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河湖长制条例》解读(七)
本期话题为:河长联络员单位。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总河长办公室根据需要确定相关部门作为联络员单位,协助本级河湖长开展相关工作。
条文主旨
明确河长联络员单位的意义、作用和设置情况。
条文解读
一、背景
河湖长制即河长制、湖长制的统称,是由各级党政负责同志担任河湖长,负责组织领导相应河湖治理和保护的一项生态文明建设制度创新。通过构建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河湖管理保护机制,为维护河湖健康生命、实现河湖功能永续利用提供了制度保障。
在实际的工作中,各级河湖长都是各级党政负责同志,因分管、联系的领域和部门不同,对水资源、水岸线、水污染、水环境、水生态以及河湖长制等具体工作方面不一定都熟悉,在领导河长制办公室、各职能部门开展河湖管理保护和治理之间缺少一个能够重复掌握情况,起到协调推动、督促落实作用的得力“助手”。
因此在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工作初期,四川省就结合实际,提出设立河长联络员单位,协助河长开展工作,履行河湖长制工作统筹、协调、指导、督促等职责,推动了河湖长制工作的高效顺畅运行。四川首创的河湖长联络员制度已成为我省河湖长制工作的特色之一。
二、作用
“承上”作用。落实河湖长交办的工作,协助河湖长全面了解责任河湖情况,做好巡河方案,完成巡河任务。组织河湖健康评价、编制责任河湖一河(湖)一策管理保护方案和年度工作清单。
“协调”作用。协调组织同级职能部门落实河湖长制“六大任务”,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开展责任河湖河湖长制工作暗访、督导,协调处理责任河湖突出问题。开展河湖长制信息化建设、业务培训、宣传推广等工作。
“督下”作用。督导相关地区和职能部门落实一河(湖)一策管理保护方案和年度工作清单任务。通过巡查暗访,查找水污染、河湖“四乱”、生态流量、小水电专项清理整治等突出问题并督促整改,确保问题整改到位。协助河湖长对下一级河湖长进行考核。
三、设立情况
目前,全省各级都设立了河长联络员单位。其中,省级河长联络员单位12个,生态环境厅,审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健康委,农业农村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公安厅、自然资源厅、财政厅、省林草局、经济和信息化厅、交通运输厅分别担任14个省级河湖的河湖长联络员单位。
四、成效
2017年河长制推行以来,各河长联络员单位沟通上下,衔接左右,成为河湖长、河长办和职能部门之间的桥梁和纽带,同时结合职能职责,创新举措,积极推动责任河湖的管理保护和治理工作,在全省河湖长制工作和水环境治理方面做出了突出贡献。
如:生态环境厅持续开展重点领域污染防治,全面完成“三磷”专项排查整治;积极推动排污口试点整治,全面推动赤水河排污口试点,纳入规范整治13个已全部完成;切实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审计厅在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任中)审计和资源环境专项审计中重点关注水资源保护、水环境治理及河(湖)长制工作推进情况,将岷江重点流域的涉水环境问题全部纳入审计,推进流域生态环境持续改善。公安厅会同水利、交通等部门联合开展采砂综合整治和打击“沙霸”行动,破获河道非法采砂刑事案件75件,移送起诉审查160人,组织召开嘉陵江、泸沽湖省级河湖长制工作联席会议。财政厅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做好全面深化河湖长制资金保障工作,包括水环境治理,在水污染防治、水环境保护、农业农村污染防治、河湖保护治理、小水电清理、河湖长制激励等方面,并推动建立川渝长江、川甘黄河补偿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