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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水利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明确大中型水利工程重大设计变更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时间:2023年04月25日

各市(州)水利(水务)局、发展改革委,水利厅直属各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当前水利建设新形势,加快推进水利工程建设,严格基本建设管理程序,规范设计变更行为,按照水利部有关规定,现就我省大中型水利工程重大设计变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准确把握重大设计变更定义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是指自水利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所进行的修改和优化等活动。重大设计变更是指工程建设过程中,对初步设计批复的有关建设任务和内容进行调整,导致工程任务、规模、工程等级及设计标准发生变化,工程总体布置方案、主要建筑物布置及结构型式、重要机电与金属结构设备、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不包含水库淹没和移民征地)等发生重大变化,对工程质量、安全、工期、投资、效益、环境和运行管理等产生重大影响的设计变更。

二、严格控制重大设计变更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初步设计文件实施的监督管理,项目法人、勘察设计单位应着力提高初步设计编制质量。项目法人应加强建设管理,严格控制重大设计变更、减少一般设计变更,确需进行重大设计变更的,应充分论证其必要性。设计变更要以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控制工程资金和综合利用资源为目标,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水利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及技术规范,有利于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工期等,提高功效和完善使用功能。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已经批准的初步设计,不得支解设计变更规避审批。

三、严格履行设计变更审批与实施程序

(一)大中型水利工程重大设计变更由项目法人按原报审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或有审批权限的审批部门审批,一般设计变更审批程序按有关规定执行。其中,由省发展改革委联合水利厅批复初步设计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商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初审后,逐级上报水利厅审批;由水利厅审批初步设计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逐级转报水利厅审批;由水利部审批初步设计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逐级转报水利部审批。

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成都市及7个区域中心城市实施的决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49号)有关要求,成都市及7个区域中心城市中型水利工程(包括省级已批复初步设计的工程)重大设计变更审批工作由市级相关部门承接,变更审批文件抄报省级有关部门备案。

(二)对需要进行紧急抢险的工程设计变更,项目法人可先组织进行紧急抢险处理,同时通报项目主管部门,并按照相关程序办理设计变更审批手续,并附相关资料说明紧急抢险的情形;若工程在施工过程中不能停工,或不继续施工会造成安全事故或重大质量事故的,经项目法人、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同意并签字认可后即可施工,但项目法人应将情况在5个工作日内报告项目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按照相关程序办理设计变更审批手续。

(三)涉及工程开发任务变化和工程规模、设计标准、总体布局等方面的重大设计变更,应征得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部门的同意。

对确因客观原因无法继续实施剩余建设内容的水利工程,应及时履行设计变更手续。省发展改革委联合水利厅将省级补助资金按比例清算收回,以县级为单位从重大设计变更批复文件印发之日起两年内暂停审批同类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强化设计变更责任管理。设计变更前,应由相关单位组织对设计变更进行责任认定。并按照“谁主导、谁负责”的原则,依据相关法规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执行中遇重大情况或问题,请及时反馈水利厅和省发展改革委。此前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四川省水利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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