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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对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控(参)股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执行的监督管理,提高资本预算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国有资本安全,省国资委出台了《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执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一、关于出台背景
2019年9月15日,国务院国资委印发了《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执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资本规〔2019〕92号),为省国资委加强对省属监管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执行监督管理提供了遵循。同时,为提高国有资本预算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国有资本安全,这在客观上也要求省国资委出台相关监督管理办法。
二、关于起草过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参照国务院国资委《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执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起草《暂行办法》,并广泛征求财政厅、省国资委机关有关处室和合规管理咨询专家意见建议,并按照反馈意见作了修改完善。
三、关于《暂行办法》具体内容
《暂行办法》共五章三十条:第一章总则。明确资本预算执行监管主体、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第二章资本性预算执行。明确监管企业按照相关要求规范管理和使用资本预算资金,确保资金安全,实现绩效目标,维护国有资本权益。第三章费用性预算执行。明确监管企业按照相关专项资金管理的政策、办法规范使用。 第四章监督管理。明确省国资委对企业资本预算执行情况采取跟踪督导、专项检查、绩效评价、内部审计等方式进行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