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修订草案)》立法听证会会议记录
各位听证代表,听证参加人,新闻媒体的朋友们:
大家下午好!非常高兴邀请到大家参加今天的《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修订草案)》立法听证会,欢迎大家的光临!此次立法听证会由省政府法制办提议,在泸州市召开,是我们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体现,也是为了进一步征求听取基层部门、人民群众等各方面的意见,更好地接地气。
1996年4月16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并公布实施了《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全省道路运输行业随着改革开放现代化建设的变化而变化,发展而发展,道路运输业的繁荣发展对30多年来改革开放的发展带来显著的推动。现代物流、人流、信息流的流动,是道路运输事业形成一片大发展、大繁荣的景象。道路运输工作涉及的工作方方面面比较宽泛,法律关系比较复杂,既有我们通常所说的民事法律关系,也有管理中的行政法律关系,到一定程度还有刑事法律关系,能够涉及到几乎每一个人。
1997年、2002年、2006年我省先后3次对该条例进行了修正或者修订,使我省道路运输业的发展步入了法制化轨道,对加强全省道路运输管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道路运输市场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我省道路运输业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面临着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成品油税费改革和交通大部制改革,对道路运输行业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道路运输行业管理范围、管理模式等均发生了重大变化。为适应当前我省道路运输业的发展变化,修订《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十分必要。《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修订草案)》已经列入2013年省人大常委会和省政府的立法计划,列入了省人大常委会11月审议项目。
《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修订过程中,我们征求了省级有关部门和市(州)人民政府的意见,学习借鉴了兄弟省市的先进经验,也到基层进行了立法调研。同时,考虑到《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的修订涉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涉及社会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为了提高立法质量,提高公众参与地方立法途径,结合目前正在开展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经研究,省政府法制办、交通运输厅决定今天在泸州市召开立法听证会,广泛听取基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立法听证是立法机关在立法过程中,为了收集、获取与立法有关的资料、信息,邀请有关政府部门、专家学者及与法律法规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甚至普通民众等到会就一些立法中重点、热点、关注点陈诉意见,为立法机关审议法律法规提供依据与各种参考意见的一种制度。通过举行立法听证会的方式听取意见,是地方立法工作坚持发扬民主、注重民众利益表达、增强立法透明度,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立法的重要程序。今天的立法听证会由省政府法制办、交通运输厅联合举办,泸州市政府法制办、泸州市交通运输局承办,泸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具体实施。对这次立法听证会,泸州市有关部门作了大量准备工作,在此表示衷心感谢。
通过发布公告、接受报名、遴选听证代表等程序,参加今天听证会的代表共13人,包括市人大代表1名、基层执法单位代表2名、旅游部门代表1名、运输企业代表2名、客运站代表1名、出租企业代表1名、汽车租赁企业代表1名、驾驶员代表1名、律师代表1名、教师代表1名、乘客代表1名。同时欢迎各位媒体的朋友参与旁听和会后的采访报道。
这次听证会代表涉及范围广、代表性强,普遍具有较高的文化水平和较强的实践体会。希望各位代表对听证会主要议题和其他内容畅所欲言,充分发表意见,并自觉遵守会议的各项纪律:一是为保持会场安静,请参会人员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或者将手机调整为震动模式;二是参会人员应认真听取听证代表的发言,不得随意打断听证代表发言;三是请听证代表发言时先作自我介绍,发言内容应当观点明确,并简要阐明理由;四是重复意见只需表态,勿需赘述;五是为保证听证代表公平发言的机会,每位听证代表的发言时间原则上不超过8分钟;六是代表的书面意见请在会后交会议工作人员。
下面进行第一项议程,请交通运输厅运管局党委书记、副局长王晓世同志作《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修订情况的说明。
交通运输厅运管局党委书记王晓世
各位代表、新闻界的朋友,大家上午好!
我受省交通运输厅委托,现就《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修改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修订《条例》的必要性
道路运输是现代综合运输体系的基础,是国民经济的重要产业,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近年来,我省道路运输市场呈现良好的发展势头,道路运输生产能力显著提高,道路运输结构得到优化,市场环境进一步改善,服务质量不断提升,对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支撑和保障作用日益增强,在综合运输体系中已占主导地位。截止2012年底,全省道路客、货运量分别达到26.6亿人次和15.8亿吨,在综合运输量中占比分别达95%和91.5%。全省营业性客、货车分别达到5.2万辆和61.6万辆,城市公交车和出租汽车分别发展到2.4万辆和4.1万辆,农村客运车辆突破3万辆,乡(镇)、村通客车率分别达到92.5%和76.8%,全省旅游客车达3752辆,其中高级客车比重达70%。全省等级客、货运站共2108个,机动车维修业户2.7万户,年完成驾驶培训141万人次,我省道路运输行业已基本形成分工合理、有机衔接、相互配套、协调发展的局面。
随着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社会提出了多元化、高品质化的运输需求,道路运输业的内外发展环境均发生了重大变化。特别是国家实行成品油税费改革和交通大部制改革,对运输组织结构和运输市场格局都产生了重大影响。道路运输行业管理职能的外延和内涵也都有了很大扩展,在经济社会发展中承担的任务大幅增加。因此,为适应当前我省道路运输业的发展变化,需要对原《条例》进行修订、补充和完善。
(一)《条例》的调整范围、有关管理体制和机制的设定,已经不能适应当前道路运输市场发展、大部制改革和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发展的实际需要。交通大部制改革整合了政府相关职能,形成了统一的管理体制。城市公交和出租汽车客运统一纳入道路运输行业,保证了道路运输市场体系的完整和统一,有利于建立公平统一、健康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也有利于道路运输行业的长期稳定发展。大部制改革,对交通管理部门来说,必须统筹考虑如何发挥各种运输方式的优势,做好有效衔接,实现各种运输方式合理布局,并统筹考虑城市、乡村、城际之间运输需求。因此,需要新条例在构建综合运输体系方面作出导向性的规定。
(二)修订条例是推动我省道路运输行业管理和发展转型升级的需要。在转变道路运输发展方式、构建综合运输体系建设、加快发展现代道路运输业的新形势下,我省道路运输市场发展中还存在许多矛盾和深层次问题亟待解决:一是行业结构性矛盾仍较突出,农村和偏远地区运输发展相对滞后,满足多样化、高品质运输需求的有效供给能力不足;二是行业发展方式较为粗放,运输组织化程度较低,依靠技术进步和科学管理的集约化发展动力不足;三是道路运输自身优势尚未充分发挥,与其他运输方式间的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不足,难以实现客运“零距离换乘”和货运“无缝衔接”;四是与支撑现代物流发展和满足公众便捷出行的需求相比,运输装备和站场设施的条件和服务能力不足;五是运输市场秩序有待进一步规范,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者的服务意识和社会责任感仍需加强,市场诚信体系建设需进一步加快;六是行业安全与稳定的形势严峻,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状况不能完全满足群众安全便捷出行的需求,可持续发展的后劲不足;七是行业管理理念、方式和监管手段还不能完全适应道路运输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综合上述情况,原《条例》已无法满足我省道路运输业进一步改革发展的需要。为了对道路运输经营和管理中的各种社会关系进一步予以调整、规范,保障法制的统一,迫切需要对原《条例》进行修订,从而为今后我省道路运输行业的健康持续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制依据和保障。
二、关于《条例》的修订过程
2012年,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将《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修订)》列为2013年一类立法项目。根据立法工作要求,省交通运输厅成立了条例修改起草小组,在全面总结我省近年来道路运输管理实践经验,深入调研道路运输市场现状,分析存在问题,并借鉴国家和其他省市道路运输管理法规有益经验的基础上,于2012年年底,完成了《条例(修订草案)》(初稿),并多次在全省交通运输系统内征求意见,召开有关方面代表参加的座谈论证会。经反复修改,形成了《条例(修订草案)》代拟稿,并于2013年6月报送省政府。省政府法制办经初步修改后,书面征求了省发改委、财政、公安、住房城乡建设、工商、环保、质监等部门和21个市州政府的意见,并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对《条例(修订草案)》(代拟稿)进行了多次修改。期间,省政府法制办会同我厅赴泸州、成都、贵州等地进行调研,听取有关经营者和基层管理人员的意见,并召开了由当地法制办、交通运输局和有关部门参加的座谈会。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对送审稿逐章逐条进行了反复研究、论证和修改,形成了目前这一稿。
三、《条例》修订的主要内容
在《条例》修订过程中,坚持“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重实效”的思路,基本保留了原《条例》框架结构,分为总则、道路运输、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六章,共六十九条。本次修订主要是适应大部制改革,突出构建综合运输体系、道路运输业转型升级、行业管理职能转变以及道路运输安全管理等内容,增加了城市公交和出租汽车管理的相关内容,删除了相关收费类条款,并根据近几年来条例实施情况和当前道路运输市场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修改了相关规定。
(一)关于条例名称。
将《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修改为《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主要考虑以下因素:一是与国务院《道路运输条例》及其他省、市出台的道路运输管理法规名称保持一致。目前,国务院及大多数省、市道路运输管理法规名称中都没有“管理”字样;二是《条例》对道路运输活动中各方当事人的行为进行规范,包括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行为,因此删除“管理”二字;三是改变以往“重管理、轻服务”的行业管理理念,突出政府职能转变和促进道路运输业发展。
(二)适应交通运输职能的转变,增加了构建综合运输体系、促进各种运输方式协调发展的相关规定。
《条例(修订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道路运输工作的领导,统筹道路运输与其他运输方式协调发展,优先发展公共汽车客运,积极发展城乡物流,推进城乡客运一体化,建立道路运输应急保障体系(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发展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综合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相衔接(第六条)。以上对构建综合运输体系作出了导向性的规定。
(三)根据交通运输部门职能调整和道路运输发展实际,将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和出租汽车客运纳入调整范围。
这是根据国家“大部制”改革的要求,将原建设部门的“指导城市客运管理及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的职责整体划入交通运输部门,城市公交和出租汽车客运统一纳入了道路运输行业的范畴。为维护道路运输体系的完整和统一,解决目前我省公共汽车客运和出租汽车行业无法可依的突出问题,借鉴外省的立法经验,将公共汽车客运、出租汽车客运纳入了此次《条例》的调整范围。
一是明确城市人民政府的职责。《条例》规定“有关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公共汽车、出租汽车发展规划,适时调控发展规模,确定公共汽车客运线路、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的期限及车辆营运使用年限,组织、协调、督促交通运输发展改革、财政、公安等有关部门做好出租汽车行业经营权投放、回收、收费、利益分配、行业稳定工作等工作”(第十四条)。
二是对公共汽车和出租汽车客运行业准入退出条件以及驾驶员的从业条件作出了规定。明确:客运包括班车客运、包车客运、公共汽车客运、出租汽车客运(第二条第二款);客运经营者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规定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在许可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第七条第一款);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应当先按照有关规定取得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从事出租汽车和公共汽车客运的驾驶员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从业条件(第十三条)。
三是将具体的管理内容授权省政府制定规章进行调整。鉴于公共汽车客运和出租汽车客运的经营管理等内容较为复杂,其服务质量、服务水平也与社会公众日常出行密切相关,且上位法尚未出台,因此,此次《条例(修订草案)》仅对重大问题作原则性规定,具体规定待上位法出台后再由省政府规章进行规范。
(四)按照安全第一的原则,增加了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的管理规定,保障道路运输源头安全。
道路运输行业是关系到社会公共安全的服务行业,安全是人民群众对道路运输的最基本要求,也是今后交通运输部门强化公共服务能力的重点和方向。近年来,我省道路运输安全形势有所好转,但影响和制约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的问题没有根本解决,诱发安全事故的因素依然很多,保障道路运输安全的难度很大,任务艰巨。保障道路运输安全是修订《条例》的重要指导思想和立法目的。为促使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强化安全意识,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条例》强化了道路运输安全管理责任。
一是增加了从业人员的退出机制。《条例(修订草案)》确定了我省客货驾驶员实行继续教育、诚信考核和记分管理制度(第二十一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道路运输经营者的信誉考核评价制度,给予记分的行为及分值,授权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第五十二条)。
二是加大了对发生安全事故的经营者的处罚力度。对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整顿不合格的,核减相应的经营范围或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对道路运输经营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及发生较大及以上道路运输行车事故的,不得新增客运线路、增加车辆等(第六十一条)。
三是强化日常监督管理。《条例(修订草案)》规定,营运车辆应当安装和使用卫星定位装置,保障系统正常运行,确定专人监管,实时监控(第二十六条);班车、包车客运车辆的技术和类型等级以及货运车辆的技术等级必须达到国家有关规定并定期核验(第二十五条)。
四是加强部门之间的协同配合。《条例(修订草案)》明确了交通、公安要等建立营运车辆违法行为及驾驶员交通安全事故信息共享机制;各部门应加强沟通合作和信息共享,共同做好地质灾害和极端天气等情况下的道路运输安全工作(第四十七条);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牵头下,相关部门应加强对道路运输市场秩序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打击道路运输非法营运的长效机制,依法查处道路运输非法营运行为(第四十六条)。
(五)按照以人为本、便民服务的原则,完善了道路运输行业管理的相关规定。
一是增加了有关道路运输经营行为的管理规定:经起讫地共同的上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旅游包车可在车籍所在地之外开展团队旅游运输服务(第十一条第四款);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车应当安装监督教学活动的计时等设备并保证其正常运行(第四十一条);客货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者合并、分立或暂停、终止经营等,应当办理有关手续(第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二是顺应行业发展的趋势,将实践中创造的行之有效的做法上升为法律。如促进现代物流业发展方面,《条例(修订草案)》规定,鼓励发展多式联运、甩挂运输和城乡配送,积极推广多轴重型、集装箱、厢式封闭和罐式专用车辆运输(第十六条);完善应急运输保障机制方面,《条例(修订草案)》规定,客货运输经营者应当完成应急运输任务,在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情况下,经运管机构批准,可开展应急运输(第二十七条)。
(六)随着相关法规政策的调整,对与上级规定冲突的条款进行了修改。如,按照国务院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精神,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监察部、审计署《关于公布取消公路养路费等涉及交通和车辆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8〕84号)的规定,删除原条例中有关交通规费方面的规定。在法律责任中,对与有关部委的规章规定重复或不一致的有关内容进行了删除,如客运经营者不按许可营运线路经营的(原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项)、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安全检查不合格车辆出站的(原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项)。
以上修订说明,请各位代表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谢谢大家!
省政府法制办主任张渝田(主持人):下面进行第二项议程,请各位代表围绕立法听证会的主要议题发表意见。
泸州外国语学校郑家华(市民代表)
我叫郑家华,是泸州外国语学校的退休教师,对《条例》有以下几点意见。
1.第二条二款“包车客运”里是否包含“校车、出租车”。第七条第三款临时的旅游包车是否可用使用出租车,若可以,那么包车的限时多久、规模多大怎样限定;
2.第十一条第四款“经起讫地共同的上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建议改为“经起讫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
3.第八条“农村客运”中间应加上“直通”二字,不然则在(二)中加“中途有规范的站点”;
4.第九条第二款末尾加上“因不可抗力暂停服务的需立即或尽快以各种方式向乘客说明,并承诺期限恢复运营”;
5.第十条一款2句在“交他人”后加上“或他单位”承运(注:下句同);
6.第十一条第四款调到二款末尾,因他们共同谈的都是“包车”和“车籍”;
7.第十四条一款末尾“稳定工作等工作”中应删掉前一个“工作”;
8.第十七条首句末尾“运输的”后面加上“单位或个人”,这样指向、限制明确些;
9.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按照车辆的核定的载客人数和载客重量运输旅客和货物”应明确载体车辆的类型,非滚动班车、公交车、出租车可以少于核定载客。“严禁道路运输车辆客货混装和超速、超载、超时运行”应增加“超宽和超高”;
10.第二十八条二款“由于夹带-----造成经济损失及人身伤亡的,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责任人”是指经营者还是夹带者?为免歧义,该在“夹带”前加上“准许或秘密”来分清楚责任;
11.第三十条第二款加首句“小客运站应抽检乘客行包”,否则可以把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末句-----客运站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携带危险品的人员进站乘车----调到第三十条第二款前面。另外,此句与第二十八条二款首句相类似;
12.第三十三条末“强行”后加上“或未经说明”;
13.第三十八条末尾加上“更换零部件”;
14.建议《条例》对“代驾”进行法律约束规定;
13.第四十八条一款“从业人员”后加上“(包括经许可的、零时的、短距离的、非正式的)”;
14.第五十四条或五十七条加“无营运资格进行载客活动的”。
泸州杰可律师事务所律师冯俊(律师代表):
尊敬的主持人和各位代表,我是来自泸州杰可律师事务所的代表冯俊。围绕此次听证会的主要议题,我简要地提出几点意见,请各位代表指正。
1.旅游包车经批准可在车籍所在地之外开展团队旅游运输服务的规定,我个人认为是不适当的,没有必要的。
理由一:客运班车的功能在于提供公共服务,而非从事旅游包车业务,旅游包车业务由专门的旅游包车公司可以完成,无需客运班车参与。相反,其参与旅游包车业务只会降低其公共服务的水平;
理由二:客运公司要将客运班车旅游包车业务合法化,其目的只是为了多换点钱,以前,客运公司的司机会利用公司的班车保养的期间、司机的休息时间,用公司的车从事旅游包车业务,所赚到的钱归司机个人,现在客运公司只是想通过客运班车旅游包车业务合法化的方式将这笔钱装进自己的腰包。但是,客运公司的驾驶员可能会利用公司的班车保养的期间、驾驶员的休息时间,用公司的车从事旅游包车业务这一行为,这严重损害了公共利益。客运汽车在保养期间得不到应有的保养,司机得不到足够的休息,这就为其公共服务安全埋下了严重隐患。
2.累计扣分制度可行,有利于提高服务质量,提高管理效率。但是,应当注意考虑以下几个问题:
(1)具体如何扣分,不要对司机造成太大的心理压力;
(2)扣分的同时应当考虑如何对司机好的行为表现予以加分,这样的一个奖惩体系才能算是完善合理的,不能只罚不奖,这样是不利于调动司机的工作积极性;
(3)怎么样让这个制度得到真正的落实,其中最难得问题是如何让公众参与到这个制度中来,而且怎样保证他们能够公正客观地对司机的服务做出评价。
3.对公共汽车客运、出租车客运的有关规定,我认为是可行的。
4.“经营者不得向承租人提供或者变相提供驾驶劳务,租赁车辆禁止从事经营性运输”,这一点我认为是可行的,有利于保护作为承租人一方的弱势群体的利益,同时保证了租赁车辆被用于公共运输的正常秩序。
租赁期间的各种损失风险问题可以由租赁公司与承租人自己协商解决,交管部门只需基于保护承租人利益的目的,对一些必要的损失划清责任就可以了,这样符合意志自由的民事活动原则,同时兼顾考虑了公平,对弱势方利益的保护。
四川平通律师事务所主任张金华(泸州市人大代表)
尊敬的各位领导和各位代表,我是四川平通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代表张金华,对于《条例》有几点建议。
1.关于对旅游包车经批准可在车籍所在地之外开展团队旅游运输服务的规定是否适当、可行的问题,为防止旅游包车以开展团队旅游运输服务的名义私自在汽车站等地从事非法揽客活动,不宜进行规定。
2.对公共汽车客运、出租汽车客运的有关规定是否适当、可行(第七、十三、十四条)为防止客运企业在获得相应许可后未能及时投入运营为公众提供服务,可以规定其必须在规定的时间按照许可决定的开业条件投入运营,同时很有必要规定其未在规定的时间投入运营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对其他内容无意见。
3.关于对道路客货驾驶员实行累计记分制度的规定是否必要、适当的问题,个人认为是有利并且可行的。为加强对道路运输驾驶员的管理,有必要对客、货运驾驶员实行记分管理制度,记分周期为12个月,总分为20分,但应进一步规定在何种情况下予以记分,以及各种情况下记分的分值。
4.国务院《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客运机动车不能出租,但实践中确实有其他机动车租赁的经营主体,为防止机动车经营主体变相从事客运经营,有必要规定经营者不得向承租人提供或者变相提供驾驶劳务,租赁车辆禁止从事经营性运输。但没有必要规定在租赁期间,因车辆技术、装备问题造成的损失,由经营者承担责任。因承租人使用、保管不当造成的损失,由承租人承担责任。原因是此种租赁属于合同行为,完全可以由《合同法》中租赁合同的相关规定予以调整,且有时候承租人明知出租车辆存在一定安全隐患,也同意承租,故前述内容完全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予以约定,地方性法规不宜作出强制性规定。
5.第五十六条对未经允许擅自使用其他机动车从事客货运输的处罚过低,规定无效,原因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六章已经对相关行为的处罚标准作出了处罚力度更强的明确规定。
另外,对于整个修订草案中,有以下几个地方应作文字调整:
1.第五条第一款应明确“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具体部门;
2.“起讫点”可考虑改为“出发地和到达到”,避免有人不明白其含义;
3.第六十七条“省发改委会同省省财政厅”应使用全称。
甘孜州运管处副县级调研员张俊林(基层运管代表)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朋友,我叫张俊林,来自甘孜州运管处。
1.赞成第十一条修改增加“经起讫地共同的上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旅游包车可在车籍所在地之外开展团队旅游运输服务”。
理由一:符合四川省旅游运输业的发展,有利于促进四川省旅游运输业拓展开放性的旅游运输服务,经共同上级运管机构批准,可以有效提升旅游运输服务质量。
理由二:从现在成阿两地(注:成都、阿坝)道路旅游运输模式来看,这种创造性的运行模式可行,经验值得用法规来确定,标准一致。以法律来促进道路运输管理。
理由三:从实情看,有利于解决长期困扰旅游地、客源地两地运输企业之间的经营利益矛盾,有利全省建成无障碍旅游,实现以人为本,为广大游客提供便捷、优质的旅游运输服务。
2.对修订草案第十条,第五十三条二款,第七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及第四十三条赞同,认为可行,适当。
泸州市龙马潭运管分局副局长李伟(基层运管代表):
我是来自泸州市龙马潭区运管局的基层代表,接下来我对主要议题的意见做以下阐述。
1.关于第十一条第四款有关开展异地团队旅游服务的条文,我认为不是很妥当。主要原因一是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得不到很好的落实,客运车辆在异地经营,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培训、车辆技术管理、运营管理等一系列管理措施办法得不到落实,存在安全隐患;二是与交通运输部《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中“包车客运一端必须在车籍地”的规定相冲突;三是监管责任难以落实,车籍地和运营地道路运输管理部门监管责任交叉,易造成的脱管现象和推诿现象;四是给当地旅游客运企业带来的经营上的困难,甚至各地此类车辆泛滥并造成不良竞争,经营矛盾突出。因此建议不增加此项;
2.关于第四十三条所涉及的租赁车管理,建议取消汽车租赁行业备案管理的提法规定。汽车租赁不属于道路运输行政许可范围,备案管理操作性较差,管理无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据;取消对租赁车发放道路运输证的规定,因为道路运输证是对取得经营许可的车辆配发的证件,是营运车辆取得经营许可的证明租赁车辆不属于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范围,发放道路运输证是与《条例》及相关运输管理规章相悖的,建议取消;
3.第二条第三款中“道路旅客运输站点应”表述为“具备上下车功能的场所”;
4.第八条中开行条件“客运班线的起讫点设置有客运站”可表述为“农村客运线路一端或两端无客运站的,安全监管由乡镇人民政府和运输企业负责”;
5.建议增加道路运输安全源头管理章节和条款,进一步明确源头监管职责,同时明确相关法律责任:“1、严格道路运输市场准入退出管理,严格执行道路运输市场的准入条件,严格执行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退出条件;2、严格执行驾驶员培训和从业资格证培训管理规定;3、严格执行营运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严格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督促车辆严格强制维护和综合性能检测;4、监督汽车客运站做好安全管理工作,严格执行“三不进站、五不出站”的管理制度。”;
6.草案中对道路客货驾驶员实行累计记分制度的规定,我认为此条不是很成熟,不适当。交通运输部虽已出台《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诚信考核办法》,但目前相关的配套软件系统尚不具备,建议取消此条款,待成熟后再执行。
7.修订草案对公共汽车客运、出租汽车客运的有关规定,建议在《条例》第十四条中明确监管部门对出租车企业收费、利益分配的工作职责;建议在法律责任章节中明确设定出租车异地经营、拼载、拒载等处罚条款;建议省政府尽快出台城市公交管理办法。
泸州玄滩运业有限公司酒城旅游分公司经理卢跃华(旅游客运企业代表)
对旅游包车经批准可在车及所在地之外开展团队旅游运输服务的规定谈一下我的意见。我的观点是不适当的,理由有五点:
理由一:没有明确在什么情况下可批准;
理由二:批准时,是否征求异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意见;
理由三:异地市场是否有需求,运力满足条件情况没有验证;
理由四:对异地市场是否带来冲击,造成无序竞争,恶意杀价;
理由五:对安全管理带来难度。
泸州兴运客运中心站赵达树(客运站代表)
我叫赵达树,来自泸州兴运客运中心站,今天对客运站源头安全管理方面的问题,提出我的看法。
建议第二十二条增加驾驶员连续驾驶车辆时间不得超过4小时和落地休息的具体时间等规定,恢复原24小时内累计驾驶车辆时间不超过8小时的规定,同时建议第十二条和第二十二条驾驶车辆的时间和运输里程应修改和限速标准基本一致,以便客运站在运输组织时更好地判断驾驶员是否超时运行。
雅克运业有限公司总经理马莉(旅游客运企业代表)
主持人好,各位代表好,我是来自旅游客运企业的代表马莉,现在任四川甘孜雅克运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同时也任四川九寨运业雅克分公司总经理,今天我针对议题第一条发表自己的观点。
我赞成修订草案对旅游包车经批准可在车籍所在地之外开展团队旅游运输服务的规定。
理由一:本条款为创建我省的无障碍旅游提供了法律保障。无障碍旅游是旅游发展的必然趋势,现实中珠江三角洲的无障碍旅游推行已取得成功,我省成都与阿坝两地率先推行的无障碍旅游也证明了本条款的合理性与科学性。
理由二:本条款符合旅游资源拥有地与客源拥有地的资源互通共享原则。
理由三:本条款有利于进一步强化旅客运输企业的竞争机制,促进企业提升服务水平与能力。
理由四:本条款有利于进一步提升改进道路运输机构的监督执法重点,将有限的人力物力财务转移至对客运工作的安全监督,打造廉洁的执法环境。
理由五:本条款有利于帮助符合资质的正规客运企业将有限的人力物力财务更多地投放在安全管理水平的提高与科技的投入运用上。
理由六:本条款一旦实施从一定程度上有利于避免区域内的旅游客运车辆群体不稳定事件发生。
另外,修订草案对道路客货驾驶员实行累计记分制度的规定,我也认为时机不成熟,待成熟后再执行比较合理。其余的我都很赞成。
泸州市公交公司驾驶员夏夜(驾驶员代表)
我叫夏夜,是泸州市公交公司驾驶员代表,我对修订草案的意见有以下两点:
1.驾驶员考核累计积分制度不能成为驾驶员的负担,合理制定考核方能够警示驾驶员安全驾驶;
2.加强黑车打击力度,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有三点理由,一是黑车给市场带来不公平竞争,二是黑车无安全保障,不遵守道路交通条例法规,对道路行驶的车辆均带来安全隐患,三是黑车抢夺有限的客流资源,对企业效益造成严重影响。
泸州市康泰运输有限公司总经理周玉慧(出租车客运企业代表)
我是泸州市康泰运输有限公司的总经理周玉慧,很荣幸参加今天的听证会。我的观点如下:
1.建议在第十四条中,进一步明确监管部门对出租汽车企业收费、利益分配的工作职能;对企业在经营中的成本、利润如何监管、协调和分配是否可以考虑的具体一些;
2.建议在第五章法律责任中,将涉及出租车异地经营、拼载、拒载等常见行为纳入处罚条款,其中,应明确出租车载客到异地,返回时是否可搭乘顺路返回乘客,拼载拒载该如何处罚;
3.企业规范问题中,挂靠的私人车辆的安全保障该如何规定;
4.根据交通部、省交通厅关于企业服务质量考核办法的实施,对于考评结果的运用是否可纳入《条例》规范。
泸州市茜草园艺村孔丽(乘客代表)
大家好,我叫孔丽,很荣幸能够作为乘客代表来参加今天的听证会。今天我从普通乘客的切身利益来谈谈对《条例》的看法
1.修改意见基本赞同。
2.非常赞同第四条关于优先发展公共汽车客运的规定,并且应加强城乡一体化力度,城市公交应向周边延伸,同时保证票价、收发车时间以及公交服务质量。
3.加大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加强驾驶员素质。
4.加强黑车的打击。
5.客运车辆进站尽量不要到城区绕行,耽误乘客时间。
兄弟汽车租赁公司法人代表聂小强(汽车租赁企业代表)
各位领导及代表大家好,我是兄弟汽车租赁公司法人代表,针对汽车租赁方面我有以下几点意见。
1.希望恢复以前的审批制度。现在的租赁公司都是在工商局办理营业执照就可以营业。
2.汽车租赁企业的数量急剧增加,市场存在恶意竞争现象,会导致发生严重的安全隐患。
3.私车太多,由于没有了审批制度,就没有监管,导致现在新办的汽车租赁企业绝大多数都是私车参加营运,同时也没有按照规定进行二级维护保养,车况得不到保障这是个很严重的安全隐患。
4.车辆投保难,在泸州所有保险公司我们正规租赁汽车不能足额投保,反而私车能够足额投保,我们正规租赁车只能异地投保,泸州保监会反对异地投保,导致我们正规租赁汽车在外资保险公司才能得到足额投保。
5.从业人员混乱,没有专业的监管人员,安全员不能持证上岗,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专业人员头上,从而增加车辆的安全隐患。
市民代表郑家华(补充发言)
应加强管理汽车租赁行业,防止诈骗。一、应签订正规合同,二、通过定位系统随时监测车辆位置,三、清理整顿租赁汽车市场,为正规企业提供良好的市场环境。
客运站代表赵达树(补充发言)
建议明确客运企业和客运站的安全职责,体现客运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职责,即:客运企业必须向客运站提供车况符合安全要求的应班客车。
省交通运输厅副厅长白理成
各位听证代表,同志们:
首先我代表省交通运输厅,感谢各位听证代表、听证参加人以及新闻媒体的朋友们对《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修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衣食住行是老百姓生活中最基本的需求,在现代综合运输体系中,道路运输行业的从业人员最多、运输量最大、通达程度最深、服务面最广、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联系最为密切,因此是最具社会性、群众性、窗口性、服务性的一种运输保障系统,在保障经济社会发展、满足城乡客货运输需求、方便人民群众便捷出行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近年来,我省道路运输供给能力不断提高,道路运输结构逐步优化,市场环境进一步改善,服务质量稳步提升。但是在快速发展的同时,我省道路运输业也面临着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成品油税费改革、交通大部制改革,以及人民群众对安全便捷舒适出行的需求不断提高,对道路运输行业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道路运输行业管理范围、管理模式等均发生了重大变化,1996年出台、2006年最后一次修订的《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已不适应我省道路运输业的发展要求。因此,在省法制办的指导支持下,我们启动了条例的修订工作。
在修订起草过程中,我们广泛征求了政府管理部门的意见,也多次深入基层进行立法调研。为确保立法质量,尊重和保障公众的参与权,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省法制办与我厅研究,决定今天在这里召开听证会,公开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参加今天听证会的既有道路运输管理部门、道路运输企业、驾驶员等道路运输行业的职工,也有学校教师、个体从业者、社员等消费者代表,还有律师等法律专家,涉及面广,有较强的代表性。刚才,各位代表围绕立法听证的几个主要议题畅所欲言、各抒己见,充分发表了意见,对我省道路运输服务和管理提出了很多有益的意见和建议,为进一步修订条例提供了很好的帮助和参考,对于提高《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修订草案)》的立法质量,确保合理性和可操作性具有重要意义。在此,再次向大家表示感谢。下一步,我们将配合省政府法制办认真研究分析,合理采纳各位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对条例进一步修改完善,抓紧工作,争取尽早报送省人大常务委员会审议,尽早修订出台。
待条例正式修订出台后,我们将认真做好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安全意识和服务意识,切实履行条例赋予的职责,健全机制制度,强化监督检查,不断提升依法行政能力,为服务人民群众安全便捷舒适出行作出积极的努力。
谢谢大家。
省政府法制办主任张渝田(主持人)
各位听证参加人,自2013年9月2日发布本次立法听证会的公告以来,省政府法制办和交通运输厅严格按照程序开展了相关前期准备工作,在与会各位同志的大力支持下,本次立法听证会得以顺利召开。今天,各位听证代表就自身的工作实际和切身体会对本次听证会的主要议题发表了自己的观点,并就我省交通运输业的发展提出了中肯的意见和建议,这些意见和建议,对《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修订工作的进程具有积极作用,我们将认真整理、归纳各位代表的意见,合理吸收纳入新的《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使新条例更加体现民意,反映民智,符合基层发展情况,从而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快速健康发展。
今天的立法听证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责任编辑:
李莎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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