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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二届六次全会关于深化国资国企改革的重要部署,按照省属企业重点领域改革关于优化国资监管的总体要求,进一步加强和优化企业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提升国资监管效能,2024年12月,省国资委制定印发了《关于优化省属监管企业资产评估管理有关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通知。
一、起草过程
根据国务院国资委《关于优化中央企业资产评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规〔2024〕8号)文件有关精神,结合省属监管企业实际,多次组织企业相关部门座谈,听取有关评估机构意见建议,研究起草《规定》初稿。经征求各省属监管企业意见,形成《规定》送审稿。委常年法律顾问单位出具《法律意见书》,按照《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后,省国资委正式印发实施。
二、主要内容
《规定》共六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加强重大资产评估项目管理
首次提出省属监管企业应当对资产评估项目实施分类管理,并提出一系列有针对性的管理要求,如要求省属监管企业确定重大资产评估项目划分标准,在重大资产评估项目备案时引入专家审核机制等。
(二)明确8类情形可以不评估和5类情形可以估值
一是《规定》对散落在现行制度文件中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情形做了统一梳理和集成,企业反映比较集中的无法正常履行资产评估程序的参股股权退出,处置成本较高、账面原值较低(低于300万元)的资产处置,以及能够通过公开场获取市场价格的房产出售或租赁等8种情形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二是《规定》允许部分境外国有资产交易、并购上市公司和投资有限合伙企业等5种情形可以采用估值方式为交易价格提供参考。
(三)健全完善知识产权、科技成果、数据资产等资产交易流转定价方式
明确知识产权、科技成果、数据资产流转时,应首选资产评估或估值进行资产价值评定估算,评估或估值确有难度的,可以通过挂牌交易、拍卖、询价、协议等方式确定交易价格。
(四)优化资产评估项目公示
明确资产评估公示范围、公示途径、公示内容、公示期限、公示反馈意见收集及处理方式等主要内容。
(五)对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中的部分常见热点问题予以明确
包括多个国有股东发生同一经济行为时,如何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评估或估值;省属监管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参股企业发生相关经济行为时,是否需要进行资产评估或估值;拟交易价格与评估结果存在差异时的管理要求,评估备案管理相关工作要求等。
(六)附则
提出市(州)可参照执行《规定》;同时废止有关文件。
(七)附件
制定了《省属监管企业估值报告审核指引》,对企业审核估值报告作出具体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