作。统计督察对象是与统计工作相关的各地区、各有关部门。重点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和与统计工作相关的领导班子成员,必要时可以延伸至市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和与统计工作相关的领导班子成员;国务院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和与统计工作相关的领导班子成员;省级统计机构和省级政府有关部门领导班子成员。
《规定》明确提出,对省级党委和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开展统计督察的内容包括: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计改革发展各项决策部署,加强对统计工作组织领导,指导重大国情国力调查,推动统计改革发展,研究解决统计建设重大问题等情况;履行统计法定职责,遵守执行统计法律法规,严守领导干部统计法律底线,依法设立统计机构,维护统计机构和人员依法行使统计职权,保障统计工作条件,支持统计活动依法开展等情况;建立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问责统计违纪违法行为,建立统计违纪违法案件移送机制,追究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责任,发挥统计典型违纪违法案件警示教育作用等情况;应当督察的其他情况。
《规定》明确要求,统计督察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等有关纪律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问题瞒案不报、有案不查、查案不力,不如实报告统计督察情况,甚至隐瞒、歪曲、捏造事实的;泄露统计督察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信息及其他工作秘密的;统计督察工作中超越权限造成不良后果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或者利用统计督察工作便利,谋取私利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有其他违反统计督察纪律行为的。
三、加强舆论监督,推动《规定》落实
《规定》出台以后,要强化舆论监督,严格落实统计违法案件的通报曝光制度,对于查实的统计违法案件都要进行通报;社会影响恶劣的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案件,要按要求进行处罚和责任追究,并公开曝光。要加强统计信用体系建设,及时公示统计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信息,并实施部门联合惩戒,推动《规定》落地落实。
四、加强普查督察,全力推进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
正在开展的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历史交汇期开展的首次重大国情国力调查,是在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中的一次“全面体检”。要从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的政治高度充分认识新时代开展经济普查的重要意义,要把督察作为落实普查任务的重要手段,为普查工作保驾护航,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可靠,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统计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