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7-26

四川省通报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移交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问责情况

  • 2019年04月22日 14时59分
  • 来源: 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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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7年8月7日至9月7日,中央第五环境保护督察组对四川省开展了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并于2017年12月22日将督察发现的12个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移交我省,要求依法依规进行调查处理。

    省委、省政府对此高度重视,成立由省委书记、省长任组长的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领导小组,要求严格追责问责,一件一件认真调查清楚,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决不姑息、决不护短、决不手软。由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省监委主任牵头督办,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全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累计抽调精干力量454人次,组成62个调查组,谈话705人,笔录628份,召开研究会议172次,逐一查清了督察组移交问题清单指出具体问题事实。根据查明事实,依据有关规定,经省委、省政府同意,决定对160名责任人员进行问责,其中:厅级干部29人,处级干部95人,科级及以下干部36人;党纪政务处分107人次,诫勉60人,其他处理3人次。现将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一、在自然保护区内大量违规审批和延续采矿探矿权的问题。原国土资源厅在自然保护区内大量违规审批和延续采矿探矿权,环保乱作为问题突出。原林业厅对林业自然保护区内采矿探矿权的监督管理不到位、履职不力,违规审批矿业权。原德阳市林业局对所辖自然保护区监管不严、违规审批,存在不作为、乱作为问题。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时任原国土资源厅总规划师陈东辉(现任自然资源厅总工程师)政务警告处分,给予时任原国土资源厅矿管处处长、副巡视员杨登文(已退休)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还给予原国土资源厅3名厅级干部、8名处级干部党纪政务处分、书面诫勉、谈话诫勉等处理;给予原林业厅2名厅级干部、3名处级干部书面诫勉、谈话诫勉等处理;给予时任原德阳市林业局党委书记、局长廖洪流(已退休)党内警告处分,还给予原德阳市林业局2名处级干部、1名科级干部党纪政务处分、谈话诫勉等处理;责成原国土资源厅、原林业厅分别向省委、省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二、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管理不到位,导致环境污染问题突出的问题。住建厅环保责任不落实,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工作不力,监督考核流于形式,存在不作为、慢作为问题。眉山市、自贡市、达州市及威远县、三台县等地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滞后,市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履职不力。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时任住建厅党组成员、副厅长、巡视员李又(已退休)党内警告处分,给予时任住建厅党组成员、副厅长、巡视员谭新亚(已退休)党内警告处分,给予时任住建厅村镇处处长、副巡视员文技军(已退休)党内警告处分,还给予住建厅1名厅级干部、4名处级干部政务处分、书面诫勉、谈话诫勉等处理;给予时任达州市住建局党委书记、局长王伟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达州水务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唐军党内警告处分,还给予达州市5名处级干部政务处分、谈话诫勉等处理;给予威远县6名科级干部政务处分、谈话诫勉等处理;给予三台县副县长文远政务警告处分,给予三台县住建局党委书记、局长何国宴党内警告处分,还给予三台县1名处级干部书面诫勉;责成住建厅向省委、省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威远县委、县政府向内江市委、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三台县委、县政府向绵阳市委、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此问题中涉及眉山市的问题与眉山市水环境质量恶化问题一并问责,涉及自贡市的问题与自贡市环境质量形势严峻问题一并问责。

    三、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落实环境保护职责不到位,导致相关工作推进不力的问题。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对燃煤小锅炉淘汰、油气回收治理、工业园区与工业集中区集中供热改造、落后产能淘汰等工作推进不力,存在不作为、慢作为问题。省能源局对工业园区与工业集中区集中供热改造工作配合不够,履职不到位,推动工作不力。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时任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冶金建材处处长、副巡视员李社潮(已退休)党内警告处分,给予时任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环资处处长管永林党内警告处分,给予时任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经济运行处处长、二级巡视员曾本富(已退休)党内警告处分,还给予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3名厅级干部、1名处级干部和省能源局1名处级干部谈话诫勉;责成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向省委、省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四、眉山市水环境质量恶化的问题。眉山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城市污水管网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模化养殖场污染治理等水污染防治工作推进不力,存在不作为、慢作为问题。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时任眉山市副市长钟毅党内警告处分,给予时任原眉山市水务局党组书记、局长李俊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与其他问题合并处理),给予时任原眉山市畜牧局党组书记、局长万俊才政务警告处分,给予时任原眉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党组书记、主任王岳政务警告处分,给予眉山市供排水总公司副总经理兼城市排水有限公司总经理李锡祥政务记过处分,还给予眉山市2名厅级干部、8名处级干部党纪政务处分、书面诫勉、谈话诫勉等处理;责成眉山市委、市政府向省委、省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原眉山市畜牧局、原眉山市水务局、原眉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分别向眉山市委、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五、自贡市环境质量形势严峻的问题。自贡市委、市政府履行环境保护责任不到位,存在不作为、慢作为问题,全市大气和水环境质量形势严峻。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时任自贡市副市长唐杰政务警告处分,给予时任荣县水务局党组书记、局长黄珉政务警告处分,还给予自贡市2名厅级干部、8名处级干部、1名科级干部政务处分、书面诫勉、谈话诫勉等处理;责成自贡市委、市政府向省委、省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六、达州市淘汰落后产能不力的问题。达州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对环境保护工作重视不够,存在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题,对辖区大量落后产能淘汰不力,存在违规为落后产能备案的问题。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时任达州市委常委、副市长黄平林党内警告处分(与达州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滞后问题合并处理),给予时任达州市副市长洪继诚党内警告处分,还给予达州市9名处级干部、3名科级干部政务处分、谈话诫勉等处理;责成达州市委、市政府向省委、省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七、成都市扬尘污染治理工作推进不力的问题。成都市城管委对全市扬尘污染治理工作负总责,履行职责不到位,存在不作为、慢作为问题,导致全市扬尘污染问题十分突出。原成都市建委对建筑工地扬尘治理监管不到位。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成都市城管委党组书记、主任王宏斌政务记过处分(与简阳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推进不力问题合并处理),给予时任成都市城管委党组书记、主任杨洪举政务警告处分,给予时任成都市城管委执法处处长熊道富留党察看一年、政务撤职处分(与其他问题合并处理),还给予成都市城管委3名处级干部政务处分、谈话诫勉等处理;给予成都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站站长张鸣昌政务警告处分,还给予原成都市建委1名处级干部谈话诫勉;责成成都市城管委、原成都市建委分别向成都市委、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八、简阳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推进不力,导致沱江支流绛溪河水质恶化的问题。简阳市委、市政府对水污染治理工作重视不够,乡镇(街道)污水处理厂建设、规模化养殖治污设施建设、工业聚集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等工作推进不力,存在不作为、慢作为问题。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时任简阳市委书记王宏斌政务记过处分(与成都市扬尘污染治理工作推进不力问题合并处理),给予时任简阳市水务局党组书记、局长曾继元政务警告处分,给予时任简阳市城管局党组书记、局长蒋增勤政务警告处分,给予时任原简阳市农林局党委书记、局长付长荼政务警告处分,给予时任原简阳市环保局党组书记、局长刘志强政务警告处分,还给予简阳市7名处级干部、5名科级干部政务处分、书面诫勉、谈话诫勉等处理;责成简阳市委、市政府向成都市委、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九、德阳绵竹市磷石膏堆场环境污染问题整治不力的问题。绵竹市长期未按要求设立园区环保管理机构,未建设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磷石膏堆场管控防治措施不力,不作为、慢作为问题突出。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绵竹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樊晓鹏(先后担任绵竹市经开区党工委书记、绵竹市副市长)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时任原绵竹市环保局党组书记、局长胡敏党内警告处分,给予时任原绵竹市水务局党委书记、局长任正红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与其他问题合并处理),给予时任原绵竹市国土资源局党组书记、局长樊杰成党内警告处分,给予绵竹市防汛办主任龙文彬政务记过处分,还给予绵竹市5名处级干部党纪政务处分、谈话诫勉等处理。

    十、峨眉山市污水管网建设问题突出的问题。峨眉山市大部分污水管网雨污混流,现有管网破损严重。峨眉山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存在环保不作为、慢作为问题,老管网改造进度缓慢,导致该市生活污水处理厂仍是“清水进清水出”,长期不能正常运行。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时任峨眉山市住建局党委书记、局长王宾政务记过处分,给予时任峨眉山市水务局党委书记、局长刘建明政务记过处分,还给予峨眉山市4名处级干部、2名科级干部党纪政务处分、书面诫勉、谈话诫勉等处理;责成峨眉山市水务局、峨眉山市住建局分别向峨眉山市委、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峨眉山市委、市政府向乐山市委、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十一、广元市剑阁县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违规开发建设的问题。剑阁县政府及有关部门未能处理好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存在环保乱作为问题,在清江河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实施了酒店和住宅项目建设,对饮用水带来安全隐患。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时任剑阁县委副书记、县长、县规委会主任陈勇党内警告处分,给予原剑阁县委常委、宣传部部长、县总工会主席张春华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与其他问题合并处理,已辞去公职),给予时任原剑阁县国土资源局党组副书记、局长唐礼元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与其他问题合并处理),给予时任原剑阁县环保局党组书记、局长张怀军党内警告处分,给予时任剑阁县住建局党组成员、局长王晓明政务记过处分,还给予剑阁县3名科级干部党纪处分;责成剑阁县委、县政府向广元市委、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十二、资阳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长期闲置的问题。资阳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自2012年10月建成以来,至2017年6月一直处于闲置状态,造成服务范围内的医疗废物长期无法得到安全处置。资阳市政府有关部门履行环保职责不力,监管失责,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工作推进不力。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时任资阳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邹蔚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资阳市委常委、宣传部部长陈凯党内警告处分,给予时任资阳市发展改革委党组书记、主任刘明根党内警告处分,给予资阳市发展改革委党组成员、副主任吴长先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给予时任原资阳市城市行政执法局党委书记、局长黄义学党内警告处分,给予时任原资阳市卫生计生委党委书记、主任江帆党内警告处分,还给予资阳市6名处级干部、2名科级干部党纪政务处分、书面诫勉、谈话诫勉等处理;责成资阳市发展改革委、原资阳市城市行政执法局、原资阳市环保局、原资阳市卫生计生委分别向资阳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全省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这些典型案例为镜鉴,吸取教训、举一反三,坚决扛起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重大政治责任,更加清醒认识我省生态文明建设面临的重重挑战、巨大压力、突出矛盾,坚持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有效防范生态环境风险,着力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要严格责任追究,对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违法违规审批开发利用规划和建设项目的,对造成生态环境质量恶化、生态严重破坏的,对生态环境事件多发高发、应对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对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没有落实、推诿扯皮、没有完成工作任务的,依纪依法严格问责、终身追责。各地、各部门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加快构建生态文明体系,实施发展绿色低碳循环经济“五大行动”,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治理方式,持续开展大规模绿化全川行动,切实筑牢长江上游生态屏障,奋力谱写美丽中国的四川篇章。


    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19年4月22日

    责任编辑: 雷晓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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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通报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移交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问责情况

  • 2019年04月22日 14时59分
  • 来源: 生态环境厅
  • 2017年8月7日至9月7日,中央第五环境保护督察组对四川省开展了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并于2017年12月22日将督察发现的12个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移交我省,要求依法依规进行调查处理。

    省委、省政府对此高度重视,成立由省委书记、省长任组长的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领导小组,要求严格追责问责,一件一件认真调查清楚,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决不姑息、决不护短、决不手软。由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省监委主任牵头督办,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全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累计抽调精干力量454人次,组成62个调查组,谈话705人,笔录628份,召开研究会议172次,逐一查清了督察组移交问题清单指出具体问题事实。根据查明事实,依据有关规定,经省委、省政府同意,决定对160名责任人员进行问责,其中:厅级干部29人,处级干部95人,科级及以下干部36人;党纪政务处分107人次,诫勉60人,其他处理3人次。现将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一、在自然保护区内大量违规审批和延续采矿探矿权的问题。原国土资源厅在自然保护区内大量违规审批和延续采矿探矿权,环保乱作为问题突出。原林业厅对林业自然保护区内采矿探矿权的监督管理不到位、履职不力,违规审批矿业权。原德阳市林业局对所辖自然保护区监管不严、违规审批,存在不作为、乱作为问题。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时任原国土资源厅总规划师陈东辉(现任自然资源厅总工程师)政务警告处分,给予时任原国土资源厅矿管处处长、副巡视员杨登文(已退休)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还给予原国土资源厅3名厅级干部、8名处级干部党纪政务处分、书面诫勉、谈话诫勉等处理;给予原林业厅2名厅级干部、3名处级干部书面诫勉、谈话诫勉等处理;给予时任原德阳市林业局党委书记、局长廖洪流(已退休)党内警告处分,还给予原德阳市林业局2名处级干部、1名科级干部党纪政务处分、谈话诫勉等处理;责成原国土资源厅、原林业厅分别向省委、省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二、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管理不到位,导致环境污染问题突出的问题。住建厅环保责任不落实,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工作不力,监督考核流于形式,存在不作为、慢作为问题。眉山市、自贡市、达州市及威远县、三台县等地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滞后,市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履职不力。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时任住建厅党组成员、副厅长、巡视员李又(已退休)党内警告处分,给予时任住建厅党组成员、副厅长、巡视员谭新亚(已退休)党内警告处分,给予时任住建厅村镇处处长、副巡视员文技军(已退休)党内警告处分,还给予住建厅1名厅级干部、4名处级干部政务处分、书面诫勉、谈话诫勉等处理;给予时任达州市住建局党委书记、局长王伟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达州水务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唐军党内警告处分,还给予达州市5名处级干部政务处分、谈话诫勉等处理;给予威远县6名科级干部政务处分、谈话诫勉等处理;给予三台县副县长文远政务警告处分,给予三台县住建局党委书记、局长何国宴党内警告处分,还给予三台县1名处级干部书面诫勉;责成住建厅向省委、省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威远县委、县政府向内江市委、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三台县委、县政府向绵阳市委、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此问题中涉及眉山市的问题与眉山市水环境质量恶化问题一并问责,涉及自贡市的问题与自贡市环境质量形势严峻问题一并问责。

    三、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落实环境保护职责不到位,导致相关工作推进不力的问题。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对燃煤小锅炉淘汰、油气回收治理、工业园区与工业集中区集中供热改造、落后产能淘汰等工作推进不力,存在不作为、慢作为问题。省能源局对工业园区与工业集中区集中供热改造工作配合不够,履职不到位,推动工作不力。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时任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冶金建材处处长、副巡视员李社潮(已退休)党内警告处分,给予时任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环资处处长管永林党内警告处分,给予时任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经济运行处处长、二级巡视员曾本富(已退休)党内警告处分,还给予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3名厅级干部、1名处级干部和省能源局1名处级干部谈话诫勉;责成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向省委、省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四、眉山市水环境质量恶化的问题。眉山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城市污水管网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模化养殖场污染治理等水污染防治工作推进不力,存在不作为、慢作为问题。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时任眉山市副市长钟毅党内警告处分,给予时任原眉山市水务局党组书记、局长李俊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与其他问题合并处理),给予时任原眉山市畜牧局党组书记、局长万俊才政务警告处分,给予时任原眉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党组书记、主任王岳政务警告处分,给予眉山市供排水总公司副总经理兼城市排水有限公司总经理李锡祥政务记过处分,还给予眉山市2名厅级干部、8名处级干部党纪政务处分、书面诫勉、谈话诫勉等处理;责成眉山市委、市政府向省委、省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原眉山市畜牧局、原眉山市水务局、原眉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分别向眉山市委、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五、自贡市环境质量形势严峻的问题。自贡市委、市政府履行环境保护责任不到位,存在不作为、慢作为问题,全市大气和水环境质量形势严峻。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时任自贡市副市长唐杰政务警告处分,给予时任荣县水务局党组书记、局长黄珉政务警告处分,还给予自贡市2名厅级干部、8名处级干部、1名科级干部政务处分、书面诫勉、谈话诫勉等处理;责成自贡市委、市政府向省委、省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六、达州市淘汰落后产能不力的问题。达州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对环境保护工作重视不够,存在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题,对辖区大量落后产能淘汰不力,存在违规为落后产能备案的问题。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时任达州市委常委、副市长黄平林党内警告处分(与达州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滞后问题合并处理),给予时任达州市副市长洪继诚党内警告处分,还给予达州市9名处级干部、3名科级干部政务处分、谈话诫勉等处理;责成达州市委、市政府向省委、省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七、成都市扬尘污染治理工作推进不力的问题。成都市城管委对全市扬尘污染治理工作负总责,履行职责不到位,存在不作为、慢作为问题,导致全市扬尘污染问题十分突出。原成都市建委对建筑工地扬尘治理监管不到位。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成都市城管委党组书记、主任王宏斌政务记过处分(与简阳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推进不力问题合并处理),给予时任成都市城管委党组书记、主任杨洪举政务警告处分,给予时任成都市城管委执法处处长熊道富留党察看一年、政务撤职处分(与其他问题合并处理),还给予成都市城管委3名处级干部政务处分、谈话诫勉等处理;给予成都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站站长张鸣昌政务警告处分,还给予原成都市建委1名处级干部谈话诫勉;责成成都市城管委、原成都市建委分别向成都市委、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八、简阳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推进不力,导致沱江支流绛溪河水质恶化的问题。简阳市委、市政府对水污染治理工作重视不够,乡镇(街道)污水处理厂建设、规模化养殖治污设施建设、工业聚集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等工作推进不力,存在不作为、慢作为问题。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时任简阳市委书记王宏斌政务记过处分(与成都市扬尘污染治理工作推进不力问题合并处理),给予时任简阳市水务局党组书记、局长曾继元政务警告处分,给予时任简阳市城管局党组书记、局长蒋增勤政务警告处分,给予时任原简阳市农林局党委书记、局长付长荼政务警告处分,给予时任原简阳市环保局党组书记、局长刘志强政务警告处分,还给予简阳市7名处级干部、5名科级干部政务处分、书面诫勉、谈话诫勉等处理;责成简阳市委、市政府向成都市委、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九、德阳绵竹市磷石膏堆场环境污染问题整治不力的问题。绵竹市长期未按要求设立园区环保管理机构,未建设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磷石膏堆场管控防治措施不力,不作为、慢作为问题突出。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绵竹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樊晓鹏(先后担任绵竹市经开区党工委书记、绵竹市副市长)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时任原绵竹市环保局党组书记、局长胡敏党内警告处分,给予时任原绵竹市水务局党委书记、局长任正红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与其他问题合并处理),给予时任原绵竹市国土资源局党组书记、局长樊杰成党内警告处分,给予绵竹市防汛办主任龙文彬政务记过处分,还给予绵竹市5名处级干部党纪政务处分、谈话诫勉等处理。

    十、峨眉山市污水管网建设问题突出的问题。峨眉山市大部分污水管网雨污混流,现有管网破损严重。峨眉山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存在环保不作为、慢作为问题,老管网改造进度缓慢,导致该市生活污水处理厂仍是“清水进清水出”,长期不能正常运行。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时任峨眉山市住建局党委书记、局长王宾政务记过处分,给予时任峨眉山市水务局党委书记、局长刘建明政务记过处分,还给予峨眉山市4名处级干部、2名科级干部党纪政务处分、书面诫勉、谈话诫勉等处理;责成峨眉山市水务局、峨眉山市住建局分别向峨眉山市委、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峨眉山市委、市政府向乐山市委、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十一、广元市剑阁县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违规开发建设的问题。剑阁县政府及有关部门未能处理好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存在环保乱作为问题,在清江河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实施了酒店和住宅项目建设,对饮用水带来安全隐患。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时任剑阁县委副书记、县长、县规委会主任陈勇党内警告处分,给予原剑阁县委常委、宣传部部长、县总工会主席张春华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与其他问题合并处理,已辞去公职),给予时任原剑阁县国土资源局党组副书记、局长唐礼元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与其他问题合并处理),给予时任原剑阁县环保局党组书记、局长张怀军党内警告处分,给予时任剑阁县住建局党组成员、局长王晓明政务记过处分,还给予剑阁县3名科级干部党纪处分;责成剑阁县委、县政府向广元市委、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十二、资阳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长期闲置的问题。资阳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自2012年10月建成以来,至2017年6月一直处于闲置状态,造成服务范围内的医疗废物长期无法得到安全处置。资阳市政府有关部门履行环保职责不力,监管失责,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工作推进不力。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时任资阳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邹蔚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资阳市委常委、宣传部部长陈凯党内警告处分,给予时任资阳市发展改革委党组书记、主任刘明根党内警告处分,给予资阳市发展改革委党组成员、副主任吴长先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给予时任原资阳市城市行政执法局党委书记、局长黄义学党内警告处分,给予时任原资阳市卫生计生委党委书记、主任江帆党内警告处分,还给予资阳市6名处级干部、2名科级干部党纪政务处分、书面诫勉、谈话诫勉等处理;责成资阳市发展改革委、原资阳市城市行政执法局、原资阳市环保局、原资阳市卫生计生委分别向资阳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全省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这些典型案例为镜鉴,吸取教训、举一反三,坚决扛起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重大政治责任,更加清醒认识我省生态文明建设面临的重重挑战、巨大压力、突出矛盾,坚持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有效防范生态环境风险,着力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要严格责任追究,对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违法违规审批开发利用规划和建设项目的,对造成生态环境质量恶化、生态严重破坏的,对生态环境事件多发高发、应对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对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没有落实、推诿扯皮、没有完成工作任务的,依纪依法严格问责、终身追责。各地、各部门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加快构建生态文明体系,实施发展绿色低碳循环经济“五大行动”,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治理方式,持续开展大规模绿化全川行动,切实筑牢长江上游生态屏障,奋力谱写美丽中国的四川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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