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水利厅
关于加强疫情科学防控分类有序推进重点水利工程复工建设的通知
关于加强疫情科学防控分类有序推进重点水利工程复工建设的通知
各市(州)水利(水务)局,厅相关各处(局),厅直属有关单位,各在建重大水利工程项目法人: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切实加强疫情科学防控、有序做好企业复工复产工作部署,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分类有序推进全省重点项目复工开工的通知》(川办发〔2020〕15号)有关要求,现就加强疫情科学防控,分类有序推进重点水利工程复工建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筹做好疫情防控与工程复工
(一)分类有序加快工程全面复工。市(州)水利(水务)局应根据《四川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分区分类防控工作指南》,以县域为单元,按照“无现症病例区尽快复工、散发病例区有序复工、社区暴发区严格管控、局部流行区暂缓实施”的原则,分区分类制定所属重点水利工程复工计划。有度汛任务的工程和有时间节点要求的控制性工程,应积极创造相对封闭的施工条件,科学管控、抓紧复工;线性工程应合理划分施工场面,先行复工局部工期紧、工地相对封闭的施工点位,逐点逐线依次复工。重大水利工程力争在2月前全部复工建设,特殊情况不能复工的应报当地政府审核同意后专题上报。
(二)规范工程复工手续。工程复工前,项目法人应根据年度工作计划与度汛目标,结合当地疫情调整优化复工方案,按照国家卫健委《关于企业疫情防控措施及要求》做好复工前各项防疫措施。各级水利(水务)局应积极会同地方卫生健康部门对拟复工项目加强指导、现场检查,对于防疫措施到位、复工方案合理的项目,属无现症病例区和散发病例区的,由项目法人自行复工,恢复建设;属社区暴发区的,按照地方防疫指挥部门要求经批准后复工,并做好相应防控工作。
二、持续做好复工后行业日常监督指导
(一)强化建设要素保障。各级水利(水务)局要主动了解复工项目用工情况,配合人力资源、交通运输等部门积极做好用工保障,督促施工单位在地方卫生健康部门的指导下自行安排务工人员隔离,引导因疫情无法外出的农民工参加当地水利工程建设,多渠道解决工程阶段性用工需求;加大对工程复工所需原材料的协调工作,积极争取政府支持,优先保障工程建设需求,加强市场监控,稳定价格水平。
(二)依法处理合同履约问题。市(州)水利(水务)局应指导合同双方依法适用合同不可抗力的相关约定,按照公平原则及时处理复工履约存在的问题,据实支付疫情防控费用,按照合同约定据实调整人工机械费和材料价格,在确保安全度汛的前提下合理顺延工期或支付赶工费用。
(三)确保工程度汛与建设目标。各级水利(水务)局要全面梳理检查辖区内重点水利工程的复工情况,特别是今年有度汛任务的项目,要科学合理制定或进一步复核度汛方案,对存在度汛安全隐患的要及时调整方案,确保度汛安全。督促项目法人加快招投标等施工准备相关工作,组织参建单位优化施工方案,提高施工效率,在保证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采取有效措施加快工程建设进度,确保导截流建设物、挡泄水建筑物、汛期水下建筑物等重点部位形象面貌满足度汛要求,年度目标顺利实现。加强同移民、国土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及时解决制约工程进度的突出问题,做好与度汛有关的验收工作,保证已完工程汛期发挥作用。
(四)创新监管工作方法。疫情防控期间,各级水利(水务)局应充分利用移动互联网等技术,尽可能采用网络通信、视频录像、现场照片、专家函审、网络视频会审等非接触方式开展日常监管工作;需到现场开展检查指导的,应做好卫生防护,减少不必要的会议,控制会议规模。
三、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
(一)明确各方职责。各重点水利工程所在市(州)要按照工程属地管理要求,压紧压实属地政府责任、主管部门监管责任、项目法人首要责任和参建各方主体责任。各水利(水务)局要加强与工程项目法人和参建单位的沟通对接,督促参建各方按照“谁用工、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做好复工后各项防疫措施。
(二)强化组织协调。各级水利(水务)局要会同地方卫生健康、公安等部门,充分依靠社区力量,健全联防联控和群防群治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扎实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推动工程全面复工,确保年度目标顺利完成。要加强宣传引导工作,营造工程复工良好氛围,充分发挥重点水利工程的带头示范作用,推动辖区内各类水利工程尽早全面复工。
四川省水利厅
2020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