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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水利(水务)局,厅直有关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江河流域水资源调度管理,提高水资源调度管控断面下泄流量监测数据质量,规范水资源调度预警响应处置工作,保障河道基本生态用水及下游综合用水需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我厅组织制定了《四川省水资源调度管控断面预警响应处置规则(试行)》(见附件),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我厅。
联系人:厅水资源处 谭方栋;电话:028-86932653
附件:《四川省水资源调度管控断面预警响应处置规则(试行)》
四川省水资源调度管控断面预警响应处置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江河流域水资源调度管理,提高水资源调度管控断面下泄流量监测数据质量,规范水资源调度预警响应处置,促进全省生态文明建设和江河功能永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水利部《水资源调度管理办法》(水调管〔2021〕314号)、《四川省水资源调度管理办法(试行)》(川水发〔2020〕3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结合我省水资源调度管控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四川省境内由国家和省级设置的水资源调度管控断面。市(州)、县(市、区)设置的水资源调度管控断面根据实际情况可参照本规则执行。
本规则所称管控断面是指国家和省级制定的水量分配方案、生态流量保障目标及保障实施方案、水资源(水量)调度方案、年度水量调度计划、年度水量分配方案、调度计划和调度令等确定的控制、考核、管理等断面。
本规则所称预警是指管控断面在一定时间内持续出现实时流量低于最小下泄流量(生态流量)目标值、实时流量缺报或控制性水工程年度调度计划管控指标与实际运行指标发生一定偏差时,根据预警规则发出的警示信息。
第三条 预警响应处置应遵循科学监测、分类预警,分级管理、精准施策,动态清零、闭环管理的原则。
上级应当加强对下级预警响应处置的指导与监督,下级应当按规定向上级报送预警响应处置动态情况与结果。
第四条 水利厅水资源处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省管控断面预警响应处置工作,建立预警响应处置“两书一函”制度,视情对有关责任主体发出整改通知书或约谈通知书。
省水资源调度管理中心负责协助水利厅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省管控断面预警响应处置工作并做好技术支撑,对有关责任主体发出提示函,采用“四不两直”等形式开展现场复核,向水利厅提出处理建议。
第五条 省水文水资源勘测中心及其地区中心是水文(水位)站等非水工程类管控断面的监测责任主体,负责管控断面水文水资源监测的技术支撑工作,加强有关水文(水位)站运行维护和在线监测数据质量管理,按水利厅要求组织对水工程类管控断面开展监督性监测。
市(州)、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是管控断面的调度责任主体,负责落实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组织、协调、监督、指导调度责任范围内管控断面预警响应处置工作。
水工程运管单位是相应水工程类管控断面的监测责任主体和调度实施责任主体,负责落实相关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及时进行预警处置,必要时加大水量下泄或管控取水。
第六条 管控断面预警响应处置实行省、市(州)、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相关调度管理机构和水工程运管单位工作责任制。
在处置过程中遇到重大问题或需要多方协调的,应充分利用流域水资源调度协调机制,加强沟通协调。
第二章 预警信息
第七条 管控断面预警信息的事项包括长江委长江流域水资源动态管控平台、省水资源管理与调配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等国家和省级水资源调度信息管理平台,以及省水文水资源勘测中心江河流域水资源调度监督性监测。
水资源调度信息管理平台的预警信息通过系统通知、APP推送、手机短信等方式实时发至省、市(州)、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水工程运管单位有关负责人;水资源调度监督性监测专报的预警信息由省水文水资源勘测中心通过OA办公系统发送至厅办公室、水资源处、省水资源调度管理中心、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地区水文中心,再由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第一时间通过OA办公系统或其它合适方式转发至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水工程运管单位。
第八条 预警前提示:管控断面实时流量为目标值的100%~120%,且6小时内流量值有进一步减小趋势的,但因水工程下泄通道过流能力限制的,可免于提示。
蓝色预警:管控断面实时流量为目标值的80%~100%且持续6小时以上;或实时流量缺报时间大于6小时且小于等于24小时的。
橙色预警:管控断面实时流量为目标值的80%~100%且持续12小时以上、实时流量为目标值的60%~80%且持续6小时以上,或实时流量缺报时间大于24小时且小于等于48小时的。
红色预警:管控断面实时流量为目标值的80%~100%且持续24小时以上、实时流量为目标值的60%~80%且持续12小时以上、实时流量小于目标值的60%且持续6小时以上;或实时流量缺报时间大于48小时的;或水文机构监督性监测实测流量小于下泄流量控制指标的(有日均控制指标要求的除外);或水文机构在水资源调度管理监督性监测中,发生实测流量与在线流量误差超过±15%的。
控制性水工程计划与实际偏差预警规则根据具体工程实际及年度调度计划另行制定发布。
第三章 预警响应处置
第九条 当管控断面达到预警前提示标准时,由省水资源调度管理中心会同省水文水资源勘测中心及其地区中心、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水工程运管单位,复核在线监测数据,密切关注有关水工程下泄流量情况。
蓝色预警时,管控断面调度责任主体应组织相关单位核查监测设备运行、在线监测数据质量、上游水工程实时水量调度、断面附近取水情况,针对现场情况采取精准措施,在收到预警信息后18小时内通过系统上传预警原因、处置过程、采取措施、处置结果、工作计划、存在问题、工作建议等资料,处置工作须延续到预警解除;省水资源调度管理中心、省水文水资源勘测中心各自同步开展调查分析,结合调度责任主体报送的情况综合研判,必要时召开视频会商会进行处置,直至预警解除。
橙色预警时,管控断面调度责任主体应在收到预警信息后12小时内通过系统上传预警原因、处置过程等资料,处置工作须延续到预警解除;省水资源调度管理中心视情会同省水文水资源勘测中心,召集相关单位召开视频会商会进行处置,必要时可敦促有关水工程运管单位加大下泄流量。
红色预警时,管控断面调度责任主体应在收到预警信息后6小时内通过系统上传预警原因、处置过程等资料,处置工作须延续到预警解除;省水资源调度管理中心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厅水资源处,厅水资源处根据实际情况综合研判,必要时通过系统召开视频会商会进行处置,直至预警解除。
监测责任主体原则上应在收到预警信息后12小时内完成设备修复或者数据修正,并在系统中上传检查校核结果,不能及时处置的也要说明原因和下一步工作打算。
调度责任主体应在收到预警信息后18小时内完成相应处置,并在系统中上传相关责任单位采取的措施、相关视频或者照片、处置结果等资料,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间内消除预警的,调度责任主体应督促责任单位制定整改方案并上传系统,明确整改措施及整改时间,整改完成后再通过系统补充报送相关资料,实现预警响应处置闭环管理。
如因管控断面预警影响下游河道外取水时,由水利厅组织省水资源调度管理中心、省水文水资源勘测中心及其地区中心、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时搜集有关信息,按水工程水量调度管理权限开展保障调度,协调上游水工程加大下泄,保障断面下游综合用水需求。
第十条 当触发控制性水工程计划与实际偏差预警时,工程运管单位及调度责任主体应在收到预警信息后24小时内上传预警原因、处置过程等资料,处置工作须延续到预警解除;省水资源调度管理中心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厅水资源处,厅水资源处根据实际情况综合研判,必要时通过系统召开视频会商会予以纠偏。
年度调度计划实施过程中,当实际来水与预测来水过程偏差较大,或者用水需求形势、水资源用途、控制性水工程蓄水和工情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调整时,应当报有调度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者备案,视情况制定下达月调度计划,对年度调度计划进行动态调整、滚动修正。
第十一条 因水工程运行维修养护或涉河建设项目施工影响管控断面下泄流量或造成下泄流量在线监测失效的,水工程运管等有关单位应按照《四川省水资源调度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二条等规定的要求,至少提前10日制定下泄流量备用保障方案(含临时监测措施),经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核查并出具意见,报请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后实施。水工程运管等单位可结合实际适当调整下泄流量监测方式,加强监测,并每日定时将监测结果上传系统。
有年度维修养护计划或涉河工程施工进度计划的,应在流域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编制下达前报送相关情况说明,并在工程实施前至少提前10日将下泄流量备用方案报请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后实施。
第十二条 对于因自然灾害、应急检修等特殊情况造成下泄流量不足或在线监测失效的,水工程运管单位应通过系统报送具有管辖权的主管部门出具的意见和审定的实施方案,在监测设施恢复前应每日定时通过系统上传断面流量数据和相关图片视频资料。
当发生洪涝灾害、干旱灾害、水生态破坏事故、水污染事故、航运安全事故、生产安全事故和水工程运行故障等突发事件危及供水安全时,水利厅组织市(州)、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按照相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在调度管理权限内通过统一调度水库、闸坝等水工程加大下泄流量或拦蓄水量,就近调水、先干流后支流选择应急水源,增加监测断面、加密监测频次,必要时采取压减相应河道外取水量直至关闭取水口、限制入河排污口排污、停止发电和航运等处理措施,并按规定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四章 监督考核
第十三条 省市县三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调度管理机构可视断面预警响应处置情况适时采取“四不两直”等形式开展现场复核,对于未及时处置、处置不力的调度责任主体或者相关单位,可以向有关责任主体发送提示函、整改通知书、约谈通知书。
第十四条 水资源调度管控断面纳入全省水利工作综合督导、河湖长制暗访对象,重点检查管控断面下泄流量执行、在线监测设施运行、保障措施等情况。
第十五条 水资源调度管控断面预警响应处置工作纳入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河湖长制考核,按照相关考核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水利厅将在试行期满后,根据问题和建议修改后正式施行。试行期间,如遇国家、省政策性调整,从其规定。
本规则由水利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