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统计数据:2023年2月行政审批办件量77件
川水许可否〔2024〕13号
成都市郫都区河湖保护事务中心:
你单位报送的郫都区生态环境用水及景观用水项目申请材料(省政务服务中心项目受理编号:510000-20240511-238108)收悉。
经技术审查,你单位提交的由绵阳市水利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编制的«成都市郫都区生态环境用水及景观用水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存在生态补水对象基本情况不清、用水合理性论证不充分、取水水源论证不足等问题,水资源论证内容存在较大缺陷,技术审查结论为“不予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及«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资源论证工作的意见»(水资管〔2020〕225号)中的“对水资源论证审查不通过的项目,不得批准取水许可”有关规定,我厅决定对你单位提交的郫都区生态环境用水及景观用水项目取水申请作出不予许可决定。请你单位进一步修改完善后,重新按照规定在四川省政务服务网提交申请材料。
如对本行政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四川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28-86932653
四川省水利厅
2024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