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办发〔2014〕96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促进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规范、有序开展,更好回应社会关切,提升政府公信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46号)要求,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就做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以下简称建议和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视办理结果公开工作
政府系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是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的重要形式。做好建议和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对密切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加强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各市(州)、县(市、区)、省直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建议和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履行公开职责,按照积极稳妥、逐步深化的原则,不断推进建议和提案办理结果公开。
二、明确办理结果公开内容
从2015年开始,各市(州)、县(市、区)、省直各部门对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除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姓名、联系方式和抄送范围等外,原则上应全文公开。对部分涉及面较宽、情况较复杂的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可采用摘要公开的方式,公开办理复文的主要内容。同时,还应适当公开本单位办理建议和提案总体情况、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意见建议吸收采纳情况、有关工作动态等内容。
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的,依法不予公开。对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公开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尽量作区分处理,依法将可公开的内容予以公开。
三、规范办理结果公开方式
对独办、主会办的建议和提案,独办单位和主办单位是办理复文公开的主体;对分办的建议和提案,各分办单位是办理复文公开的主体。
要建立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与公开同步审查的工作机制,稳妥处理建议和提案办理结果公开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确保公开效果。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公开前,各市(州)、县(市、区)、省直各部门应依照《条例》等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办理复文进行审查,履行与会办单位的沟通确认程序,会办单位应主动向主办单位提供是否公开的意见;需要征求建议和提案提出人意见的,应做好征求意见工作。办理复文须经承办单位负责人审批公开。
对经审批可以公开的办理复文,应采取主动公开的方式予以公开。原则上应在答复建议和提案提出人的1个月内,在政府及部门网站上集中公开。为增强公开实效,各市(州)、县(市、区)、省直各部门还应通过政府公报、政务微博微信、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多种方式进行公开。同时,各市(州)、县(市、区)、省直各部门应将公开情况以适当方式与本级人大和政协有关方面进行沟通。对依申请公开的情形,应依据《条例》和本通知规定,做好答复工作。
四、加强办理结果公开督查
各市(州)、县(市、区)、省直各部门要明确建议和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责任,加强督促检查,狠抓工作落实,确保建议和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规范有序开展。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涉及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重要政策和重大改革举措的,在公开办理复文的同时,可配发解读材料,做好解疑释惑工作,便于公众理解。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公开后,应及时了解舆情反映,认真做好舆论引导工作,并积极采纳合理建议,切实回应公众关切,不断推动改进工作。建议和提案办理结果公开情况,要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内容。省政府办公厅将加强考核评估,适时开展专项检查,督促各市(州)、县(市、区)、省直各部门做好建议和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
各市(州)、县(市、区)、省直各部门应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实际,积极做好本级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