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
信息来源:四川省司法厅 | 【字体:大 中 小】 |
保护视力色: | 分享到: |
近日,为规范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加强对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四川省修订《四川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新《办法》将于2021年1月15日起施行,2017年印发的《四川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川办发〔2017〕83号)同时废止。
据悉,修订后的《办法》新增了关于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原则及审核范围、法制审核人员配备标准、执法承办机构对法制审核意见的处理及程序等规定,明确和细化了分情形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的规定,修改完善了追责的情形等。
审核机构
《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该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审核机构对其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核的活动。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执法案件办理、审核、决定相分离的原则,明确法制审核机构具体负责本机关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
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受委托实施行政执法的,由委托机关的法制机构实施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
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执法机关联合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由负责牵头的行政执法机关法制审核机构会同其他行政执法机关法制审核机构进行审核。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为法制审核机构配备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法律专业背景的法制审核人员,鼓励引导具有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到法制审核工作岗位,原则上各级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审核人员不少于本单位执法人员总数的5%。
审核范围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征用等行政执法行为中,应当推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前进行法制审核: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可能造成重大影响或者引发社会风险的;
(三)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的;
(四)需经听证程序作出的;
(五)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办法》所称重大行政许可主要包括:
(一)适用听证的;
(二)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决定的;
(三)变更、撤回、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其他重大行政许可事项。
《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处罚主要包括:
(一)较大数额罚款;
(二)较大数额没收财产;
(三)责令停产停业;
(四)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
(五)行政拘留;
(六)减轻或者免除行政处罚决定;
(七)其他重大行政处罚事项。
《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强制主要包括:
(一)查封经营场所使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工作难以正常进行的行政强制措施;
(二)扣押许可证或者执照使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工作难以正常进行的行政强制措施;
(三)强制拆除建筑物、构筑物的行政强制执行;
(四)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五)其他重大行政强制事项。
审核内容
行政执法机关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提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意见,应当先送本机关法制审核机构进行法制审核。执法承办机构在送法制审核机构审核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案件基本情况;
(二)相关证据;
(三)相关依据;
(四)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意见;
(五)经过听证的提供听证笔录;
(六)行政相对人的申辩材料;
(七)其他相关材料。
法制审核机构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法制审核: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是否超越本机关法定权限;
(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
(五)适用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六)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七)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
(八)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九)应当审核的其他内容。
版权所有:四川省司法厅 主办单位:四川省司法厅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上翔街24号 邮编:610015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1000000828313XE
备案序号:蜀ICP备20021399号-3 网站标识码:5100000015 川公网安备 5101040200050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