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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强化法治建设保障地方粮食储备安全
《四川省地方粮食储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省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8月27日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48号”公布,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这是继《四川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之后,建立统一高效的粮食安全保障法治体系的又一专门配套规章制度,为守住管好“天府粮仓”提供了坚强的法治保障。
《办法》共8章49条,主要包括储备计划、储存管理、储备轮换、储备动用、监督管理等内容。在总结地方粮食储备管理过程中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和经验做法基础上,充分体现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体制机制改革、加强粮食储备安全管理的主要精神和省委、省政府落实改革要求的新举措、新要求。
一是明确地方粮食储备管理主体的责任。为进一步明晰职责范围、压实管理责任,确保地方粮食储备管理安全高效。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金融机构、承储主体在落实地方粮食储备规模、品种、布局以及资金、贷款、储存等方面的相关职责。
二是健全地方政府粮食储备管理体系。针对地方政府粮食储备实行计划管理的特殊性,明确地方政府粮食储备体系,规范省、市、县三级地方政府粮食储备规模核定和落实程序,细化地方政府粮食储备规模调整、入库成本、品种结构、储备布局和购销计划等内容;为强化地方政府粮食储备储存管理,规范地方政府粮食储备出入库检验制度、贷款和财政补贴标准、以及粮食储存损耗和损失承担;为确保地方政府粮食储备质量安全,规定地方政府粮食储备实行均衡轮换,明确轮换方式、时限、周期、条件和交易方式。
三是严格地方政府粮食储备动用程序。为稳定粮食市场、提高应急效率,规定地方粮食储备动用原则、动用预警、动用条件和层级,指令下达和实施,事后报备与恢复。
四是加强地方粮食储备监督管理力度。针对我省粮食和储备系统基层执法力量薄弱现状,充分利用立法优势,创新监管方式,规范行政执法监管行为,采用信息化监管、信用监管和社会监督等监管形式,实现全方位、多角度监督管理。同时结合四川民族地区口粮消费实际,“青稞”属于甘孜、阿坝民族地区主要口粮品种,于是纳入地方粮食储备种类,体现了四川特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