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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优化省属监管企业国有产权管理有关规定》文字解读
来源:            时间:2025年01月06日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为认真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二届六次全会关于深化国资国企改革的重要部署,按照省属国有企业重点领域改革关于优化国资监管的总体要求,进一步加强和优化企业国有产权管理工作,提升国资监管效能,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国有资产流转,2024年12月省国资委制定印发了《关于优化省属监管企业国有产权管理有关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一、起草过程

根据国务院国资委有关文件精神,省国资委结合省属监管企业产权管理日常工作情况,针对年度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全面梳理需要补充和完善的制度规定,深入有关企业调研座谈,研究起草了《规定》初稿。先后两次征求各省属监管企业意见,形成《规定》送审稿,委常年法律顾问单位出具《法律意见书》,按照《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后,省国资委正式印发实施。

二、主要特点

一是明确要求。明确产权登记作为实施产权管理前置条件和两类境外资产转让事项的管理。

二是优化流程。缩减产权转让审批程序及资产交易行为信息重新披露时间;简化原股东同比例增资事项流程;下放资产交易重要子企业的部分产权转让、增资审批权限。

三是细化操作。细化产权转让、无偿划转审批材料;明晰信息预披露时间要求;规定租期超过10年的资产出租项目报备程序;对融资租赁、商业保理等涉及的资产转让及报废固定资产转让作出规定。

三、主要内容

《规定》共5大条13小点,涉及产权登记、资产交易、无偿划转、境外产权管理等事项。

(一)明确产权登记前置。切实发挥产权登记“身份证”作用,将办理产权登记作为对子企业实施管理的前置条件。

(二)资产交易有关要求

一是将产权转让审批流程从两次调整为一次,明确材料清单,授权部分产权转让事项,明确信息预披露时间要求。二是简化原股东同比例增资事项程序,授权部分增资事项。三是明确简化房产等资产交易程序、减少审批材料,对报废固定资产转让作出规定。四是扩大协议出租范围,细化超长期资产出租项目的报备程序。五是明确资产合作概念,调整重新披露时间。六是明确融资租赁、商业保理等业务不属资产交易范围。

(三)无偿划转有关要求。明确无偿划转审批事项需提交标的公司股东会决议(或其他股东意见)和法律意见书。

(四)明确境外资产零对价转让和协议转让两类事项的规定。

(五)提出市(州)可参照执行《规定》;同时废止有关文件。

《关于优化省属监管企业国有产权管理有关规定》文字解读

来源: 时间:2025年01月06日

为认真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二届六次全会关于深化国资国企改革的重要部署,按照省属国有企业重点领域改革关于优化国资监管的总体要求,进一步加强和优化企业国有产权管理工作,提升国资监管效能,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国有资产流转,2024年12月省国资委制定印发了《关于优化省属监管企业国有产权管理有关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一、起草过程

根据国务院国资委有关文件精神,省国资委结合省属监管企业产权管理日常工作情况,针对年度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全面梳理需要补充和完善的制度规定,深入有关企业调研座谈,研究起草了《规定》初稿。先后两次征求各省属监管企业意见,形成《规定》送审稿,委常年法律顾问单位出具《法律意见书》,按照《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后,省国资委正式印发实施。

二、主要特点

一是明确要求。明确产权登记作为实施产权管理前置条件和两类境外资产转让事项的管理。

二是优化流程。缩减产权转让审批程序及资产交易行为信息重新披露时间;简化原股东同比例增资事项流程;下放资产交易重要子企业的部分产权转让、增资审批权限。

三是细化操作。细化产权转让、无偿划转审批材料;明晰信息预披露时间要求;规定租期超过10年的资产出租项目报备程序;对融资租赁、商业保理等涉及的资产转让及报废固定资产转让作出规定。

三、主要内容

《规定》共5大条13小点,涉及产权登记、资产交易、无偿划转、境外产权管理等事项。

(一)明确产权登记前置。切实发挥产权登记“身份证”作用,将办理产权登记作为对子企业实施管理的前置条件。

(二)资产交易有关要求

一是将产权转让审批流程从两次调整为一次,明确材料清单,授权部分产权转让事项,明确信息预披露时间要求。二是简化原股东同比例增资事项程序,授权部分增资事项。三是明确简化房产等资产交易程序、减少审批材料,对报废固定资产转让作出规定。四是扩大协议出租范围,细化超长期资产出租项目的报备程序。五是明确资产合作概念,调整重新披露时间。六是明确融资租赁、商业保理等业务不属资产交易范围。

(三)无偿划转有关要求。明确无偿划转审批事项需提交标的公司股东会决议(或其他股东意见)和法律意见书。

(四)明确境外资产零对价转让和协议转让两类事项的规定。

(五)提出市(州)可参照执行《规定》;同时废止有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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