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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水利厅关于规范水利工程招标控制价编制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水利厅时间:2022年11月18日

各市(州)水利(水务)局,厅直各有关单位,各有关单位:

近期,我省个别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存在招标控制价编制不规范、管理不到位等现象。为认真落实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制的要求,及时纠正类似问题,切实提高招标控制价编制质量,规范水利建设市场,确保水利工程建设平稳有序发展,现就规范水利工程招标控制价编制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落实各方责任

(一)项目法人是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责任主体,对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进度和资金使用负首要责任。项目法人依法承担工程造价的管理和控制责任,应建立相应的内控管理制度,确保工程投资可控、资金使用安全。

(二)项目法人可自行编制招标控制价,也可委托具有水利工程造价能力的代理机构或专业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编制。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单位(以下简称控制价编制单位)和编制执行人,应对其编制的招标控制价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等负责,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三)控制价编制单位应严格质量控制、强化过程管控。编制控制价的成果产品应严格按照本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执行相应的校审制度,按规范妥善保存相关正件、附件及有关计算底稿。

二、严格执行规程规范

(一)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应严格按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由有相应资格的造价工程师编制与审核,并在造价咨询成果文件上盖章,承担相应责任。

(二)控制价编制单位应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结合相应标段的工程设计和施工组织设计编制招标控制价,工程设计和施工组织设计应满足招标设计阶段深度要求。项目法人应根据招标控制价合理确定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原则上不得超出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对应部分。

(三)编制招标控制价时,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做到公平、公正、合理,不得高估冒算,不得随意压价。项目法人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编制的,应对咨询单位的成果进行必要的审核把关。

三、着力提高成果质量

(一)招标控制价应按照招标文件的相关要求进行编制。其中:大、中型水利工程招标文件主要依据《水利水电工程招标文件编制规程》(SL481-2011)、《关于印发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通知》(水建管〔2009629号)和《四川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20年版)(川水函〔20201409号)进行编制;其他小型水利工程招标文件编制应参照执行。

(二)编制招标控制价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合理计列相关费用。一般项目清单(或措施项目清单)中单列的费用项目不应和其他直接费及间接费费率包含的费用项目重复计列。如:

1.供风、供水(支线)、供电(场内)、照明、场地平整等属于其他直接费费率范围内的费用项目已单独计列的,招标控制价应在其他直接费中扣除相应部分;

2.《四川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20年版)(川水函〔20201409号)中要求安全生产措施费单独计列,招标控制价其他直接费费率应扣除相应部分;

3.施工企业进退场费属于间接费费率范围内的费用项目已单独计列的,招标控制价应在间接费中扣除相应部分。

四川省水利厅

2022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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