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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新规则要点解读
一级律师
2020-06-19

一、编纂民法典的重大意义

(一)民法典是中国法治进程的里程碑

1954年、1962年、1979年和2001年先后四次启动民法制定工作。后单行法律如继承法、民法通则、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等陆续出台。

(二)民法典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强大支柱

具有中国特色、体现时代特点、反映人民意愿,彰显中国制度自信,筑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根基。

(三)民法典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法治化

以良法保障善治,全面总结我国的民事立法和司法的实践经验,不断提升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法治化、现代化。

(四)民法典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重要保障

秉持“民商合一”,维护交易安全、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良好市场环境,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法律规范和行为规则不可或缺。

(五)民法典是公民权利的宣言书和庇护所

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健全和充实民事权利种类,完善保护和救济规则,形成规范有效的保护机制。

二、编纂民法典的基本原则和工作情况

基本原则:一是坚持正确政治方向。二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三是坚持立足国情和实际。四是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五是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牵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法学会成立了工作协调小组和工作专班,第一步,制定民法总则;第二步,编纂民法典各分编,再与民法总则合并为民法典。

民法总则草案,2017年3月由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之后,经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拆分审议,对全部6个分编草案进行了二审,对人格权、婚姻家庭、侵权责任3个分编草案进行了三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提请2019年12月召开的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后,提交十三届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三、民法典的主要内容和热点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

(一)总则编。共10章、204条

1.基本规定。明确“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守法和公序良俗之外,将绿色原则确立为民法的基本原则。

2.民事主体。自然人。法人。对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特别法人三类法人分别作了具体规定。非法人组织。

3.民事权利。对知识产权作了概括性规定。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作了原则性规定。

4.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

5.民事责任、诉讼时效和期间计算。在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中,对不可抗力、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愿实施紧急救助等特殊的民事责任承担问题作了规定。

(二)物权编。共5个分编、20章、258条

1.通则。“国家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2.所有权。进一步完善了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比如明确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适当降低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等。

3.用益物权。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增加土地经营权的规定,并删除耕地使用权不得抵押的规定。增加规定“居住权”这一新型用益物权。

4.担保物权。扩大担保合同范围,明确融资租赁、保理、所有权保留等非典型担保合同的担保功能。删除有关担保物权具体登记机构的规定。

5.占有。对占有的调整范围、无权占有情形下的损害赔偿责任、原物及孳息的返还以及占有保护等作了规定。

(三)合同编。共3个分编、29章、526条

1.通则。完善了合同总则制度:如完善了电子合同订立规则,增加了预约合同的具体规定,完善了格式条款制度等合同订立制度。完善国家订货合同制度。增加规定了情势变更制度。

2.典型合同。增加了保证合同。保理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合伙合同,将民法通则中有关个人合伙的规定纳入其中。完善了其他典型合同:如明确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等。

3.准合同。分别对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的一般性规则作了规定。

(四)人格权编。共6章、51条

1.一般规定。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不得放弃、转让或者继承。规定了对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

2.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确立器官捐献的基本规则。规范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的规则。规定了性骚扰的认定标准,以及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防止和制止性骚扰的义务。

3.姓名权和名称权。明确对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网名等,参照适用姓名权和名称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4.肖像权。针对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深度伪造”他人的肖像、声音等问题,规定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5.名誉权和荣誉权。对行为人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涉及的民事责任承担,以及行为人是否尽到合理核实义务的认定等作了规定。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报刊、网络等媒体报道的内容失实,侵害其名誉权的,有权请求更正或者删除。

6.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列明禁止侵害他人隐私权的具体行为。明确了处理个人信息应遵循的原则和条件。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负有保护自然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义务。

(五)婚姻家庭编。共5章、79条

1.一般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增加规定了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

2.结婚。将受胁迫一方请求撤销婚姻的期间起算点由“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修改为“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不再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作为禁止结婚的情形,并相应增加规定一方隐瞒重大疾病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增加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3.家庭关系。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规范亲子关系确认和否认之诉。

4.离婚。增加离婚冷静期制度。提交离婚登记申请后三十日内,任何一方可以向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将现行婚姻法规定的“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修改为“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5.收养。删除被收养的未成年人仅限于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修改为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均可被收养。将收养人须无子女的要求修改为收养人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在收养人的条件中增加规定“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并增加规定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六)继承编。共4章、45条

1.一般规定。增加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继承规则。规定对继承人的宽恕制度,对继承权法定丧失制度予以完善。

2.法定继承。继承权男女平等。完善代位继承制度,增加规定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3.遗嘱继承和遗赠。增加了打印、录像等新的遗嘱形式。修改了遗嘱效力规则,删除了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

4.关于遗产的处理。增加遗产管理人制度,明确了遗产管理人的产生方式、职责和权利等内容。完善遗赠扶养协议制度,适当扩大扶养人的范围,明确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均可以成为扶养人。完善无人继承遗产的归属制度,明确归国家所有的无人继承遗产应当用于公益事业。

(七)侵权责任编。共10章、95条

1.一般规定。确立“自甘风险”规则,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规定“自助行为”制度,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关于损害赔偿。完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规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对知识产权提高侵权违法成本,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3.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增加规定委托监护的侵权责任。细化了网络侵权责任的具体规定,完善了权利人通知规则和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转通知规则。

4.各种具体侵权责任。增加规定,依照相关规定采取召回措施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负担被侵权人因此支出的必要费用。明确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顺序,即先由机动车强制保险理赔,不足部分由机动车商业保险理赔,仍不足的由侵权人赔偿。进一步保障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加强对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保护。增加规定生态环境损害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并明确规定了修复和赔偿规则。加强生物安全管理,完善高度危险责任,明确占有或者使用高致病性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完善高空抛物坠物治理规则。

(八)附则

民法典施行之时,废止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解释》也同步废止。

主办单位: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运行维护单位:中国电信四川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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