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关于对省政协第十三届二次会议
第1004号提案的答复
陈功鳌委员:
你们在省政协第十三届第二次会议期间提出的《关于恢复阿坝州天主教活动场所成立爱国宗教组织的建议》(第1004号)的提案,已由省政协办公厅转交省民族宗教委办理。收到你们的提案后,我们采取“查阅档案文献,专题调研走访”的方式,开展了相关工作,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在阿坝州批准设立天主教临时活动点和批准成立阿坝州天主教爱国会的两条建议
《宗教事务条例》第七条、《宗教团体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成立宗教团体应当按照国家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和宗教事务管理规定,经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并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第七十三条规定“设区的市(地、州、盟)没有相关宗教团体的,相应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履行”。经调研了解,目前阿坝州暂不具备设立天主教爱国会的条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阿坝州未设立天主教爱国会的情况下,省天主教爱国会可以履行相应职责。我委将加强对省天主教爱国会的业务指导,充分发挥省天主教爱国会在党和政府团结、联系宗教界人士和广大信教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
《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设立宗旨不违背本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当地信教公民有经常进行集体宗教活动的需要,有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有必要的资金,资金来源渠道合法,布局合理,符合城乡规划要求,不妨碍周围单位和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第八条也作出了规定“设立宗旨不违背《宗教事务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当地一定数量的信教公民有经常进行集体宗教活动的需要;有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的全国性宗教团体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人员;有必要的资金,资金来源渠道合法;布局合理,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经调研了解,目前阿坝州欲设立天主教活动场所的提议,暂未满足相关法定条件。我委将按照《宗教事务条例》和相关规章规定,持续关注我省天主教界的健康传承,依法依规做好天主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规范管理等相关宗教事务管理工作。
二、关于加强阿坝州宗教“三支队伍”中的宗教干部这支队伍建设的建议
你们提出的加强宗教工作干部的培养与培训,强化政治理论、方针政策培训学习,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宗教干部有针对性地学习党的宗教政策,促进管理水平与服务能力的提高的建议,非常中肯,我们予以采纳。我委党组高度重视宗教工作干部队伍建设,始终坚持把加强培训作为提升宗教工作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并积极作出工作安排。一是向阿坝州宗教事务部门进行工作提示,要求进一步提升宗教干部队伍培训的效果,加强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和政策法规的培训,突出实务工作案例教学,进一步提升法治思维,不断强化业务水平。二是在省级培训项目中,不断充实培训课程的内容,让全省各级宗教干部尤其是新进干部在政策理论学习中,不断强化理论武装和业务技能双提升。我委将继续通过上岗培训和在职培训的方式,加强宗教工作“三支队伍”建设,不断提升理论武装、统一思想认识,着力培养精通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熟悉宗教工作、善于做信教群众工作的党政干部。加强宗教干部队伍建设。
三、关于归还小金县教堂的建议
2007年省政府在办理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全国政协十届五次会议第4014号文件提案的答复》(川办理〔2007〕78号)中给予了答复,我委也再次进行了解。目前你们提案中涉及的“小金县教堂”,已于1961年作为红军胜利会师的历史原址被列为了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由人民政府文物保护单位管理,目前也已经被列为红色旅游的教育基地,正在发挥积极作用。同时,全省宗教界正在开展的收集整理相关红色故事的工作,必将有利于延续我省天主教界的红色基因,更加有形有感有效地引领天主教界人士,在推动我省天主教中国化的进程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再次感谢你们对我省宗教工作的关心与支持,感谢你们对我省宗教健康传承的关心与努力付出,感谢你们对我委工作的支持。
特此答复。
四川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2024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