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2年04月14日 17时08分 来源:
1、会见对象:罪犯在服刑期间,经监狱批准,可以会见亲属、监护人。亲属包括罪犯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孙子女、外孙子女等。监护人指根据《民法》规定的对未成年、精神病罪犯具有监护资格的单位或个人,包括法定监护人和指定监护人。
2、会见条件及次数:服刑罪犯属严管级的暂停会见;属考察级和普管级的亲属会见每月限一次;属宽管理级的每月可与亲属会见二次。
3、会见办理要求:罪犯亲属首次来狱办理会见手续时,须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关系证明(是指:系夫妻关系的出具结婚证;非夫妻关系的亲属还需出具户口簿,户口簿仍不能证明其关系的需公安机关或村民居民委员会出具书面关系证明材料),经监狱审查登记后方可会见。再次会见时必须携带有效身份证件进行登记,每次会见人数不超过3人。
4、会见物品管理要求:①会见亲属随身携带物品必须经安检后方可带入会见办证大厅,并在现场民警的引导下完成寄存;②学习类工具书和因生理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器械存放于会见办证大厅,会见结束后交由会见中心民警审核,批准后交监区民警带入,未获批准的物品请亲属带回;③对因重大疾病等特殊情况确需接收的物品,须经分管狱政的副监狱长批准后由会见中心民警交由所在监区民警带入;④除上述物品外,罪犯不得接收任何物品。
5、会见现金管理:会见上帐现金由监狱集中记账保管,亲属上帐时单笔金额不得超过1000元,一月内累计会见上帐金额不得超过2000元;因重大疾病等特殊情况需超出上帐金额的须经监狱批准。
6、会见相关纪律及要求:①对因帮教工作需要的非直系亲属帮教的,须经监狱批准后,方可安排帮教;②会见全程均在监狱的监听监视下进行;③亲属会见时,应以规劝罪犯认罪服法,积极接受改造为主要内容,不得传播社会上与罪犯无关和有碍罪犯改造的信息;④少数民族罪犯会见应尽量使用国家通用语言,确实不懂国语的经监狱批准后方可使用本民族语言;⑤禁止使用隐语、暗语、外国语交谈,禁止利用文字和肢体语言进行信息交流;⑥禁止在会见场所高声喧哗和使用粗野庸俗的语言交流;⑦严禁在会见等候大厅及会见现场录音、录像和使用移动通讯工具;⑧每次会见时间不得超过半小时;⑨罪犯在入监整训期间(自收押起2个月内)不安排会见;⑩每次会见的亲属不超过三人,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增加会见人数、次数的,应当经监狱长批准。违反上述纪律要求情形之一的或经查证非会见对象情形的终止会见,并取消亲属会见资格。
7、会见时间: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的每周一、二、三、五(上午9:00-下午4:00)。
具体安排为:
周一:一监区、二监区、九监区;
周二:五监区、六监区;
周三:七监区、八监区;
周五:三监区、四监区、监狱医院;
(新入监罪犯入监整训两个月,期满后分到各监区,按所在监区会见时间组织会见;新入监罪犯整训期间不得会见)
8、登记办证地点:会见大厅(公共法律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