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2年04月19日 10时56分 来源:
会 见 须 知
一、亲属会见范围:服刑人员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监护人。
二、探视人须凭据住所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辖区派出所开具探视人与被探视服刑人员系直系亲属或监护人的关系证明,或含所探视罪犯姓名的《户口簿》到监狱会见室办理《会见证》,已办理《会见证》的亲属须持证(《会见证》、身份证)到监狱会见室审核登记后予以安排会见。
三、服刑人员每月可会见两次,每次不超过半小时。
四、服刑人员在关押禁闭期间,负案接受审查期间及其他可能影响服刑人员改造的情况时不允许会见。
五、会见时使用汉语或本民族语言。不得使用外语、隐语或暗语;要协助民警做好服刑人员教育,不得影响其服刑改造。
六、会见前自觉接受安检,亲属所持手机等物品存入物品存放柜,不得携带违禁、危险物品进入会见区域。因食品安全需要,按上级要求,不得为探视对象提供自带或社会上购买的食品、香烟、饮料等可入口的食、物品。
七、会见期间要服从工作人员的管理,遵守会见管理制度,有违反规定的,监狱可以终止会见。
八、会见证只限本人会见服刑人员时使用,不得转借、涂改。如有遗失或损坏,要及时到监狱申请补发,会见证在罪犯刑满释放后自行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