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5-26
表2-1
序 号 |
1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射击运动枪支持枪证审批 |
责任主体 |
治安管理总队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颁发民用枪支持枪证的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听证的权利。 3.决定责任: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12389 |
表2—2
序号 |
2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跨省运输枪支许可 |
责任主体 |
治安管理总队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跨省运输的审核意见,告知申请人享有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 3.决定责任: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12389 |
表2—3
序号 |
3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狩猎场配置猎枪许可 |
责任主体 |
治安管理总队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配置猎枪的意见,组织实地踏勘并检查枪支弹药库安全条件,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12389 |
表2—4
序号 |
4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 |
责任主体 |
治安管理总队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设立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的意见,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12389 |
表2—5
序号 |
5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保安服务企业审批 |
责任主体 |
治安管理总队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对开展武装守护押运和安全技术防范报警监控运营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进行现场核查。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12389 |
表2-6
序号 |
6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弩的制造、销售、进口、运输、使用审批 |
责任主体 |
治安管理总队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弩的制造、销售、进口、运输、使用等提交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到现场核查。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12389 |
表2-7
序号 |
7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集会游行示威许可 |
责任主体 |
治安管理总队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对于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主管机关应当派出人民警察维持交通秩序和社会秩序,保障集会、游行、示威的顺利进行;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对集会、游行、示威进行监管,发现违法违规的,及时处置。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12389 |
表2-8
序 号 |
8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 |
责任主体 |
出入境管理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办理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资格认定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根据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管理规定,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成立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12389 |
表2-9
序 号 |
9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 |
责任主体 |
科技信息化处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12389 |
表2—10
序 号 |
10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许可 |
责任主体 |
禁毒总队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对货主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补正的全部申请材料;不予受理的退回申请材料,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12389 |
表2-11
序 号 |
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非法制造、贩卖、持有、使用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治安管理总队 |
责任事项 |
1.受案责任:发现涉嫌非法制造、贩卖、持有、使用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警械、证件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为行政案件。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12389 |
表2-12
序号 |
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生产、销售仿制警用制式服装、标志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治安管理总队 |
责任事项 |
1.受案责任:发现非法生产、销售仿制警用制式服装、标志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为行政案件。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人民警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12389 |
表2-13
序号 |
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穿着、佩带仿制警用制式服装、标志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治安管理总队 |
责任事项 |
1.受案责任:发现非法生产、销售仿制警用制式服装、标志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为行政案件。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12389 |
表2-14
序号 |
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扰乱单位秩序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治安管理总队 |
责任事项 |
1.受案责任:发现非法生产、销售仿制警用制式服装、标志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为行政案件。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12389 |
表2-15
序号 |
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聚众扰乱单位秩序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治安管理总队 |
责任事项 |
1.受案责任:发现非法生产、销售仿制警用制式服装、标志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为行政案件。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12389 |
表2-16
序号 |
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阻碍执行职务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治安管理总队 |
责任事项 |
1.受案责任:发现非法生产、销售仿制警用制式服装、标志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为行政案件。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12389 |
表2-17
序号 |
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治安管理总队 |
责任事项 |
1.受案责任:发现非法生产、销售仿制警用制式服装、标志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为行政案件。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12389 |
表2-18
序号 |
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第二十八条“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
责任主体 |
治安管理总队 |
责任事项 |
1.受案责任:发现非法生产、销售仿制警用制式服装、标志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为行政案件。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求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12389 |
表2-19
序号 |
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未按资质等级从事爆破作业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治安管理总队 |
责任事项 |
1.受案责任:发现未按资质等级从事爆破作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为行政案件。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求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12389 |
表2-20
序号 |
1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违反标准实施爆破作业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治安管理总队 |
责任事项 |
1.受案责任:发现违反标准实施爆破作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为行政案件。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求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12389 |
表2-21
序号 |
1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卖淫行为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治安管理总队 |
责任事项 |
1.受案责任:发现卖淫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为行政案件。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求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12389 |
表2-22
序号 |
1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嫖娼行为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治安管理总队 |
责任事项 |
1.受案责任:发现嫖娼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为行政案件。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求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12389 |
表2-23
序号 |
1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拉客招嫖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治安管理总队 |
责任事项 |
1.受案责任:发现拉客招嫖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为行政案件。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公安机关调查取证时,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符合法定回避条件的,应当回避;应当充分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公安机关对行政案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并提出审查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被处罚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的种类、幅度和法律依据、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对涉案财物的处理结果及对被处罚人的其他处理情况、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等内容。 6.送达责任:公安机关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求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12389 |
表2-24
序号 |
1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治安管理总队 |
责任事项 |
1.受案责任:发现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为行政案件。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求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12389 |
表2-25
序号 |
1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制作、运输、复制、出租淫秽物品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治安管理总队 |
责任事项 |
1.受案责任:发现涉嫌制作、运输、复制、出租淫秽物品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为行政案件。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求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12389 |
表2-26
序号 |
1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传播淫秽信息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治安管理总队 |
责任事项 |
1.受案责任:发现传播淫秽信息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为行政案件。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求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12389 |
表2-27
序号 |
1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组织淫秽表演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治安管理总队 |
责任事项 |
1.受案责任:发现组织淫秽表演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为行政案件。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求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12389 |
表2-28
序号 |
1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为淫秽活动提供条件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治安管理总队 |
责任事项 |
1.受案责任:发现为淫秽活动提供条件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为行政案件。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求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12389 |
表2-29
序号 |
1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为赌博提供条件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治安管理总队 |
责任事项 |
1.受案责任:发现为赌博提供条件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为行政案件。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求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12389 |
表2-30
序号 |
2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赌博行为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治安管理总队 |
责任事项 |
1.受案责任:发现赌博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为行政案件。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求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12389 |
表2-31
序号 |
2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为吸毒、赌博、卖淫、嫖娼人员通风报信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治安管理总队 |
责任事项 |
1.受案责任:发现为吸毒、赌博、卖淫、嫖娼人员通风报信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为行政案件。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求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12389 |
表2-32
序号 |
2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放任卖淫、嫖娼活动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治安管理总队 |
责任事项 |
1.受案责任:发现放任卖淫、嫖娼活动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为行政案件。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求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12389 |
表2-33
序号 |
2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伪造、变造、买卖印章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治安管理总队 |
责任事项 |
1.受案责任:发现伪造、变造、买卖印章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为行政案件。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求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12389 |
表2-34
序号 |
2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不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信息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治安管理总队 |
责任事项 |
1.受案责任:发现不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信息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为行政案件。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求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12389 |
表2-35
序号 |
2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明知住宿旅客是犯罪嫌疑人不报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治安管理总队 |
责任事项 |
1.受案责任:发现明知住宿旅客是犯罪嫌疑人不报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为行政案件。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求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12389 |
表2-36
序号 |
2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旅馆变更登记未备案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治安管理总队 |
责任事项 |
1.受案责任:发现旅馆变更登记未备案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为行政案件。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求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12389 |
表2-37
序号 |
2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非法获取保安培训许可证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治安管理总队 |
责任事项 |
1.受案责任:发现非法获取保安培训许可证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为行政案件。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求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12389 |
表2-38
序号 |
2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治安管理总队 |
责任事项 |
1.受案责任:发现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为行政案件。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求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12389 |
表2-39
序号 |
2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获公安许可擅自经营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治安管理总队 |
责任事项 |
1.受案责任:发现未获公安许可擅自经营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为行政案件。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求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12389 |
表2-40
序 号 |
3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失实文件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消防总队 |
责任事项 |
1.受案责任:发现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失实文件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为行政案件。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求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12389 |
表2-41
序 号 |
3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取得相应资质从事消防技术服务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消防总队 |
责任事项 |
1.受案责任:发现未取得相应资质从事消防技术服务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为行政案件。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四川省消防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求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12389 |
表2-42
序 号 |
3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资质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消防总队 |
责任事项 |
1.受案责任:发现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资质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为行政案件。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四川省消防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求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12389 |
表2-43
序 号 |
3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超越资质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消防总队 |
责任事项 |
1.受案责任:发现超越资质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为行政案件。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消防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求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12389 |
表2-44
序 号 |
3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网络安全保卫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为行政案件。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求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12389 |
表2-45
序 号 |
3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备案制度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网络安全保卫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 发现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备案制度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为行政案件。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求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12389 |
表2-46
序号 |
3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通行规定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交通警察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 发现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涉嫌违反道路交通通行规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为行政案件。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求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12389 |
表2-47
序号 |
3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通行规定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交通警察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 发现机动车驾驶人涉嫌违反道路交通通行规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为行政案件。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求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12389 |
表2-48
序号 |
3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技术数据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交通警察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 发现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技术数据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为行政案件。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求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12389 |
表2-49
序 号 |
3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交通警察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 发现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为行政案件。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求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12389 |
表2-50
序号 |
4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交通警察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 发现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为行政案件。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求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12389 |
表2-51
序号 |
4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交通警察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 发现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为行政案件。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求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12389 |
表2-52
序号 |
4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交通警察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 发现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为行政案件。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求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12389 |
表2-53
序号 |
4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公路客运车辆超员载客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交通警察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公路客运车辆超员载客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为行政案件。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求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12389 |
表2-54
序号 |
4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公路客运车辆违反规定载货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交通警察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 发现公路客运车辆违反规定载货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为行政案件。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求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12389 |
表2-55
序号 |
4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货运机动车超载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交通警察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 发现货运机动车超载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为行政案件。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求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12389 |
表2-56
序号 |
4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货运机动车违规载客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交通警察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 发现货运机动车违规载客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为行政案件。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求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12389 |
表2-57
序号 |
4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违规停放机动车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交通警察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 发现违规停放机动车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为行政案件。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求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12389 |
表2-58
序号 |
4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交通警察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 发现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为行政案件。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求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12389 |
表2-59
序号 |
4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放置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处罚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责任主体 |
交通警察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 发现未放置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为行政案件。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求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12389 |
表2-60
序号 |
5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交通警察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 发现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为行政案件。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求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12389 |
表2-61
序号 |
5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故意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交通警察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 发现故意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为行政案件。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求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12389 |
表2-62
序号 |
5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交通警察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 发现未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为行政案件。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求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12389 |
表2-63
序号 |
5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伪造、变造、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交通警察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 发现伪造、变造、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为行政案件。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求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12389 |
表2-64
序号 |
5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交通警察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 发现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为行政案件。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求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12389 |
表2-65
序号 |
5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交通警察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 发现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为行政案件。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求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12389 |
表2-66
序号 |
5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交通警察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 发现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为行政案件。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求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12389 |
表2-67
序号 |
5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交通警察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 发现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为行政案件。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求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12389 |
表2-68
序号 |
5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将机动车交由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人员驾驶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交通警察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 发现将机动车交由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人员驾驶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为行政案件。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求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12389 |
表2-69
序 号 |
5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交通肇事逃逸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交通警察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 发现交通肇事逃逸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为行政案件。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求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12389 |
表2-70
序 号 |
6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机动车超速50%以上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交通警察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 发现驾驶机动车超速50%以上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为行政案件。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求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12389 |
表2-71
序 号 |
6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规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交通警察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 发现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规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为行政案件。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求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12389 |
表2-72
序 号 |
6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违反交通管制强行通行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交通警察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 发现违反交通管制强行通行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为行政案件。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求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12389 |
表2-73
序 号 |
6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交通警察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 发现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为行政案件。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求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12389 |
表2-74
序 号 |
6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交通警察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 对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为行政案件。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求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12389 |
表2-75
序 号 |
6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驾驶拼装机动车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交通警察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 发现驾驶拼装机动车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为行政案件。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求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12389 |
表2-76
序 号 |
6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驾驶报废机动车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交通警察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 公安机关对涉嫌驾驶报废机动车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为行政案件。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求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12389 |
表2-77
序 号 |
6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种植物、设施物妨碍交通安全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交通警察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 发现种植物、设施物妨碍交通安全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为行政案件。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求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12389 |
表2-78
序 号 |
6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车身或者车厢后部 未按照规定喷涂放大牌号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交通警察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 发现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车身或者车厢后部未按照规定喷涂放大牌号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为行政案件。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求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12389 |
表2-79
序 号 |
6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车身或者车厢后部放大牌号不清晰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交通警察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 发现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车身或者车厢后部放大牌号不清晰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为行政案件。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求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求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12389 |
表2-80
序 号 |
7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机动车喷涂、粘贴影响安全驾驶的标识、车身广告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交通警察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 发现机动车喷涂、粘贴影响安全驾驶的标识、车身广告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为行政案件。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机动车登记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求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12389 |
表2-81
序 号 |
7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载货汽车、挂车未按照规定安装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粘贴车身反光标识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交通警察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 发现载货汽车、挂车未按照规定安装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粘贴车身反光标识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为行政案件。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求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12389 |
表2-82
序 号 |
7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机动车未按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交通警察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 发现机动车未按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为行政案件。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求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12389 |
表2-83
序 号 |
7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使用报失的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交通警察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 发现使用报失的机动车驾驶证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为行政案件。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求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12389 |
表2-84
序号 |
1 |
权利类型 |
行政强制 |
权力项目名称 |
收缴违禁品,赌具、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 |
责任主体 |
治安管理总队 |
责任事项 |
1.决定责任:报经批准依法作出强制决定。 2.执行责任:依法执行行政强制决定。 3.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12389 |
表2-85
序号 |
2 |
权利类型 |
行政强制 |
权力项目名称 |
追缴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 |
责任主体 |
治安管理总队 |
责任事项 |
1.决定责任:报经批准依法作出强制决定。 2.执行责任:依法执行行政强制决定。 3.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12389 |
表2-86
序号 |
3 |
权利类型 |
行政强制 |
权力项目名称 |
强制传唤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 |
责任主体 |
治安管理总队 |
责任事项 |
1.决定责任:报经批准依法作出强制决定。 2.执行责任:依法执行行政强制决定。 3.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12389 |
表2-87
序号 |
4 |
权利类型 |
行政强制 |
权力项目名称 |
继续盘问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 |
责任主体 |
治安管理总队 |
责任事项 |
1.决定责任:报经批准依法作出强制决定。 2.执行责任:依法执行行政强制决定。 3.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12389 |
表2-88
序号 |
5 |
权利类型 |
行政强制 |
权力项目名称 |
收容教育 |
责任主体 |
治安管理总队 |
责任事项 |
1.决定责任:报经批准依法作出强制决定。 2.执行责任:依法执行行政强制决定。 3.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12389 |
表2-89
序号 |
6 |
权利类型 |
行政强制 |
权力项目名称 |
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 |
责任主体 |
治安管理总队 |
责任事项 |
1.决定责任:报经批准依法作出强制决定。 2.执行责任:依法执行行政强制决定。 3.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12389 |
表2-90
序号 |
7 |
权利类型 |
行政强制 |
权力项目名称 |
扣押 |
责任主体 |
治安管理总队 |
责任事项 |
1.决定责任:报经批准依法作出强制决定。 2.执行责任:依法执行行政强制决定。 3.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12389 |
表2-91
序号 |
8 |
权利类型 |
行政强制 |
权力项目名称 |
扣留车辆 |
责任主体 |
治安管理总队 |
责任事项 |
1.决定责任:报经批准依法作出强制决定。 2.执行责任:依法执行行政强制决定。 3.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12389 |
表2-92
序号 |
9 |
权利类型 |
行政强制 |
权力项目名称 |
拖移机动车 |
责任主体 |
交警总队 |
责任事项 |
1.决定责任:报经批准依法作出强制决定。 2.执行责任:依法执行行政强制决定。 3.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12389 |
表2-93
序号 |
10 |
权利类型 |
行政强制 |
权力项目名称 |
检验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 |
责任主体 |
交警总队 |
责任事项 |
1.决定责任:报经批准依法作出强制决定。 2.执行责任:依法执行行政强制决定。 3.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12389 |
表2-94
序号 |
11 |
权利类型 |
行政强制 |
权力项目名称 |
收缴物品 |
责任主体 |
治安管理总队 |
责任事项 |
1.决定责任:报经批准依法作出强制决定。 2.执行责任:依法执行行政强制决定。 3.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12389 |
表2-95
序 号 |
1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进行当场盘问检查 |
责任主体 |
治安管理总队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进行当场盘问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结果,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12389 |
表2-96
序 号 |
2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查获或者到案的违法嫌疑人应当进行安全检查 |
责任主体 |
治安管理总队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对查获或者到案的违法嫌疑人应当进行安全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结果,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12389 |
表2-97
序号 |
3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 |
责任主体 |
治安管理总队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依法处置。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12389 |
表2-98
序 号 |
4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戒严地区公共道路上或者其他公共场所内的人员的证件、车辆、物品进行检查 |
责任主体 |
治安管理总队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 戒严执勤人员依照戒严实施机关的规定,有权对戒严地区公共道路上或者其他公共场所内的人员的证件、车辆、物品进行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12389 |
表2-99
序 号 |
5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制造、配售民用枪支的企业制造、配售、储存和帐册登记等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必要时,可以派专人驻厂对制造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
责任主体 |
治安管理总队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对制造、配售民用枪支的企业制造、配售、储存和帐册登记等情况,必须进行定期检查;必要时,可以派专人驻厂对制造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结果,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12389 |
表2-100
序 号 |
6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持有枪支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查验 |
责任主体 |
治安管理总队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对持有枪支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结果,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12389 |
表2-101
序 号 |
7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储备仓库枪支管理使用工作的监督、检查 |
责任主体 |
治安管理总队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对储备仓库枪支管理使用工作依法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结果,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国家物资储备仓库安全保卫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12389 |
表2-102
序 号 |
8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卖淫、嫖娼的进行性病检查 |
责任主体 |
治安管理总队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对卖淫、嫖娼的进行依法进行性病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结果,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12389 |
表2-103
序 号 |
9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旅馆业进行治安管理检查 |
责任主体 |
治安管理总队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对旅馆业依法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治安管理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结果,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四川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12389 |
表2-104
序 号 |
10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印刷业进行监督检查 |
责任主体 |
治安管理总队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对印刷业依法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结果,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印刷品承印管理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12389 |
表2-105
序 号 |
11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禁止使用童工在职责范围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给予配合 |
责任主体 |
治安管理总队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对禁止使用童工在职责范围依法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并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给予配合。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结果,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12389 |
表2-106
序 号 |
12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危险化学物品的公共安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
责任主体 |
治安管理总队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对危险化学物品的公共安全管理依法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结果,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12389 |
表2-107
序号 |
13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依法配备守护、押运公务用枪的单位建立、执行枪支管理制度的情况,定期进行检查、监督 |
责任主体 |
治安管理总队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对依法配备守护、押运公务用枪的单位建立、执行枪支管理制度的情况依法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结果,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12389 |
表2-108
序 号 |
14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
责任主体 |
治安管理总队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对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依法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结果,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12389 |
表2-109
序 号 |
15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项目名称 |
人民警察依法查验居民身份证 |
责任主体 |
治安管理总队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人民警察依法查验居民身份证。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结果,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12389 |
表2-110
序 号 |
16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行治安业务指导和检查 |
责任主体 |
治安管理总队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对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依法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治安业务指导和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结果,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废旧金属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12389 |
表2-111
序 号 |
17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危险等级较高的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责任主体 |
治安管理总队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对危险等级较高的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依法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结果,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12389 |
表2-112
序 号 |
18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娱乐场所消防、治安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
责任主体 |
治安管理总队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对娱乐场所消防、治安状况依法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结果,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12389 |
表2-113
序 号 |
19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检查 |
责任主体 |
治安管理总队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对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依法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结果,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12389 |
表2-114
序 号 |
20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项目名称 |
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对活动场所组织安全检查;在大型活动举办过程中,对安全工作的落实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
责任主体 |
治安管理总队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对活动场所组织安全检查;在大型活动举办过程中,对安全工作的落实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结果,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12389 |
表2-115
序 号 |
21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印铸刻字业进行治安检查 |
责任主体 |
治安管理总队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对印铸刻字业依法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治安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结果,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印铸刻字业治安管理规则》、《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12389 |
表2-116
序 号 |
22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营业性演出现场和现场观众进行安全检查 |
责任主体 |
治安管理总队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对营业性演出现场和现场观众依法进行安全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结果,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12389 |
表2-117
序 号 |
23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有关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在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
责任主体 |
治安管理总队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对有关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防护工作和对本行政区域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在职责范围内依法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结果,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12389 |
表2-118
序 号 |
24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客船上有违法犯罪嫌疑或携带违禁物品嫌疑人员的行李物品进行检查。 |
责任主体 |
治安管理总队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对客船上有违法犯罪嫌疑或携带违禁物品嫌疑人员的行李物品进行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结果,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客船治安管理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12389 |
表2-119
序 号 |
25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租赁房屋进行治安管理检查 |
责任主体 |
治安管理总队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对租赁房屋依法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治安管理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结果,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12389 |
表2-120
序 号 |
26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保安从业、保安培训单位和保安员的监督检查 |
责任主体 |
治安管理总队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对保安从业、保安培训单位和保安员依法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结果,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12389 |
表2-121
序 号 |
27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安全技术防范产品质量行业进行监督检查。在职责范围内对安全技术防范产品质量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
责任主体 |
科技信息化处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对安全技术防范产品质量行业进行监督检查。在职责范围内对安全技术防范产品质量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结果,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12389 |
表2-122
序 号 |
28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印刷业经营者各项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责任主体 |
治安管理总队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对印刷业经营者各项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依法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结果,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印刷品承印管理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12389 |
表2-123
序 号 |
29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典当业进行治安管理检查 |
责任主体 |
治安管理总队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对典当业依法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治安管理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结果,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典当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12389 |
表2-124
序 号 |
30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进行检查 |
责任主体 |
治安管理总队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对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依法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结果,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规范》、《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12389 |
表2-125
序 号 |
31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金融机构安全防范设施的日常安全检查 |
责任主体 |
治安管理总队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对金融机构安全防范设施依法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日常安全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结果,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12389 |
表2-126
序 号 |
32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再生资源回收的治安管理检查 |
责任主体 |
治安管理总队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对再生资源回收依法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治安管理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结果,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再生资源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12389 |
表2-127
序 号 |
33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道路施工、事故现场等与道路交通安全活动有关的事项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检查 |
责任主体 |
交警总队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对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道路施工、事故现场等与道路交通安全活动有关的事项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结果,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12389 |
表2-128
序 号 |
34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机动车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监督检查 |
责任主体 |
交警总队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对机动车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情况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依法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结果,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12389 |
表2-129
序 号 |
35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项目名称 |
在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汽车回收活动实施有关监督检查 |
责任主体 |
交警总队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在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汽车回收活动依法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结果,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报废回收汽车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12389 |
序 号 |
36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号牌产品质量实行监督检查 |
责任主体 |
交警总队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对号牌产品质量依法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结果,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机动车号牌生产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12389 |
表2-131
序 号 |
37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进行监督管理;对辖区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联网使用单位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
责任主体 |
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总队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进行监督管理;对辖区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联网使用单位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结果,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12389 |
表2-132
序 号 |
38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及有关用户进行安全监督、检查 |
责任主体 |
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总队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及有关用户依法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结果,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12389 |
表2-133
序 号 |
39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进行监督、检查;对计算机病毒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
责任主体 |
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总队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进行监督、检查;对计算机病毒防治工作依法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结果,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12389 |
表2-134
序 号 |
40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的监督检查 |
责任主体 |
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总队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依法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结果,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检测盒销售许可证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12389 |
表2-135
序 号 |
41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进行监督、检查 |
责任主体 |
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总队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对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依法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结果,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12389 |
表2-136
序 号 |
42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毒品、易制毒化学品、造成药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等进行监督检查 |
责任主体 |
禁毒总队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对毒品、易制毒化学品、造成药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等依法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结果,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12389 |
表2-137
序 号 |
43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项目名称 |
戒毒人员进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时,对其身体和所携带物品进行检查 |
责任主体 |
监管总队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戒毒人员进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时,对其身体和所携带物品进行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结果,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12389 |
表2-138
序 号 |
44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涉嫌吸毒的人员进行毒品检测 |
责任主体 |
禁毒总队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对涉嫌吸毒的人员进行毒品检测。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结果,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12389 |
表2-139
序 号 |
1 |
权力类型 |
行政奖励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有关规定进行报告、检举,因而查获重大罪犯、破获重大案件者,由公安局酌情予以名誉或物质奖励 |
责任主体 |
治安管理总队 |
责任事项 |
1.制定方案责任: 建立对印铸刻字行业重大犯罪检举的奖励制度,制定奖励办法。 2.组织推荐责任:对检举、报告事实进行初审,认为符合奖励条件的,负责推荐。 3.审核公示责任:对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并公示(对需要保护的举报人按规定执行)。 4.表彰责任:按照奖励办法予以荣誉或物质奖励。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12389 |
表2-140
序 号 |
2 |
权力类型 |
行政奖励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交通肇事逃逸举报属实的给予奖励 |
责任主体 |
交警总队 |
责任事项 |
1.制定方案责任:建立交通肇事逃逸举报奖励制度,制定奖励办法。 2.组织推荐责任:对举报事实进行初审,认为符合表彰奖励条件的,负责推荐。 3.审核公示责任:对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并公示(对需要保护的举报人按规定执行)。 4.表彰责任:按照奖励办法予以奖励。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12389 |
表2-141
序 号 |
3 |
权力类型 |
行政奖励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检举违反枪支管理犯罪活动有功的人员,给予奖励 |
责任主体 |
治安管理总队 |
责任事项 |
1.制定方案责任:建立对违反枪支管理犯罪活动检举奖励的制度,制定奖励办法。 2.组织推荐责任:对检举事实进行初审,认为符合奖励条件的,负责推荐。 3.审核公示责任:对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并公示(对需要保护的举报人按规定执行)。 4.表彰责任:按照奖励办法予以奖励。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12389 |
表2-142
序 号 |
4 |
权力类型 |
行政奖励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认真落实治安防范措施,严格执行治安保卫工作制度,在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于表彰、奖励 |
责任主体 |
治安管理总队 |
责任事项 |
1.制定方案责任:按照表彰奖励要求,科学制定表彰奖励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按照表彰奖励方案受理表彰奖励申请和初审,认为符合表彰奖励条件的,负责组织推荐。 3.审核公示责任:对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并公示(对需要保护的举报人按规定执行)。 4.表彰责任:按照表彰奖励方案和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12389 |
表2-143
序 号 |
5 |
权力类型 |
行政奖励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公民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有功人员以及在禁毒工作中 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责任主体 |
禁毒总队 |
责任事项 |
1.制定方案责任: 建立对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有功公民和在禁毒工作中有突出贡献单位的表彰和奖励制度,制定表彰和奖励办法。 2.组织推荐责任:对举报事实进行初审,认为符合奖励条件的,负责推荐。 3.审核公示责任:对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并公示(对需要保护的举报人按规定执行)。 4.表彰责任:按照奖励办法予以表彰奖励。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12389 |
表2-144
序 号 |
6 |
权力类型 |
行政奖励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举报涉及易制毒化学品违法行为属实的给予奖励 |
责任主体 |
禁毒总队 |
责任事项 |
1.制定方案责任:建立对举报涉及易制毒化学品违法行为的奖励制度,制定奖励办法。 2.组织推荐责任:对举报事实进行初审,认为符合奖励条件的,负责推荐。 3.审核公示责任:对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并公示(对需要保护的举报人按规定执行)。 4.表彰责任:按照奖励办法予以表彰奖励。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12389 |
表2-145
序 号 |
7 |
权力类型 |
行政奖励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在戒毒工作中有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给予奖励 |
责任主体 |
戒毒总队 |
责任事项 |
1.制定方案责任:按照奖励要求,科学制定奖励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按照奖励方案受理奖励申请和初审,认为符合奖励条件的,负责组织推荐。 3.审核公示责任:对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并公示(对需要保护的举报人按规定执行)。 4.表彰责任:按照表彰奖励方案和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戒毒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12389 |
表2-146
序 号 |
8 |
权力类型 |
行政奖励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在保护公共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中有突出贡献的保安从业单位和保安员,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
责任主体 |
治安管理总队 |
责任事项 |
1.制定方案责任:按照表彰奖励要求,科学制定表彰奖励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按照表彰奖励方案受理表彰奖励申请和初审,认为符合表彰奖励条件的,负责组织推荐。 3.审核公示责任:对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并公示(对需要保护的举报人按规定执行)。 4.表彰责任:按照表彰奖励方案和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12389 |
表2-147
序 号 |
9 |
权力类型 |
行政奖励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举报传销行为调查属实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
责任主体 |
治安管理总队 |
责任事项 |
1.制定方案责任: 建立对举报传销行为调查属实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的制度和奖励办法。 2.组织推荐责任:对举报事实进行初审,认为符合奖励条件的,负责推荐。 3.审核公示责任:对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并公示(对需要保护的举报人按规定执行)。 4.表彰责任:按照奖励办法予以表彰奖励。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禁止传销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12389 |
表2-148
序 号 |
10 |
权力类型 |
行政奖励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协助人民警察执行职务有显著成绩的公民和组织给予表彰和奖励 |
责任主体 |
政治部 |
责任事项 |
1.制定方案责任: 建立对协助人民警察执行职务有显著成绩的公民和组织给予表彰和奖励的制度和奖励办法。 2.组织推荐责任:对协助事实进行初审,认为符合表彰奖励条件的,负责组织推荐。 3.审核公示责任:对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并公示(对需要保护的举报人按规定执行)。 4.表彰责任:按照表彰奖励办法予以表彰奖励。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12389 |
表2-149
序 号 |
11 |
权力类型 |
行政奖励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协助查获涉及废旧收购违法犯罪分子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
责任主体 |
治安管理总队 |
责任事项 |
1.制定方案责任:建立对协助查获涉及废旧收购违法犯罪分子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制度,制定奖励办法。 2.组织推荐责任:对协助事实进行初审,认为符合奖励条件的,负责组织推荐。 3.审核公示责任:对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并公示(对需要保护的举报人按规定执行)。 4.表彰责任:按照表彰奖励办法予以表彰奖励。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12389 |
表2-150
序 号 |
12 |
权力类型 |
行政奖励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举报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
责任主体 |
治安管理总队 |
责任事项 |
1.制定方案责任: 建立对举报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的制度,制定奖励办法。 2.组织推荐责任:对举报事实进行初审,认为符合奖励条件的,负责组织推荐。 3.审核公示责任:对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并公示(对需要保护的举报人按规定执行)。 4.表彰责任:按照表彰奖励办法予以表彰奖励。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12389 |
表2-151
序号 |
1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延长收容教育期限 |
责任主体 |
治安管理总队 |
责任事项 |
1.管理责任:对收容教育所的工作开展指导和检查。 2.决定责任:研究收容教育所提出的对拒绝接受教育或者不服从管理的被收容教育人员给予警告或者延长收容教育期限的请示,并作出决定。 2.执行责任:延长收容教育期限的,实际执行的收容教育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 3.事后监管责任:对收容教育所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1238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