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利州区统计局局长 章建平
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是摸清我国最新家底和国力,把握经济发展新变化和新特征,推动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奠基之举, 普查的数据准确与否,直接影响到我国上亿经济主体的经营方向和未来发展,其重要性不言而喻。40年改革开放,全国各地经济体量变大、经济主体增多、经济活动更加复杂,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不断涌现,给经济普查带来了新挑战。系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第一颗纽扣”,确保经济普查数据真实、可靠、可信,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需同时补差。
一补主观认识差。“官出数字、数字出官”,统计造假现象现在依旧存在,根源仍在思想认识上。有的领导干部,擅长管理,精于业务,但对法律法规尤其是统计方面的法律法规一知半解,甚至漠不关心,认为那只是统计部门的事,与自己关联不大。主观意识上没有警醒,侵犯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非法干预统计调查对象提供统计资料等违法行为时有发生。在统计部门内部,仍有少数干部审核把关粗枝大叶,根本没意识到,自己工作不认真,随时可能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和乡、镇统计人员,应当对统计调查对象提供的统计资料进行审核,这就明确了调查机构和人员对统计原始资料质量负有审核的法定责任,数据失真已上升到违法高度。《条例》第四条规定,统计调查对象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资料,也就意味着社会上的每个公民,每家企事业单位,不管想不想,愿不愿意,都得无条件配合、接受经济普查。作为四川省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7个试点县区之一,我们从抓“关键少数”的法制意识着手,区委、常委会、区政府常务会多次将统计法律法规列为“会前学法”内容,法律“七进”,也给《统计法》预留了“头等舱”,这为我们全面深入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打下了坚实基础。
二补监督检查差。只普查,不普法;只普查,不检查……统计数据失真,大多数是因监督检查到位差。《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对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和对统计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不得包庇、纵容统计违法行为,这就明确了相关人员在接受统计监督检查时的法律底线。一方面,被检查者要主动接受,积极配合,否者就是违法。另一方面,也给统计工作者设定了“责任田”,普查发现了问题不纠正,查证属实的不上报,都属包庇、纵容,会受到法律制裁。《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举报统计违法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公布举报统计违法行为的方式和途径,依法受理、核实、处理举报,并为举报人保密。这为全社会监督统计工作、检举揭发统计违法行为提供了法律制度保障。作为统计工作者,要始终对法律充满敬畏之心,一把尺子量到底,公正执法,决不搞假公济私、优亲厚友、选择性执法,也不能跑风漏风,向涉案人员提供举报人信息,影响法律的公正和政府的公信力。监督检查,既要针对个体,刨根问底,深查细纠,也要兼顾全局,对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大面积发生或者连续发生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数据严重失实,应当发现而未发现等违法行为督察督办,协调有关部门严厉打击,进一步增强依法治统威慑力。
三补作用发挥差。《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公布主要统计指标涵义、调查范围、调查方法、计算方法、抽样调查样本量等信息,对统计数据进行解释说明。这些规定的落实,能使全社会了解统计调查内容和数据生产情况,既有利于社会各界更好地使用统计数据,也能有效地推动统计制度方法的改革创新。统计部门作为党委政府、社会大众的“信息窗”、“参谋部”,应该主动作为,勇于担当,用真实、准确、可靠的统计信息,为当地制定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提供科学依据;为党政领导建言献策。要做好数据评估,开展事后质量抽查。将根据事后质量抽查结果,分片区评估乡镇(街道)普查数据质量。在各乡镇(街道)上报普查综合数据前,要求各级普查机构综合运用历史数据比较、横向数据比较、数据偏差分析、相关性分析和专家论证等方法对综合数据进行准确评估。通过这种自下而上、自上而下的评估方法,可以及时发现普查基层数据和综合数据的质量缺陷,准确把握普查的整体数据质量,做好对外发布。
思想认识跟上了,督促检查到位了,依法统计依法治统才会顺风顺水。统计摸清了家底,才能给宏观调控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助推经济社会发展。我们相信,有了良好的法制氛围,在百万普查工作者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一定会取得更真实更全面的统计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