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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 008282882/2020-00063
  • 公文种类:
  • 发布机构: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成文日期:2020-02-01
  • 发布日期:2020-02-01
  • 文  号:川办函〔2020〕5号
  • 有 效 性 :废止
  • 废止日期: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灵活安排工作的通知

川办函〔2020〕5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公告(第5号),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省行政区域内疫情防控必需(药品、防护用品、医疗器械及相关原辅材料生产、运输、销售等行业)、保障城市运行和企业生产必需(供水、供电、油气、通讯、市政、市内公共交通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物流配送、物业等行业)、重点项目建设施工以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应当积极采取防护措施,保证企业正常生产和营业。

  二、省内其他各类企业应根据疫情防控情况和企业自身实际,采取严密的防护措施,在确保员工的安全健康前提下,灵活安排、自行决定复工复产时间,有序组织复工复产。鼓励企业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方式在家上班完成相应工作;不具备条件安排职工在家上班的企业,安排职工工作采取错时、弹性等灵活方式开展工作。

  三、全省企业职工因出差、探亲访友、回乡等正在湖北地区的,要严格遵守湖北地区当地政府就疫情防控采取的措施,不得违反规定擅自离开湖北地区。对来自湖北等疫情重点地区的员工,一律严格落实医学观察或居家自我隔离等措施,未解除医学观察前不得安排复工,所在单位要及时报告相关信息。各类企业务必严格落实疫情防控各项措施,做好检疫查验和员工健康防护,防止发生疫情。

  四、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单位)要切实落实本通知要求,强化主体责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响应机制的有关规定,加强对企业防疫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做好检疫查验和员工健康防护,及时报告相关信息,把各项防控和服务保障措施落细落小落实到位,确保社会平稳有序。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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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灵活安排工作的通知

  • 2020年02月01日 19时57分
  • 来源: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灵活安排工作的通知

    川办函〔2020〕5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公告(第5号),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省行政区域内疫情防控必需(药品、防护用品、医疗器械及相关原辅材料生产、运输、销售等行业)、保障城市运行和企业生产必需(供水、供电、油气、通讯、市政、市内公共交通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物流配送、物业等行业)、重点项目建设施工以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应当积极采取防护措施,保证企业正常生产和营业。

      二、省内其他各类企业应根据疫情防控情况和企业自身实际,采取严密的防护措施,在确保员工的安全健康前提下,灵活安排、自行决定复工复产时间,有序组织复工复产。鼓励企业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方式在家上班完成相应工作;不具备条件安排职工在家上班的企业,安排职工工作采取错时、弹性等灵活方式开展工作。

      三、全省企业职工因出差、探亲访友、回乡等正在湖北地区的,要严格遵守湖北地区当地政府就疫情防控采取的措施,不得违反规定擅自离开湖北地区。对来自湖北等疫情重点地区的员工,一律严格落实医学观察或居家自我隔离等措施,未解除医学观察前不得安排复工,所在单位要及时报告相关信息。各类企业务必严格落实疫情防控各项措施,做好检疫查验和员工健康防护,防止发生疫情。

      四、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单位)要切实落实本通知要求,强化主体责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响应机制的有关规定,加强对企业防疫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做好检疫查验和员工健康防护,及时报告相关信息,把各项防控和服务保障措施落细落小落实到位,确保社会平稳有序。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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