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年09月06日 12时59分 来源: 四川省眉州监狱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依法推进假释制度适用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监狱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关于完善刑罚执行制度的部署要求,依法推进假释制度适用,积极发挥假释功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共同制定了《关于依法推进假释制度适用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依法推进假释制度适用的指导意见
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规范司法权力运行,促进司法公平公正,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认真贯彻党中央关于完善刑罚执行制度的部署要求,依法推进假释制度适用,积极发挥假释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意见。
一、依法推进假释制度适用的重要意义
假释是我国法律规定的一项重要的刑罚执行变更制度,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刑罚执行中的具体体现。依法推进假释制度适用,切实解决思想认识不统一、案件办理规定不完善、衔接配合不顺畅、问责追责标准不明确等问题,充分发挥假释功能,是扭转多年来假释适用率总体过低、减刑和假释适用严重失衡的现实需要,是巩固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成果、完善刑罚执行制度的具体举措,是促进罪犯顺利回归社会、有效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的必然要求。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要充分认识依法推进假释制度适用的重要意义,进一步统一思想、转变观念,加强组织领导,积极稳妥推进假释制度适用,依法规范假释案件办理,促进罪犯更好更快融入社会,有效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基本原则
坚持依法办理。在法律规定框架内确定适用假释的对象和范围,严格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依法推进假释制度适用,规范假释案件办理。
坚持宽严相济。严格把握假释制度适用条件,对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险性不大的罪犯依法从宽掌握,对原犯罪行十分严重、社会危害性大的罪犯依法从严掌握,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有据。
坚持公开公正。做好假释相关公开公示工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办理假释案件的过程、结果及裁判理由,以公开促公正。
坚持严格责任。严格落实办案责任,强化办案监督,对严格依法依规办案的,给予依法履职保护,对以权谋私、徇私舞弊等违规违法行为,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三、准确把握假释制度适用实体条件
(一)关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认定标准。对于拟假释的罪犯,应当综合考察其违法犯罪情况和个人基本情况、服刑期间现实表现、生理和心理状况、假释后生活及监管条件等因素。对其中人身危险性较低、服刑期间现实表现较好、假释后有一定生活来源和社区监管条件的,可以认定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关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标准。
1.违法犯罪情况和个人基本情况。罪犯违法犯罪情况包括违法犯罪经历(含未成年时期)、原犯罪类型、犯罪性质、主观恶性、具体情节、犯罪后果及原判刑罚情况等。罪犯个人基本情况包括年龄、受教育程度、判刑前身份、成长经历、特殊技能等。
2.服刑期间现实表现。罪犯服刑期间现实表现包括罪犯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规定参加劳动以及与同监所罪犯人际关系、会见通信等情况。对于罪犯服刑期间的申诉行为,不能不加分析地认定为不认罪悔罪,应当依法保护罪犯的申诉权利。
3.生理和心理状况。罪犯生理、心理状况包括罪犯身体健康状况、成瘾状况(类型、程度等)、人格缺陷、情绪稳定性、认知状况等。
4. 假释后生活及监管条件。罪犯假释后社会生活状况包括罪犯的亲情关系、家庭结构、家庭变故等婚姻家庭情况,经济状况、居住条件、居住环境等生活保障情况,社会交往对象、交往方式等社会交往情况。罪犯假释后监管条件包括罪犯所在社区的管束能力、接纳程度,接收假释罪犯的社区矫正机构或者有关社会组织调查评估情况等。
(二)关于可以依法从宽适用假释的罪犯范围。对下列罪犯适用假释时可以依法从宽掌握:过失犯罪罪犯、中止犯罪罪犯、被胁迫参加犯罪的罪犯,对家庭施暴人犯罪的罪犯;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的罪犯;因防卫过当或者紧急避险过当而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罪犯三代以内的直系血亲、罪犯的配偶或其父母因患病、残疾,长期生活不能自理,确需罪犯本人照顾,或者罪犯因丧偶、配偶正在服刑,其不满十八周岁的子女确需本人抚养的;经依法认定为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生活难以自理,假释后生活确有着落的老年罪犯、患严重疾病罪犯或者身体残疾罪犯;患精神疾病,经法定鉴定机构依法认定为限制责任能力或无责任能力,且无严重暴力行为或者倾向,监护人有条件送专科医院治疗的罪犯;服刑期间改造表现特别突出的罪犯;具有其他可以从宽适用假释情形的罪犯。
身体残疾罪犯是指因身体有肢体或者器官残缺、功能不全或者丧失功能,而基本丧失生活、学习、劳动能力的罪犯(包括限制责任能力以上的患精神疾病罪犯),但是罪犯犯罪后自伤致残的除外。患精神疾病罪犯的危险性按照《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治疗工作规范(2018年版)的通知》(国卫疾控发〔2018〕 13号)评估。
(三)关于应当依法从严适用假释的罪犯范围。对因数罪并罚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罪犯,恐怖活动犯罪罪犯,毒品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及毒品再犯,职务犯罪罪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编犯罪的主犯、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和拐卖妇女、儿童的罪犯,应当综合考虑罪犯的人身危险性,所犯罪行的社会危害性、假释的社会影响性等因素,从严掌握适用假释的条件。对既属于应当依法从严适用假释,又属于可以依法从宽适用假释的罪犯,应当从严适用假释。
四、完善假释制度适用程序
(一)关于财产性判项履行能力的认定程序。对罪犯原刑事裁判中的对财产性判项,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并在将罪犯交付执行刑罚时将反映罪犯财产性判项履行结果和履行能力的有关材料一并随案移送刑罚执行机关。对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可以减免罚金的,由罪犯本人、亲属或者罪犯原单位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并附相应证明材料,执行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一个月内作出裁定。法院裁定免除罚金或者终结执行的,应当认定为符合确无履行能力的情形。
监狱、看守所应当协助原审人民法院督促财产性判项尚未屐行完毕的罪犯积极履行,向原审人民法院核实其履行情况和履行能力,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罪犯或者其亲属提出履行确有困难的,应当向监狱、看守所提交民政部门核发的低保证明等书面材料;监狱、看守所应当将有关书面材料和反映罪犯监所内帐户情况、获得劳动报酬情况和在监所内消费情况的材料,连同生效裁判中反映财产性判项执行、履行情况的有关材料一并随案移送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应当对监狱、看守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向民政或者社会保障部门、原审人民法院执行部门等调查核实罪犯财产状况和有关材料,准确认定罪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和履行能力。对确无履行能力且符合假释条件的罪犯,可以依法适用假释。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监督第一审人民法院依法、及时执行罪犯刑事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并向监狱、看守所及时抄送执行裁定书等证明罪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的材料。
(二)关于拟提请假释罪犯社区调查评估的工作程序。监狱看守所在提请罪犯假释前,应当核实其执行地,委托社区矫正机构或者有关社会组织调查评估罪犯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受委托社区矫正机构或者社会组织应当根据委托机关要求,调查了解罪犯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犯罪前一贯表现、犯罪
行为的后果和社会影响、执行地村(居)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等,出具评估意见并自收到委托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委托机关,供法院裁定假释时参考。评估意见应当明确同意或者不同意适用社区矫正,不同意适用社区矫正的,应当说明理由。除办案机关或者有关单位依法查询或者公开外,监狱、看守所、社区矫正机构和有关社会组织不得对外公开调查评估的有关信息。
(三)关于假释罪犯社区矫正衔接配合工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协同推进假释适用。对于被假释的罪犯,人民法院、监狱、看守所应当进行教育,由裁定假释的人民法院书面告知其到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报到的时间期限以及逾期报到或者未报到的后果,责令其按时报到,并在规定期限内将有关法律文书送达执行地县级 社区矫正机构,同时抄送人民检察院。假释罪犯在规定时间期限内报到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及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建立社区矫正档案,制定并落实好矫正方案,及时掌握其矫正情况。发现假释罪犯失去联系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立即组织查找,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原裁定假释的人民法院、原服刑监狱、看守所和所在地人民检察院。对于假释期间违反法律法规、假释监督管理规定的罪犯,相关政法机关应当按照其具体情节轻重,依法予以训诫、警告、撤销假释等。对于假释期满的罪犯,由社区矫正机构依法办理解除矫正手续。
(四)关于依法推进假释工作的检察监督。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对假释工作的同步监督,对于违法、不当假释的要依法提出纠正意见,对社区矫正机构调查评估、监督管理、教育帮扶假释罪犯的活动加强法律监督。人民检察院发现罪犯符合假释条件,但监狱、看守所未提请的,可以建议监狱、看守所提请。监狱、看守所应当在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请假释前征求人民检察院意见,人民检察院应当向监狱、看守所出具书面意见。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以公开听证方式办理假释案件的,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社区矫正机构应当予以协同配合提供支持。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社区矫正机构要依法接受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认真听取检察机关的意见、建议,支持检察机关巡回检察等工作,充分保障检察机关履行检察职责。
(五)关于依法履职保护和违法追责。既要切实保护依法履职行为,又要严肃查究案件办理中的违纪违法行为,对案件办理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线索,应当及时移送检察机关。对于执法、司法人员办理假释案件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不存在以权谋私、徇私舞弊等情形的,不能仅依据假释罪犯在假释考验期内或者考验期满后重新犯罪的后果追究责任。对于领导干部和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干预执法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办理的,严格执行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对于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等违纪违法行为,一律严肃查处,依纪依法追责,绝不姑息迁就。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和监狱管理局要落实主体责任。根据本《意见》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加强检查督导,全面掌握、统筹推进本地区假释制度适用工作。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情况通报制度,及时研究解决共性问题,细化制约监督和衔接配合要求,确保依法推进假释制度适用工作取得实效。
(二)加强舆论引导。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主动通过传统媒体、网络媒体等多种渠道,做好假释制度的宣传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合理引导社会预期,营造有利于罪犯认真改造、回归社会的良好环境。要采取以案释法、假释罪犯现身说法等形式,激励在押罪犯真心悔改、积极改造,争取早日回归社会。
(三)加强定期评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要对全国假释制度执行情况进行定期分析研判,综合评估假释适用实际效果,及时发现问题,总结经验,通报情况,适时调整假释适用政策,确保假释制度功能得到充分发挥,取得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