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2年07月15日 15时01分 来源:
四川省川东监狱会见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罪犯会见管理,保障罪犯合法权益,维护监管场所安全,提高罪犯改造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司法部《罪犯会见通信规定》、《四川监狱在押罪犯会见通信实施细则》等规定,结合川东监狱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罪犯会见对象:亲属及监护人,亲属是指因婚姻、血缘、法律拟制与罪犯形成的社会关系,包括罪犯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非直系亲属原则上不予会见,特殊情况需会见者,须经监狱审批。罪犯会见未成年子女的,其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可以陪同。非罪犯亲属或监护人来狱帮教罪犯的,咨询教育科办理帮教手续。
第三条:罪犯亲属、监护人首次会见的,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本等能证明本人身份和罪犯关系的有效证件、证明(有效证件指户口本、结婚证等,有效证件不能证明的须提供当地派出所或公证机构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到办证厅办理《会见证》。
会见时,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未成人凭户口本)和《四川省川东监狱会见证》到监管区AB门左侧办证厅办理会见手续,有序进入监管区会见中心进行会见,每名罪犯每次会见人数一般不超过3人。
第四条:会见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日期间,每周星期一至星期四(上午8:30—11:00,下午14:30—17:00)按罪犯所属监区的具体会见时间会见,罪犯一般每月会见一次,每次会见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视频会见或者隔着透明装置的电话会见每月只能选择其中之一。
第五条:罪犯在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惩诫训导、隔离审查、禁闭和执行严管级处遇期间暂停会见,特殊情况须经监狱审批。
第六条:罪犯亲属、监护人应当遵守监狱会见管理规定,进入会见场所时必须接受监狱安全检查,不得携带手机、录音、摄影(像)设备及其他违禁物品、危险物品等禁入物品进入会见区域。
第七条:罪犯亲属、监护人在会见罪犯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狱应当中止会见,并视情节在1至3个月内暂停会见:(一)传递违禁物品的;(二)扰乱会见场所秩序的;(三)使用隐语、暗语或者非规定语种交谈,不听劝阻的;(四)携带手机、录音、摄影(像)设备的;(五)其他影响监狱安全或者有碍罪犯改造的情形。
第八条:经监狱批准,罪犯在会见时可以接受不超过1000元人民币的钱款,并由监狱存入罪犯本人账户统一管理,监狱不接收会见人员带给罪犯的任何物品,也不接收邮寄给罪犯的包裹。
第九条:会见是帮助你们亲人积极改造的精神动力,为促进其早日回归家庭,请不要传递负面言论。
第十条:家属不得利用会见之机,同民警攀亲结友,不准打听不应打听的情况,不准向民警赠送物品,进行腐蚀贿赂等。
第十一条:凡是进入会见室会见亲人的所有人员必须爱护室内各种设施,如有损坏必须予以赔偿或接受处罚。
第十二条:如果违反上述规定,民警有权终止会见,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注意事项:(1)会见证只发给罪犯直系亲属;(2)会见证不准转借、涂改、伪造;(3)会见证丢失及时报告川东监狱狱政科补办;(4)视频会见在当地司法局(所)进行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