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统计数据:2023年2月行政审批办件量77件
川水许可决〔2024〕160号
泸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你单位报送的泸州市中心城区长江以南区域备用水源(团结水库)取水项目取水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核,你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根据«四川省水资源条例»«四川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等规定,行政许可决定如下:
一、泸州市中心城区长江以南区域备用水源(团结水库)取水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属于已建项目。«泸州市中心城区长江以南区域备用水源(团结水库)取水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已经四川省水利规划研究院技术审查通过,并印发了正式审查意见,可以作为本项目取水申请的技术依据。
二、同意本项目在泸州市纳溪区大渡口镇双龙村一组采取引水方式取团结水库水,用于泸州市中心城区长江以南区域城镇生活应急供水,应急供水天数7天,应急时段取水量68.52万立方米,设备日常维护取水量6.53万立方米,本项目年取水总量75.05万立方米。
三、若出现需本项目应急取水情形时,应经所在地的主管部门同意后启用,并向我厅报备本项目应急期间取水情况。做好取水水源水质检测,加强水源保护,发现取水水源水质不符合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时,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向所在地的主管部门报告。
四、在取水口安装取水计量设施及在线监测设施,确保取水计量准确、监测数据稳定接入四川省水资源管理与调配系统。按用途分类计量用水,建立分类用水台账,做好取水和用水统计,并按规定报送取水用水统计报表。强化用水过程管理,认真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节水措施。上述要求是取水验收的重要内容。
五、在取水工程(设施)建成试运行满30日后90日前,向我厅申请取水验收,验收合格后,由我厅核发取水许可证。
六、取得取水许可证后,在每年12月31日前向泸州市纳溪区水务局报送本年度取用水总结和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建议,并按批准的取水计划取水。
七、若出现法定取水限制情形时,应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资源调度和取水限制决定。
八、若本项目取用水事项有较大变更的,应重新向我厅提交取水申请。
四川省水利厅
2024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