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0-15

《四川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办法》立法有关情况新闻发布会文字实录

  • 2013年01月17日 00时00分
  • 来源: 省政府新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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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渝田】:女士们,先生们!新闻界的各位朋友们:大家上午好!2012年11月19日,省人民政府第116次常务会议通过了《四川省企业工资协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2月1日正式施行。《办法》的颁布,是我省开展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以来一件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标志着我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进入了法制化、规范化发展的新时期。

      【张渝田】:下面,按照新闻发布会的安排,我代表省法制办就《办法》立法有关情况做一简要介绍。

      【张渝田】:一、立法的背景及必要性。工资集体协商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协调企业劳动关系、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一种重要方式。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有利于企业确定合理的工资标准和劳动定额标准,促进企业建立正常工资调整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从制度和机制上推动企业建立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

      【张渝田】: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十七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把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作为解决民生问题和加强社会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要求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省委、省政府也在全省范围内大力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在2010年下发了《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总工会等4部门(单位)<关于进一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明确了我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目标和任务,建立健全工资协商要约、协商、职工代表大会、监督检查等制度,加强分类指导,提高了工资协商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构建齐抓共促的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格局,为立法工作的开展打下了实践的基础。此外,其他兄弟省市已经出台的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也为我省立法工作提供了参考和借鉴。

      【张渝田】:截至2012年9月,我省签订专项工资集体合同84600份,覆盖企业22.46万家,覆盖员工949.6万余人,覆盖面持续扩大,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已常态化,劳资关系和谐稳定,为我省建设西部经济高地、承接东部产业转移、促进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近年来,广大人民群众对制定我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法规的呼声很高,在2011年、2012年向社会公众征求立法项目意见中,《办法》均名列榜首。


      【张渝田】:为了将我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有必要在认真总结我省这些年开展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基础上制定《办法》。

      【张渝田】:二、立法的过程。《办法》自2008年动议以来,历时近5年。2009年,省政府研究了有关立法问题,要求我们对兄弟省(区、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推进情况进行调研,对我省全面推开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进行评估,在深入调研和科学评估的基础上,确定立法工作具体方案。立法过程中,我们多次书面征求各市州、省级有关部门的意见,会同省总工会及省级有关部门赴成都、绵阳、乐山等地开展形式多样的实地调研,学习借鉴了兄弟省市已出台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并将相关工作成果充实到立法工作中。2011年9月30日,蒋巨峰省长主持办公会议,对四川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立法问题进行了专题研究,进一步明确了立法的指导思想和相关要求,为《办法》的出台起到了重要的指导和促进作用。

      【张渝田】:科学论证是保证立法质量的有效方法。我们委托西南财经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对四川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立法可行性进行评估。西南财大组织专家学者通过采取问卷调查、经济效益分析、实地考察等方式,深入分析了将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法制化与社会经济发展的关系,对完善立法提出了建议。在此基础上,我办会同省总工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工商联、省企业联合会(省企业家协会)等部门对文稿进行了多次讨论修改,充分吸收采纳了各方意见,形成了《办法(草案送审稿)》报送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张渝田】:三、《办法》的主要内容。《办法》共五章三十四条,严格遵循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有关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当前我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开展情况,突出了处理企业职工工资水平与企业利润增长和投资发展环境的关系,力求实现经济社会发展、企业效益增加与职工工资收入水平平衡增长。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张渝田】:一是适用范围包含了各种类别的企业。《办法》第二条规定:“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开展企业工资集体协商,适用本办法。”将我省行政区域内国有及其控股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及民办非公有制等各种所有制企业都纳入适用范围。

      【张渝田】:二是根据经济发展状况,确定了区别推进的工作原则。我省各地经济社会发展差异较大,为了确保各地、各类企业有效开展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办法》第五条规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兼顾职工利益、企业发展,符合地方经济发展状况、行业发展水平和企业实际情况”,第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组织领导,推动辖区内各种所有制、各类企业做好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

      【张渝田】:三是注重建立企业、行业、区域协商机制,平衡收益与分配的关系。《办法》借鉴了浙江等省的经验和做法,在第九条规定:“工资集体协商包括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企业工资集体协商。”为了明确企业工资集体协商与行业、区域工资集体协商的关系,构建全方位、全覆盖的协商体系,第九条还规定:“企业应当在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的基础上进行工资集体协商。”为了进一步明确区域性、行业性协商的适用范围与协商内容,第十条规定:“中小企业比较集中的地区,开展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由区域工会组织与区域企业组织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产业比较集中的地区,开展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由行业工会组织与行业企业组织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应当保障区域内企业职工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应当确定统一的工时、工价标准。”考虑到各企业之间经营状况的差异性,《办法》明确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重点也有所不同,第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正常和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通过工资集体协商建立工资正常增长和调整机制;经济效益差的企业通过工资集体协商建立工资支付保障机制。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应当约定劳动定额标准,保障职工实际工资水平与本企业经济效益及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张渝田】:四是规范了协商代表制度,明确了协商内容。《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在第十二条规定了企业和职工协商代表的产生方式,第十三条规定了区域性、行业性协商代表的产生方式,进一步完善了协商机制体制。为了更好的指导、帮助职工和企业进行工资集体协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工资集体协商的双方可以聘请有关专业人员作为顾问。职工方可以要求上级工会派出的代表参加工资集体协商,人数不得超过协商代表的1/3;企业方可以要求工商联、企业联合会、商(协)会等企业组织派出的代表参加工资集体协商,人数不得超过协商代表的1/3”。此外,《办法》还对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内容作了明确,第十六条对企业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分配形式、工资水平、集体合同期限、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途径等协商内容进行了规定,第十七条明确了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应参考的有关因素,包括当地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地区行业平均工资水平、企业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等。

      【张渝田】:五是进一步强化协商工作要求,注重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办法》完善细化了现行工资集体协商有关工作措施,引入了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确保协商工作落到实处,第七条规定: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对工资集体协商的开展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签订、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会同工会、工商联、企业联合会、行业商(协)会通过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处理企业工资集体协商中的重大问题”。对于工资集体协商中可能产生的争议,《办法》也有明确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或职工任何一方提出工资集体协商要约,另一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拖延的,提出方可以通过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协调解决,或提请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第二十八条规定:“工资集体协商过程中发生争议时,经双方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的,一方或者双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协调处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为必要时,也可以进行协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工会与企业代表组织等方面的人员,共同协调处理工资集体协商争议”。《办法》还明确了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监督管理,第三十条规定:“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会组织和企业代表组织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企业履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企业不履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或者违反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约定,侵犯职工权益的,可要求企业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张渝田】:各位朋友,《办法》的出台,是我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建设的一大成果。我们期望社会各界共同努力,把《办法》学习好、宣传好、实施好。我们相信,《办法》实施后,我省的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会更加规范有序,广大劳动者的权益能更好的得到维护保障,劳资关系会更加和谐稳定。我的介绍完了,谢谢大家!

    责任编辑: 白婉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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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办法》立法有关情况新闻发布会文字实录

  • 2013年01月17日 00时00分
  • 来源: 省政府新闻办
  •   【张渝田】:女士们,先生们!新闻界的各位朋友们:大家上午好!2012年11月19日,省人民政府第116次常务会议通过了《四川省企业工资协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2月1日正式施行。《办法》的颁布,是我省开展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以来一件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标志着我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进入了法制化、规范化发展的新时期。

      【张渝田】:下面,按照新闻发布会的安排,我代表省法制办就《办法》立法有关情况做一简要介绍。

      【张渝田】:一、立法的背景及必要性。工资集体协商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协调企业劳动关系、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一种重要方式。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有利于企业确定合理的工资标准和劳动定额标准,促进企业建立正常工资调整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从制度和机制上推动企业建立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

      【张渝田】: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十七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把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作为解决民生问题和加强社会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要求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省委、省政府也在全省范围内大力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在2010年下发了《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总工会等4部门(单位)<关于进一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明确了我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目标和任务,建立健全工资协商要约、协商、职工代表大会、监督检查等制度,加强分类指导,提高了工资协商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构建齐抓共促的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格局,为立法工作的开展打下了实践的基础。此外,其他兄弟省市已经出台的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也为我省立法工作提供了参考和借鉴。

      【张渝田】:截至2012年9月,我省签订专项工资集体合同84600份,覆盖企业22.46万家,覆盖员工949.6万余人,覆盖面持续扩大,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已常态化,劳资关系和谐稳定,为我省建设西部经济高地、承接东部产业转移、促进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近年来,广大人民群众对制定我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法规的呼声很高,在2011年、2012年向社会公众征求立法项目意见中,《办法》均名列榜首。


      【张渝田】:为了将我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有必要在认真总结我省这些年开展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基础上制定《办法》。

      【张渝田】:二、立法的过程。《办法》自2008年动议以来,历时近5年。2009年,省政府研究了有关立法问题,要求我们对兄弟省(区、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推进情况进行调研,对我省全面推开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进行评估,在深入调研和科学评估的基础上,确定立法工作具体方案。立法过程中,我们多次书面征求各市州、省级有关部门的意见,会同省总工会及省级有关部门赴成都、绵阳、乐山等地开展形式多样的实地调研,学习借鉴了兄弟省市已出台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并将相关工作成果充实到立法工作中。2011年9月30日,蒋巨峰省长主持办公会议,对四川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立法问题进行了专题研究,进一步明确了立法的指导思想和相关要求,为《办法》的出台起到了重要的指导和促进作用。

      【张渝田】:科学论证是保证立法质量的有效方法。我们委托西南财经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对四川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立法可行性进行评估。西南财大组织专家学者通过采取问卷调查、经济效益分析、实地考察等方式,深入分析了将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法制化与社会经济发展的关系,对完善立法提出了建议。在此基础上,我办会同省总工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工商联、省企业联合会(省企业家协会)等部门对文稿进行了多次讨论修改,充分吸收采纳了各方意见,形成了《办法(草案送审稿)》报送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张渝田】:三、《办法》的主要内容。《办法》共五章三十四条,严格遵循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有关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当前我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开展情况,突出了处理企业职工工资水平与企业利润增长和投资发展环境的关系,力求实现经济社会发展、企业效益增加与职工工资收入水平平衡增长。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张渝田】:一是适用范围包含了各种类别的企业。《办法》第二条规定:“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开展企业工资集体协商,适用本办法。”将我省行政区域内国有及其控股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及民办非公有制等各种所有制企业都纳入适用范围。

      【张渝田】:二是根据经济发展状况,确定了区别推进的工作原则。我省各地经济社会发展差异较大,为了确保各地、各类企业有效开展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办法》第五条规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兼顾职工利益、企业发展,符合地方经济发展状况、行业发展水平和企业实际情况”,第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组织领导,推动辖区内各种所有制、各类企业做好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

      【张渝田】:三是注重建立企业、行业、区域协商机制,平衡收益与分配的关系。《办法》借鉴了浙江等省的经验和做法,在第九条规定:“工资集体协商包括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企业工资集体协商。”为了明确企业工资集体协商与行业、区域工资集体协商的关系,构建全方位、全覆盖的协商体系,第九条还规定:“企业应当在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的基础上进行工资集体协商。”为了进一步明确区域性、行业性协商的适用范围与协商内容,第十条规定:“中小企业比较集中的地区,开展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由区域工会组织与区域企业组织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产业比较集中的地区,开展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由行业工会组织与行业企业组织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应当保障区域内企业职工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应当确定统一的工时、工价标准。”考虑到各企业之间经营状况的差异性,《办法》明确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重点也有所不同,第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正常和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通过工资集体协商建立工资正常增长和调整机制;经济效益差的企业通过工资集体协商建立工资支付保障机制。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应当约定劳动定额标准,保障职工实际工资水平与本企业经济效益及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张渝田】:四是规范了协商代表制度,明确了协商内容。《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在第十二条规定了企业和职工协商代表的产生方式,第十三条规定了区域性、行业性协商代表的产生方式,进一步完善了协商机制体制。为了更好的指导、帮助职工和企业进行工资集体协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工资集体协商的双方可以聘请有关专业人员作为顾问。职工方可以要求上级工会派出的代表参加工资集体协商,人数不得超过协商代表的1/3;企业方可以要求工商联、企业联合会、商(协)会等企业组织派出的代表参加工资集体协商,人数不得超过协商代表的1/3”。此外,《办法》还对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内容作了明确,第十六条对企业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分配形式、工资水平、集体合同期限、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途径等协商内容进行了规定,第十七条明确了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应参考的有关因素,包括当地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地区行业平均工资水平、企业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等。

      【张渝田】:五是进一步强化协商工作要求,注重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办法》完善细化了现行工资集体协商有关工作措施,引入了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确保协商工作落到实处,第七条规定: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对工资集体协商的开展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签订、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会同工会、工商联、企业联合会、行业商(协)会通过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处理企业工资集体协商中的重大问题”。对于工资集体协商中可能产生的争议,《办法》也有明确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或职工任何一方提出工资集体协商要约,另一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拖延的,提出方可以通过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协调解决,或提请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第二十八条规定:“工资集体协商过程中发生争议时,经双方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的,一方或者双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协调处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为必要时,也可以进行协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工会与企业代表组织等方面的人员,共同协调处理工资集体协商争议”。《办法》还明确了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监督管理,第三十条规定:“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会组织和企业代表组织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企业履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企业不履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或者违反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约定,侵犯职工权益的,可要求企业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张渝田】:各位朋友,《办法》的出台,是我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建设的一大成果。我们期望社会各界共同努力,把《办法》学习好、宣传好、实施好。我们相信,《办法》实施后,我省的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会更加规范有序,广大劳动者的权益能更好的得到维护保障,劳资关系会更加和谐稳定。我的介绍完了,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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