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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 008282882/2021-00579
  • 公文种类:
  • 发布机构:四川省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2021-08-25
  • 发布日期:2021-08-25
  • 文  号:川府发〔2021〕17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废止日期:

四川省人民政府

关于新时代支持革命老区振兴发展的实施意见

川府发〔2021〕17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新时代支持革命老区振兴发展的意见》(国发〔2021〕3号),支持革命老区在新发展阶段实现振兴发展,让革命老区人民过上更加富裕幸福的生活,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革命老区振兴发展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融入新发展格局,聚焦民生改善、产业培育、红色文化保护、生态治理等重点领域,突出川陕革命老区,强化政策支持,健全工作机制,激发内生动力,凝聚社会合力,努力走出一条新时代四川革命老区振兴发展新路,把革命老区建设得更好。

(二)主要目标。到2025年,我省革命老区乡村振兴和新型城镇化建设取得明显进展,基础设施和基本公共服务进一步改善,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年均增幅高于全省平均水平,开放合作水平显著提高,生态环境质量进一步优化,红色文化影响力明显增强。到2035年,我省革命老区与全国全省同步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现代化经济体系基本形成,居民收入水平显著提升,基本公共服务实现均等化,人民生活更加美好,形成红色文化繁荣、生态环境优美、基础设施完善、产业发展兴旺、居民生活幸福、社会和谐稳定的新局面。

(三)实施范围。我省革命老区包括17个市(州)所辖的83个县(市、区),其中川陕革命老区包括巴中、广元、达州、南充、绵阳等5个市所辖的29个县(市、区)。

二、推动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四)加强易地扶贫搬迁后续帮扶。支持革命老区集中安置点提升完善公共服务设施,发展后续产业,开展就业帮扶,强化社会治理。鼓励创设“致富车间”“就业帮扶车间”等就业载体,优先吸纳集中安置点群众就近就业。(省乡村振兴局、民政厅、省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大以工代赈支持力度。在革命老区农业农村基础设施等领域积极推广以工代赈方式,广泛吸纳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和其他农村低收入人口特别是易地扶贫搬迁群众就近就业。支持革命老区开展以工代赈资产折股量化分红试点,探索集体资产收益和分配有效模式。(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

(六)持续开展消费帮扶。引导中央在川企业、省属国有企业、军工企业定向直购革命老区农副产品。扎实开展“万企兴万村”活动,积极推广“以购代捐”“以买代帮”等模式。(省国资委、省委军民融合办、商务厅、省工商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实施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加大对革命老区国家和省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以及市、县乡村振兴重点帮扶村的支持力度,保持现有主要帮扶政策总体稳定。深化东西部协作和对口支援工作,配合中央单位开展定点帮扶,继续做好省内对口帮扶和省直机关定点帮扶工作。(农业农村厅、省乡村振兴局、省委组织部、省委统战部、省发展改革委、省直机关工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培育壮大特色优势产业

(八)强化产业平台建设。在革命老区县开展百亿主导产业培育行动,鼓励革命老区县培育建设省级及以上产业园区,支持川陕革命老区重点城市创建国家级开发区,鼓励革命老区重点生态功能区县跨区域共建“飞地园区”,支持符合条件的革命老区建设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支持川渝毗邻地区的革命老区与重庆共建合作平台。建设一批农村产业融合发展园区,支持创建国家和省级现代农业园区。支持建设省级创业孵化基地、农业科技园区(示范基地)。(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自然资源厅、农业农村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科技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扶持壮大骨干企业。引导中央企业、省属国有企业到革命老区投资兴业。省级产业发展投资引导基金对革命老区符合条件的产业项目给予优先支持。优先将符合条件的革命老区本土优势企业纳入四川省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精准培育,支持其在境内外主要资本市场上市或在“新三板”挂牌。(省国资委、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四川证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推广资源开发利益共享机制。支持在革命老区积极推广页岩气开发利益共享机制,探索推进天然气开发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鼓励中央企业和革命老区组建合资公司开发新区块。(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国资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加快农产品冷链物流和粮油食品保障能力建设。推动革命老区农产品产地仓储保鲜设施建设,支持革命老区农产品主产区县建设现代农业烘干冷链物流试点县。鼓励革命老区农产品主产区县发展粮油产业,支持创建四川省粮油产业高质量发展示范县。支持革命老区发展现代特色农业,引导、促进相关单位和主体对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进行许可、认证或登记并加强监督管理。(农业农村厅、商务厅、省粮食和储备局、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补齐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短板

(十二)完善基础设施网络。建立革命老区振兴发展重大项目库,支持将交通、水利、能源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纳入国家和省相关规划,具备条件后优先启动建设。加快成达万、汉巴南等高速铁路建设,推动广巴、达万铁路扩能改造工程尽快开工建设,争取将成都至巴中至安康高速铁路纳入国家相关规划。加快绵阳至九寨沟、广元至平武等革命老区待贯通高速公路建设,推进成绵广、成南等交通繁忙高速公路扩能改造,加快长征国家文化公园(四川段)等区域红色旅游公路建设。支持革命老区规划建设一批通用机场,增加已建机场的航班航线。加快水运枢纽建设和航道整治。加快建设向家坝灌区一期、亭子口灌区一期等工程,加快推动引大济岷、长征渠引水、毗河供水二期等重大水利工程开工建设。在革命老区有序建设煤炭储备基地,加快建设一批重点输变电工程。(省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水利厅、省能源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提升城镇综合承载能力。支持革命老区县城实施城镇化补短板强弱项行动,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统筹城镇建设资金、政府债券、社会资本等,协同推进革命老区海绵城市、智慧城市和公园城市建设,促进县城公共服务和市政公用设施等提档升级,完善城市功能。鼓励革命老区打造一批国家级、省级重点镇,做大做强中心镇,培育发展特大镇,支持有条件的革命老区县开展省级特色小镇创建工作。(省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自然资源厅、民政厅、交通运输厅、经济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加大教育扶持力度。按政策落实革命老区教育工作者福利和工资待遇,着力解决子女入学、家属就业、住房安置等困难。改善革命老区中小学寄宿生生活条件,落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政策。继续实施川陕革命老区支教计划。鼓励教育资源更多向革命老区倾斜,支持高等院校加强与革命老区的合作,继续面向革命老区实施相关专项招生计划倾斜。支持革命老区发展职业教育,支持重点专业、实训基地建设和就业培训,落实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提升医疗养老服务水平。推动优质医疗资源向革命老区延伸,鼓励四川大学华西医院、省人民医院等国内、省内一流医院与革命老区开展合作,设立分院或共建医联体。加强公共卫生防控救治能力建设,支持市县级综合医院、传染病医院(传染科)和卫生应急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加强卫生人才培养,完善县乡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络,支持开展县域医药卫生体制集成创新改革,推动发展县域医共体。完善革命老区医疗保障机制,减轻困难群众大病、重病医疗费用负担。支持革命老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优化区域养老机构布局,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医养结合养老机构、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和社区养老服务综合体项目建设,打造居家社区“15分钟养老服务圈”,构建农村养老服务三级网络。(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省发展改革委、民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弘扬传承红色文化

(十六)打造红色文化传承标志性工程。建立红色文化传承保护资源数据库,加大革命老区历史遗迹、纪念设施等保护修缮和抢救力度。鼓励建设红色文化“露天博物馆”,支持建设长征国家文化公园(四川段)、川陕片区红军文化公园、大巴山干部学院、川陕革命根据地红军烈士陵园等标志性工程和长征丰碑、将帅故里、“两弹一星”等主题褒扬设施。(省发展改革委、省委宣传部、退役军人厅、文化和旅游厅、教育厅、省文物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加大红色文化宣传推广。打造红色文化精品展陈,实施红色教育培训和主题文艺精品创作计划,支持重大革命历史题材文艺作品创作生产,打造红色主旋律影片、精品剧目,编纂出版革命老区有关出版物。推动党史“七进+”活动,支持革命老区建设红色传承教育培训基地,促进红色文化和革命精神代代相传。(省委宣传部、省委党史研究室、文化和旅游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促进红色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鼓励革命老区以红色文化公园、红色传承教育培训基地等为载体,创新推动建设红色旅游融合发展示范区,集中连片和跨区域打造红色文化旅游精品线路和经典景区。加大对革命老区红色文化旅游宣传推广资金投入,支持中央和地方各类媒体通过新闻报道、公益广告等多种方式宣传推广革命老区红色文化旅游。(文化和旅游厅、省委宣传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推动红色资源保护传承立法。健全完善革命文物保护的法规规章制度,推广巴中市红军文物保护经验做法,深入实施《四川省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条例》,为红色资源保护利用提供法治保障。(文化和旅游厅、省文物局、司法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强生态治理和环境保护

(二十)加强生态建设。加强革命老区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的生态保护修复,支持天然林保护修复、退化林修复、退耕还林还草、退化草原修复、湿地保护修复、石漠化综合治理等重点生态工程建设。支持川陕革命老区县开展秦巴山区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生态修复,推动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推动绿色矿山建设,加快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省林草局、自然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一)加大生态补偿力度。建立健全革命老区森林、耕地、水流、草原、湿地等重点领域生态补偿机制。支持革命老区生态受益地区与保护地区之间、流域上下游之间开展横向生态保护补偿。(自然资源厅、财政厅、省林草局、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二)加强农村人居环境治理。优先将革命老区纳入全省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五年行动。加大革命老区“美丽四川·宜居乡村”建设资金补助力度,支持农村垃圾处置、污水处理和厕所改造等项目建设。(农业农村厅、省乡村振兴局、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强化组织实施

(二十三)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省县域经济工作领导小组作用,协调解决革命老区振兴发展有关重大事项,督促落实重大政策,建立对革命老区的差别化绩效评估体系。省发展改革委加强统筹协调,省直相关部门(单位)加强指导服务,在有关规划编制实施中加大对革命老区的支持,优化完善相关配套措施。在革命老区开展振兴发展试点示范,支持巴中、阆中等地在全省率先探索振兴发展新模式,打造一批革命老区振兴发展示范县。

(二十四)落实主体责任。有关市(州)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主体责任,把革命老区振兴发展列入本地重点工作,统筹谋划和扎实推动。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认真组织实施,及时制定年度计划,建立任务清单,细化工作措施,推动各项政策落实落地。

(二十五)扩大社会参与。统筹政府和社会力量,发挥各级老区建设促进会作用,搭建社会力量参与平台,建立健全公众参与机制,广泛宣传革命老区振兴发展先进典型,积极营造全社会支持参与革命老区振兴发展的良好氛围。

附件:1.关于新时代促进革命老区振兴发展的支持政策

   2.四川省革命老区范围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21年8月25日


附件1

关于新时代促进革命老区振兴发展的支持政策

一、加大财力薄弱县财政资金补助力度。“十四五”期间,省级财政从县级基本财力保障奖补资金中新增安排财力补助不低于45亿元,对人均财力排位居全省后20%的革命老区县给予补助,增强“三保”保障能力;新增安排革命老区转移支付不低于10亿元,支持革命老区县保障和改善民生;新增安排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不低于20亿元,支持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提高公共服务保障水平。(财政厅牵头负责)

二、加大重点公益性项目资金支持力度。“十四五”期间,省级财政对人均支出低于全省平均水平的革命老区县,在农村公路等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方面,按当年补助系数的最高档给予转移支付支持;将革命老区县全部纳入县域医疗卫生次中心建设补助范围,补助标准由每个300万元提高到400万元。对纳入《四川省“十四五”特殊类型地区振兴发展规划》的革命老区红色文化保护传承项目,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给予重点支持。对符合条件的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支持发行专项债券;对建设和运营期限较长、具有重要支撑作用的项目,支持发行长期债券。在政府债务风险可控前提下,新增债券额度不低于800亿元。(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支持培育壮大特色优势产业。对革命老区红色文化旅游项目,省级文化和旅游发展资金给予重点支持。对革命老区原国定贫困县,从脱贫之日起5年过渡期内,按政策免除绿色食品认证费、标志使用费和减免有机农产品认证费。省级以工代赈资金80%投向川陕革命老区,重点支持农村产业发展配套基础设施和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区(点)“致富车间”等产业平台建设。(文化和旅游厅、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省乡村振兴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大用地保障支持力度。专项安排革命老区原深度贫困县、集中连片特困县、国定贫困县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专项指标不得挪用;革命老区原深度贫困地区用地计划指标不足的,由省级协助解决。优先安排革命老区脱贫县增减挂钩计划指标,允许预支使用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其额度不超过单个在建增减挂钩项目节余指标的30%,全年不超过1000亩;预支使用节余指标的,在项目区实施规划批复后2年内归还。对革命老区脱贫县继续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在省域内流转交易政策,支持革命老区原深度贫困地区在东西部协作和对口支援框架下,继续开展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积极推进革命老区补充耕地指标跨省域流转。在革命老区县开展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和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支持符合条件的革命老区县纳入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自然资源厅牵头负责)

五、鼓励优秀人才到革命老区县干事创业。加大省直机关、企事业单位同川陕革命老区县互派干部、双向交流力度,每年选派省直部门业务骨干和企事业单位专业人才到革命老区挂职。“天府峨眉计划”“天府青城计划”给予川陕革命老区倾斜支持。采用“一县一团”方式,组建省级科技特派员服务团83个、选派科技特派员1800人,建设“科技在线”县(市、区)平台70个、配备县级专家库在线服务技术专家10000人以上,定向为革命老区县开展科技服务。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到革命老区工作,增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农村义务教育教师等特设岗位计划名额。支持在经营性房地产用地出让中按照“限地价、竞配建”的模式配建人才公寓。(省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科技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团省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川府发17号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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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新时代支持革命老区振兴发展的实施意见

  • 2021年08月25日 18时42分
  • 来源: 四川省人民政府
  • 四川省人民政府

    关于新时代支持革命老区振兴发展的实施意见

    川府发〔2021〕17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新时代支持革命老区振兴发展的意见》(国发〔2021〕3号),支持革命老区在新发展阶段实现振兴发展,让革命老区人民过上更加富裕幸福的生活,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革命老区振兴发展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融入新发展格局,聚焦民生改善、产业培育、红色文化保护、生态治理等重点领域,突出川陕革命老区,强化政策支持,健全工作机制,激发内生动力,凝聚社会合力,努力走出一条新时代四川革命老区振兴发展新路,把革命老区建设得更好。

    (二)主要目标。到2025年,我省革命老区乡村振兴和新型城镇化建设取得明显进展,基础设施和基本公共服务进一步改善,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年均增幅高于全省平均水平,开放合作水平显著提高,生态环境质量进一步优化,红色文化影响力明显增强。到2035年,我省革命老区与全国全省同步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现代化经济体系基本形成,居民收入水平显著提升,基本公共服务实现均等化,人民生活更加美好,形成红色文化繁荣、生态环境优美、基础设施完善、产业发展兴旺、居民生活幸福、社会和谐稳定的新局面。

    (三)实施范围。我省革命老区包括17个市(州)所辖的83个县(市、区),其中川陕革命老区包括巴中、广元、达州、南充、绵阳等5个市所辖的29个县(市、区)。

    二、推动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四)加强易地扶贫搬迁后续帮扶。支持革命老区集中安置点提升完善公共服务设施,发展后续产业,开展就业帮扶,强化社会治理。鼓励创设“致富车间”“就业帮扶车间”等就业载体,优先吸纳集中安置点群众就近就业。(省乡村振兴局、民政厅、省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大以工代赈支持力度。在革命老区农业农村基础设施等领域积极推广以工代赈方式,广泛吸纳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和其他农村低收入人口特别是易地扶贫搬迁群众就近就业。支持革命老区开展以工代赈资产折股量化分红试点,探索集体资产收益和分配有效模式。(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

    (六)持续开展消费帮扶。引导中央在川企业、省属国有企业、军工企业定向直购革命老区农副产品。扎实开展“万企兴万村”活动,积极推广“以购代捐”“以买代帮”等模式。(省国资委、省委军民融合办、商务厅、省工商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实施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加大对革命老区国家和省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以及市、县乡村振兴重点帮扶村的支持力度,保持现有主要帮扶政策总体稳定。深化东西部协作和对口支援工作,配合中央单位开展定点帮扶,继续做好省内对口帮扶和省直机关定点帮扶工作。(农业农村厅、省乡村振兴局、省委组织部、省委统战部、省发展改革委、省直机关工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培育壮大特色优势产业

    (八)强化产业平台建设。在革命老区县开展百亿主导产业培育行动,鼓励革命老区县培育建设省级及以上产业园区,支持川陕革命老区重点城市创建国家级开发区,鼓励革命老区重点生态功能区县跨区域共建“飞地园区”,支持符合条件的革命老区建设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支持川渝毗邻地区的革命老区与重庆共建合作平台。建设一批农村产业融合发展园区,支持创建国家和省级现代农业园区。支持建设省级创业孵化基地、农业科技园区(示范基地)。(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自然资源厅、农业农村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科技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扶持壮大骨干企业。引导中央企业、省属国有企业到革命老区投资兴业。省级产业发展投资引导基金对革命老区符合条件的产业项目给予优先支持。优先将符合条件的革命老区本土优势企业纳入四川省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精准培育,支持其在境内外主要资本市场上市或在“新三板”挂牌。(省国资委、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四川证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推广资源开发利益共享机制。支持在革命老区积极推广页岩气开发利益共享机制,探索推进天然气开发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鼓励中央企业和革命老区组建合资公司开发新区块。(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国资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加快农产品冷链物流和粮油食品保障能力建设。推动革命老区农产品产地仓储保鲜设施建设,支持革命老区农产品主产区县建设现代农业烘干冷链物流试点县。鼓励革命老区农产品主产区县发展粮油产业,支持创建四川省粮油产业高质量发展示范县。支持革命老区发展现代特色农业,引导、促进相关单位和主体对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进行许可、认证或登记并加强监督管理。(农业农村厅、商务厅、省粮食和储备局、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补齐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短板

    (十二)完善基础设施网络。建立革命老区振兴发展重大项目库,支持将交通、水利、能源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纳入国家和省相关规划,具备条件后优先启动建设。加快成达万、汉巴南等高速铁路建设,推动广巴、达万铁路扩能改造工程尽快开工建设,争取将成都至巴中至安康高速铁路纳入国家相关规划。加快绵阳至九寨沟、广元至平武等革命老区待贯通高速公路建设,推进成绵广、成南等交通繁忙高速公路扩能改造,加快长征国家文化公园(四川段)等区域红色旅游公路建设。支持革命老区规划建设一批通用机场,增加已建机场的航班航线。加快水运枢纽建设和航道整治。加快建设向家坝灌区一期、亭子口灌区一期等工程,加快推动引大济岷、长征渠引水、毗河供水二期等重大水利工程开工建设。在革命老区有序建设煤炭储备基地,加快建设一批重点输变电工程。(省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水利厅、省能源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提升城镇综合承载能力。支持革命老区县城实施城镇化补短板强弱项行动,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统筹城镇建设资金、政府债券、社会资本等,协同推进革命老区海绵城市、智慧城市和公园城市建设,促进县城公共服务和市政公用设施等提档升级,完善城市功能。鼓励革命老区打造一批国家级、省级重点镇,做大做强中心镇,培育发展特大镇,支持有条件的革命老区县开展省级特色小镇创建工作。(省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自然资源厅、民政厅、交通运输厅、经济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加大教育扶持力度。按政策落实革命老区教育工作者福利和工资待遇,着力解决子女入学、家属就业、住房安置等困难。改善革命老区中小学寄宿生生活条件,落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政策。继续实施川陕革命老区支教计划。鼓励教育资源更多向革命老区倾斜,支持高等院校加强与革命老区的合作,继续面向革命老区实施相关专项招生计划倾斜。支持革命老区发展职业教育,支持重点专业、实训基地建设和就业培训,落实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提升医疗养老服务水平。推动优质医疗资源向革命老区延伸,鼓励四川大学华西医院、省人民医院等国内、省内一流医院与革命老区开展合作,设立分院或共建医联体。加强公共卫生防控救治能力建设,支持市县级综合医院、传染病医院(传染科)和卫生应急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加强卫生人才培养,完善县乡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络,支持开展县域医药卫生体制集成创新改革,推动发展县域医共体。完善革命老区医疗保障机制,减轻困难群众大病、重病医疗费用负担。支持革命老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优化区域养老机构布局,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医养结合养老机构、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和社区养老服务综合体项目建设,打造居家社区“15分钟养老服务圈”,构建农村养老服务三级网络。(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省发展改革委、民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弘扬传承红色文化

    (十六)打造红色文化传承标志性工程。建立红色文化传承保护资源数据库,加大革命老区历史遗迹、纪念设施等保护修缮和抢救力度。鼓励建设红色文化“露天博物馆”,支持建设长征国家文化公园(四川段)、川陕片区红军文化公园、大巴山干部学院、川陕革命根据地红军烈士陵园等标志性工程和长征丰碑、将帅故里、“两弹一星”等主题褒扬设施。(省发展改革委、省委宣传部、退役军人厅、文化和旅游厅、教育厅、省文物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加大红色文化宣传推广。打造红色文化精品展陈,实施红色教育培训和主题文艺精品创作计划,支持重大革命历史题材文艺作品创作生产,打造红色主旋律影片、精品剧目,编纂出版革命老区有关出版物。推动党史“七进+”活动,支持革命老区建设红色传承教育培训基地,促进红色文化和革命精神代代相传。(省委宣传部、省委党史研究室、文化和旅游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促进红色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鼓励革命老区以红色文化公园、红色传承教育培训基地等为载体,创新推动建设红色旅游融合发展示范区,集中连片和跨区域打造红色文化旅游精品线路和经典景区。加大对革命老区红色文化旅游宣传推广资金投入,支持中央和地方各类媒体通过新闻报道、公益广告等多种方式宣传推广革命老区红色文化旅游。(文化和旅游厅、省委宣传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推动红色资源保护传承立法。健全完善革命文物保护的法规规章制度,推广巴中市红军文物保护经验做法,深入实施《四川省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条例》,为红色资源保护利用提供法治保障。(文化和旅游厅、省文物局、司法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强生态治理和环境保护

    (二十)加强生态建设。加强革命老区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的生态保护修复,支持天然林保护修复、退化林修复、退耕还林还草、退化草原修复、湿地保护修复、石漠化综合治理等重点生态工程建设。支持川陕革命老区县开展秦巴山区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生态修复,推动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推动绿色矿山建设,加快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省林草局、自然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一)加大生态补偿力度。建立健全革命老区森林、耕地、水流、草原、湿地等重点领域生态补偿机制。支持革命老区生态受益地区与保护地区之间、流域上下游之间开展横向生态保护补偿。(自然资源厅、财政厅、省林草局、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二)加强农村人居环境治理。优先将革命老区纳入全省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五年行动。加大革命老区“美丽四川·宜居乡村”建设资金补助力度,支持农村垃圾处置、污水处理和厕所改造等项目建设。(农业农村厅、省乡村振兴局、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强化组织实施

    (二十三)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省县域经济工作领导小组作用,协调解决革命老区振兴发展有关重大事项,督促落实重大政策,建立对革命老区的差别化绩效评估体系。省发展改革委加强统筹协调,省直相关部门(单位)加强指导服务,在有关规划编制实施中加大对革命老区的支持,优化完善相关配套措施。在革命老区开展振兴发展试点示范,支持巴中、阆中等地在全省率先探索振兴发展新模式,打造一批革命老区振兴发展示范县。

    (二十四)落实主体责任。有关市(州)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主体责任,把革命老区振兴发展列入本地重点工作,统筹谋划和扎实推动。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认真组织实施,及时制定年度计划,建立任务清单,细化工作措施,推动各项政策落实落地。

    (二十五)扩大社会参与。统筹政府和社会力量,发挥各级老区建设促进会作用,搭建社会力量参与平台,建立健全公众参与机制,广泛宣传革命老区振兴发展先进典型,积极营造全社会支持参与革命老区振兴发展的良好氛围。

    附件:1.关于新时代促进革命老区振兴发展的支持政策

       2.四川省革命老区范围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21年8月25日


    附件1

    关于新时代促进革命老区振兴发展的支持政策

    一、加大财力薄弱县财政资金补助力度。“十四五”期间,省级财政从县级基本财力保障奖补资金中新增安排财力补助不低于45亿元,对人均财力排位居全省后20%的革命老区县给予补助,增强“三保”保障能力;新增安排革命老区转移支付不低于10亿元,支持革命老区县保障和改善民生;新增安排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不低于20亿元,支持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提高公共服务保障水平。(财政厅牵头负责)

    二、加大重点公益性项目资金支持力度。“十四五”期间,省级财政对人均支出低于全省平均水平的革命老区县,在农村公路等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方面,按当年补助系数的最高档给予转移支付支持;将革命老区县全部纳入县域医疗卫生次中心建设补助范围,补助标准由每个300万元提高到400万元。对纳入《四川省“十四五”特殊类型地区振兴发展规划》的革命老区红色文化保护传承项目,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给予重点支持。对符合条件的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支持发行专项债券;对建设和运营期限较长、具有重要支撑作用的项目,支持发行长期债券。在政府债务风险可控前提下,新增债券额度不低于800亿元。(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支持培育壮大特色优势产业。对革命老区红色文化旅游项目,省级文化和旅游发展资金给予重点支持。对革命老区原国定贫困县,从脱贫之日起5年过渡期内,按政策免除绿色食品认证费、标志使用费和减免有机农产品认证费。省级以工代赈资金80%投向川陕革命老区,重点支持农村产业发展配套基础设施和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区(点)“致富车间”等产业平台建设。(文化和旅游厅、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省乡村振兴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大用地保障支持力度。专项安排革命老区原深度贫困县、集中连片特困县、国定贫困县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专项指标不得挪用;革命老区原深度贫困地区用地计划指标不足的,由省级协助解决。优先安排革命老区脱贫县增减挂钩计划指标,允许预支使用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其额度不超过单个在建增减挂钩项目节余指标的30%,全年不超过1000亩;预支使用节余指标的,在项目区实施规划批复后2年内归还。对革命老区脱贫县继续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在省域内流转交易政策,支持革命老区原深度贫困地区在东西部协作和对口支援框架下,继续开展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积极推进革命老区补充耕地指标跨省域流转。在革命老区县开展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和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支持符合条件的革命老区县纳入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自然资源厅牵头负责)

    五、鼓励优秀人才到革命老区县干事创业。加大省直机关、企事业单位同川陕革命老区县互派干部、双向交流力度,每年选派省直部门业务骨干和企事业单位专业人才到革命老区挂职。“天府峨眉计划”“天府青城计划”给予川陕革命老区倾斜支持。采用“一县一团”方式,组建省级科技特派员服务团83个、选派科技特派员1800人,建设“科技在线”县(市、区)平台70个、配备县级专家库在线服务技术专家10000人以上,定向为革命老区县开展科技服务。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到革命老区工作,增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农村义务教育教师等特设岗位计划名额。支持在经营性房地产用地出让中按照“限地价、竞配建”的模式配建人才公寓。(省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科技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团省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川府发17号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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