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四川省消费品工业“三品”标杆培育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10-25
信息来源:轻工纺织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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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经信规〔2023〕4号

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泸州市酒业发展促进局:

为引领消费品优化供给和转型升级,推动消费品工业高质量发展,经厅党组同意,决定开展消费品工业“三品”标杆培育工作,现将《四川省消费品工业“三品”标杆培育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2023年10月19日

四川省消费品工业“三品”

标杆培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消费品工业“三品”专项行动营造良好市场环境的若干意见》《工业和信息化部等5部门关于推动轻工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业和信息化部等5部门关于印发数字化助力消费品工业“三品”行动方案的通知》和省委十二届二次、三次全会精神,推动传统产业新型化,培育打造一批消费品工业“三品”标杆,发布四川创新升级消费品目录、重点培育消费品品牌名单,引领消费品优化供给和转型升级,促进食品轻纺产业提质倍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培育的消费品工业“三品”标杆是指轻工、食品、纺织等消费品重点行业中,在品种引领力、品质竞争力、品牌影响力等方面具有重要示范和引领作用的典型,包括产品创新标杆和品牌建设标杆。

产品创新标杆是指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设计,具有独特功能和使用价值且质量可靠、性能优良,能满足新需求、引领新消费、有市场前景的创新和升级产品。

品牌建设标杆是指具有全过程自主品牌发展战略,在同行业市场占有率领先且特色鲜明、知名度高、美誉度好、竞争力强的企业品牌或产品品牌。

第三条  “三品”标杆培育认定工作分年度组织实施,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规范、有序推进。

第四条  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三品”标杆培育认定的相关管理工作。各市(州)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的标杆培育和推荐申报工作,并做好标杆企业的指导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申报标杆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四川省行政辖区内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的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我省产业政策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

(二)企业连续经营2年及以上,近两年来未发生过重大生产安全、质量安全和环保事故。

(三)产品创新方向:

1.企业在新产品研发、新创意设计、新包装制作、新营销模式等方面具有竞争优势。

2.企业采用或参照国内外先进标准,实施质量精益化管理,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3.产品性能高于行业同类产品,或引导行业和产品未来发展方向、改善和引领消费生活方式表现突出。

(四)品牌建设方向:

1.企业拥有自主品牌,品牌市场占有率同行业领先。

2.企业制定自主品牌发展规划,具有完整的规划设计、发展路径、传播渠道和具体措施。

3.企业重视品质管理、品牌培育、营销管理等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引进和使用。

第六条  申报标杆应申请提交以下材料:

(一)四川省消费品工业“三品”标杆申报表; 

(二)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

(三)相关佐证资料(有关证照、获奖证书、品牌商标等);

(四)企业材料真实性声明。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七条  自主申报。企业本着自愿原则按照申报要求,向所在县(市、区)、市(州)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如实提供申报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八条  地方推荐。县(市、区)行业主管部门对申报资料初审后,报市(州)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复核,并出具审核推荐意见报送经济和信息化厅。

第九条  组织评审。经济和信息化厅组织专家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视情况开展实地考察,择优拟定名单报经济和信息化厅党组审定后,在厅门户网站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条  认定发布。经济和信息化厅对公示无异议的“三品”标杆进行认定,发布四川创新升级消费品目录和四川重点培育消费品品牌名单。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一条  经济和信息化厅将对标杆企业在技术研发、项目建设、市场拓展、要素保障和品牌推广等方面予以积极支持,在政府基金引导、金融资源服务等方面予以推荐支持。

第十二条  组织知名媒体对重点标杆进行集中宣传报道,制作发布成果宣传片,全面提升四川消费品精品品牌形象。

第十三条  支持培育“三品”标杆成效显著的地区,创建国家消费品工业“三品”示范城市。

第十四条  经济和信息化厅对标杆实行动态管理,每3年组织一次复核。未通过复核的企业,不再纳入“三品”标杆管理范畴。

第十五条  对发现有弄虚作假、严重失信、重大安全环保事故或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有重大行政处罚等情形的,撤销其标杆称号,并按照相关规定收回因标杆企业获得的支持资金,且五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3年1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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