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水利厅关于规范水利工程前期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州)水利(水务)局,厅直属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规范水利工程前期工作,以“放管服”改革精神加快推进水利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与初步设计编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省水利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由项目法人或筹备机构组织(包括地方政府指定的属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机构)编制,初步设计由项目法人组织编制。属地水行政主管部门作为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和行业指导,规范开展前期工作。
二、鼓励项目法人结合工程实际,开展全阶段勘察设计(包括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一次性招标、分阶段实施,提高招标效率,缩短设计周期。拟采用设计施工总承包建设模式的,宜一次性确定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含招标设计)编制单位。
三、按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14号令)《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2018年第16号令)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等有关规定,依法必须招标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与初步设计勘察设计单位一并选择的,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规定标准,应按规定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
四、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单独选择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属于政府采购的,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开展采购工作。
五、国有企业单独选择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应建立健全采购制度,保障采购活动公开透明。鼓励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国有企业采购操作规范》《国有企业采购管理规范》等制定公开招标限额以下项目采购管理办法,通过竞争性方式选择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采用非招标方式的,应说明理由,报项目主管部门备案。
六、项目法人在选择可行性研究报告与初步设计编制单位时,应注意与后续阶段的衔接,明确各阶段编制单位的责任和义务,落实招标文件、招标控制价、工程量清单、合同技术条款等具体工作任务的责任主体。
四川省水利厅
2022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