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2年04月20日 11时24分 来源:
一、服刑人员会见管理工作的相关规定
(一)服刑人员在监狱服刑期间,可以会见亲属、监护人。亲属是指因婚姻、血缘、法律拟制与服刑人员形成的社会关系,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每次会见人数不超过三人。
(二)服刑人员在禁闭处罚、隔离审查、监狱集训期间及可能影响改造情况的,原则上不得会见。特殊情况须由狱政管理科审查、报经分管副监狱长批准后方可会见。
(三)与服刑人员案情有关、患有严重传染疾病、精神疾病、酗酒的人,不允许会见。
(四)服刑人员亲属、监护人首次会见的,凭本人居民二代身份证(未成年人未办理身份证的凭户口簿)和亲属关系证明办理会见手续。亲属关系证明主要包括能证明与服刑人员关系的户口簿、结婚证(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出生证、监护关系证明(收养证、指定收养关系证明等)、公安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或公证机关出具的关系证明。
非首次会见的,凭本人居民二代身份证会见,未成年人可以凭户口簿会见。
(五)服刑人员会见亲属的次数按照省局《服刑人员分级处遇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会见时间每次不超过30分钟。
二、服刑人员会见现场的安全检查、监督管控工作
(一)会见人员应当接受监狱的安全检查,拒不接受安全检查的,不得进入会见场所;会见人不得将手机、录音机、照(摄)像机、枪支、管制刀具等危险违禁品带入会见场所。
(二)会见期间,服刑人员及其亲属不得有以下言行:
1、不得有威胁报复、泄愤谩骂、泄露秘密、暴力色情、思想反动、教唆犯罪、案情串供等言论;
2、不得泄露民警信息、不得涉嫌贿赂民警;
3、不得用隐语、暗语、手语(聋哑服刑人员除外)交流;
4、不得谈论其他服刑人员及亲属信息;
5、不得指使会见人向他犯及亲属汇款转款;
6、不得有其他不利于服刑人员改造的言论。
如违反上述规定,将立即中止会见,并视情况分别给予取消会见资格、一年内停止会见、行政处罚等处罚措施;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会见相关注意事项
(一)因不符合会见范围或证件、证明不全的,监狱不予安排会见。
(二)亲属来狱会见应按监狱规定时间进行,其中:
一监区服刑人员会见日为每周周一;二监区服刑人员会见日为每周周二;三监区服刑人员会见日为每周周三;四监区服刑人员会见日为每周周四;五监区服刑人员会见日为每周周五;每年除夕、正月初一不安排会见。
(三)会见登记时段安排
上午:9:00-12:00; 下午:12:30-16:00。
(四)服从现场民警管理,相互尊重、语言文明。
(五)会见室不转交任何物品,需转交照片、全塑料眼镜等物品的,到狱政管理科办理;文体用品、学习用品、书籍等物品的转交到教育改造科办理。
(六)会见人应保持环境卫生,不得高声喧哗,不得四处游荡,不得聚集闹事。
(七)非会见时段进入监狱等待会见的,可到监狱备勤楼一楼休息区等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