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统计〔2024〕7号
各市(州)统计局,各市(州)、县(市、区)国家调查队,省局各处(室、局、中心、所)、总队各处(室):
《四川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已经四川省统计局2023年第35次党组(扩大)会议、国家统计局四川调查总队2024年第1次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四川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
四川省统计局 国家统计局四川调查总队
2024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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