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征求《四川省退役军人事务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23-10-26 来源:四川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权益维护与政策法规处 字体:[ 大 中 小]
为贯彻党的二十大报告“健全行政裁量基准”要求,进一步规范我省退役军人事务领域行政执法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规范退役军人工作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3〕15号)以及四川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管理相关规定,我们草拟了《四川省退役军人事务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征求意见稿)》。
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有关意见建议请以信函、电子邮件等形式反馈至四川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征求意见截止时间:2023年11月25日。
通信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三槐树路2号
政策法规处:沈女士
电子邮箱:sctyjrtfgc@126.com
四川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2023年10月26日
四川省退役军人事务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
(征求意见稿)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定依据 |
裁量阶次 |
适用条件 |
具体标准 |
1 |
不履行军人优待义务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四十八条:“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责令限期履行义务;逾期仍未履行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纪律处分。因不履行优待义务使抚恤优待对象受到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不予处罚 |
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有其他法定的不予处罚情形。 |
不予处罚。 |
免于处罚 |
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在责令限期整改时限内整改落实到位,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免于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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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轻处罚 |
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在责令限期整改时限内未整改落实到位,但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有其他法定减轻情节的。 |
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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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轻处罚 |
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在责令限期整改时限内未整改落实到位,但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有其他法定从轻情节的。 |
处以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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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处罚 |
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责令限期履行而逾期仍未履行,社会影响较大的。 |
处以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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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处罚 |
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责令限期履行而逾期仍未履行,社会影响恶劣的;因违法受到行政处罚后一年内再次实施同种违法行为的;以暴力、威胁以及提供虚假陈述、伪造、隐匿、销毁证据材料等方式抗拒、阻碍执法的;其他法定从重情节的。 |
处以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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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非法获取抚恤优待待遇 |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四十九条:“抚恤优待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给予警告,限期退回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停止其享受的抚恤、优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冒领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二)虚报病情骗取医药费的;(三)出具假证明,伪造证件、印章骗取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 (2)《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给予警告,停止其享受的抚恤、优待,追回非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残情的;(二)冒领抚恤金的;(三)骗取医药费等费用的;(四)出具假证明,伪造证件、印章骗取抚恤金和相关待遇的。” |
不予处罚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有其他法定的不予处罚情形的。 |
不予处罚。 |
一般处罚 |
有伪造残情等行为的。 |
警告;停止其享受的抚恤、优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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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领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所涉金额较小且冒领时间较短的,事后主动全额退回或在期限内全额退回的;骗取医药费等费用的,所涉金额较小,事后主动全额退回或在期限内全额退回的;出具假证明,伪造证件、印章骗取抚恤金和相关待遇的,所涉金额较小且骗取时间较短,事后主动全额退回或在期限内全额退回的。 |
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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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处罚 |
冒领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所涉金额较大或者冒领时间较长或者责令限期退回而拒不退回的;骗取医药费等费用的,所涉金额较大或者责令限期退回而拒不退回的;出具假证明,伪造证件、印章骗取抚恤金和相关待遇的,所涉金额较大或者骗取时间较长,责令限期退回而拒不退回的。 |
警告;停止其享受的抚恤、优待;构成犯罪的,移送相关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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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违反安置规定 |
(1)《退役军人保障法》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退役军人安置任务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对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2)《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五十条:“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企业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数乘以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10倍的金额处以罚款,并对接收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一)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二)未依法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三)与残疾退役士兵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的。” |
一般处罚 |
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退役军人安置任务的。 |
由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二)未依法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三)与残疾退役士兵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的。 |
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企业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数乘以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10倍的金额处以罚款,并对接收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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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不履行烈士遗属优待义务 |
《烈士褒扬条例》第三十八条:“负有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有或者国有控股企业、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不予处罚 |
负有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主动迅速整改落实到位,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处罚。 |
免于处罚 |
负有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主动迅速整改落实到位;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的。 |
免于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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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轻处罚 |
负有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责令限期履行而逾期仍未履行,但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有其他法定减轻情节的。 |
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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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轻处罚 |
负有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责令限期履行而逾期仍未履行,但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有其他法定从轻情节的。 |
处以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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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处罚 |
负有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责令限期履行而逾期仍未履行,社会影响较大的。 |
处以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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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处罚 |
负有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责令限期履行而逾期仍未履行,社会影响恶劣的;以暴力、威胁以及提供虚假陈述、伪造、隐匿、销毁证据材料等方式抗拒、阻碍执法的等法定从重情节的。 |
处以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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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弄虚作假骗取安置待遇 |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五十一条:“退役士兵弄虚作假骗取安置待遇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取消相关安置待遇。” |
一般处罚 |
退役士兵弄虚作假骗取安置待遇的。 |
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取消相关安置待遇。 |
6 |
冒领、骗取烈士褒扬金、抚恤金 |
(1)依据《烈士褒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冒领烈士褒扬金、抚恤金,出具假证明或者伪造证件、印章骗取烈士褒扬金或者抚恤金的,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责令退回非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依据《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 |
一般处罚 |
冒领烈士褒扬金、抚恤金,出具假证明或者伪造证件、印章骗取烈士褒扬金或者抚恤金的。 |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责令退回非法所得;构成犯罪的,移送相关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