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开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推进情况专项督查和考核
通知指出,通过专项督查、考核,深入掌握各地贯彻落实中央、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决策部署的情况;省人民政府与市(州)人民政府签订的《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四川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及《2014年度计划》、《2015年度计划》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当地主要领导有关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部署情况。督促、检查、指导各地全面把握现状,准确研判态势,找准存在问题,制定、落实解决方案,确保完成大气污染防治政府年度目标任务。
通知明确,此次督查由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省委督查室、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公安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农业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政府督查室、省气象局等负责人组成督查(考核)组。本次督查(考核),具体采取听取政府工作汇报、资料查阅、现场核查治污项目及运行情况、座谈交换意见等方式进行。督查(考核)工作将主动接受人大、政协等监督,要求各地协助邀请当地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各一名参与督查(考核)工作,并参加督查(考核)汇报交流会。同时,按照相关信息公开办法,邀请新闻媒体报道。
通知要求,带队督查(考核)及参加督查(考核)的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及时安排时间开展工作,在督查和考核中,要切实履行好督查(考核)职能,认真听取政府工作汇报,深入现场查看,每个市(州)查看的现场应不低于3个,在市(州)本级和所辖县(市、区)中选择;对发现和整改的问题,要提出意见。专项考核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办发[2014]21号)及《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环发[2014]107号)相关规定进行;各市(州)政府对督查(考核)指出的突出问题,要建立台账,组织和指导相关责任单位逐条制定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责任,限时整改到位。整改方案应在督查(考核)组离开当地5日内送督查(考核)组分组长单位,并抄送省大气办。督查组在当次督查(考核)后,要形成相关《督查报告》,省大气办将汇总,报省政府和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并向各市(州)政府通报。
责任编辑:
李莎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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