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地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 2015年08月21日 07时18分
  • 来源: 省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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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川办发〔2015〕75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近年来,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深入推进,各类建设项目占用林地规模不断扩大,违法违规使用和挤占林地现象频繁发生。为加强我省林地保护管理,遏制非法侵占林地势头蔓延,巩固生态文明建设基础,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林地保护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林地是生态建设的物质基础,是森林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根基。加强林地保护管理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任务,也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具有重要的政治、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四川是长江上游生态屏障、全国生态建设核心区和生物多样性富集区,生态区位重要,生态地位特殊,加强全省林地保护管理关系国家生态安全、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各地要站在建设生态文明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加强林地保护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正确处理发展经济与保护生态、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始终把加强林地保护管理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抓实抓好,为建设生态文明和美丽四川创造更好的生态条件,为全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二、严格林地红线管理和用途管制

      (一)加强林地红线管理。林地红线是生态红线的重要基础,是必须坚守的“生命线”和不可逾越的“高压线”。各级人民政府要牢固树立生态红线意识,按照国家和我省相关规定,明确划定市、县两级林地红线,制定完善管理办法,守住生态安全底线。

      (二)严格林地用途管制。认真执行各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严禁为规避林地用途管制而擅自调整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或将林地隐瞒不报、改变林地用途。严格控制各类工程占用征收林地,特别是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等生态敏感区和沙化、石漠化等生态脆弱区等重点区域,加强公益林地、有林地和天然林地保护。严禁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等生态敏感区域占用林地采矿、采砂、取土;从严控制在林地特别是天然林地、公益林地上设置矿业权,已设置矿业权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提出妥善处置方案;城市开发和工业园区建设应尽量避免占用天然林地和公益林地;交通运输、水利、能源等重大建设项目要优化建设方案,在建设过程中加强林地保护。禁止毁林开垦、毁林挖塘等将林地转化为其他农用地行为,在农业综合开发、耕地占补平衡、土地开发整理和复垦过程中,不得随意挤占林地。

      (三)加强占用征收林地管理。严格执行占用征收林地定额和供地政策,完善占用征收林地审核审批办法,从严控制林地转为建设用地。占用征收林地审核审批应以国家林地供地政策和产业政策为指引,以土地利用、城乡建设、林地保护利用等规划为控制,重点保障基础设施及公共建设使用林地,控制城乡建设使用林地,限制工矿开发占用林地,规范商业性经营使用林地。各类工程建设应坚持不占或少占林地原则,确需占用征收林地的,必须依法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集约使用林地。严格审查经营性建设项目占用征收林地的必要性和合理性,严防大规模圈占林地转为非林地,严禁向国家禁止建设项目提供林地。各级林业部门要加强林地占用征收审核审批管理,发布林地占用指南,强化林地使用指导、服务。各地、各有关部门应加强项目规划选址、用地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林地审核等方面的沟通协调,主动服务、依法管理,支持保障重大工程和民生项目依法依规使用林地。

      三、严厉打击破坏林地资源违法行为

      各地要加大林地监管执法力度,加强执法检查,坚决依法查处违法占用林地和破坏林地行为,构成犯罪的要按照“两法衔接”要求,依法移送森林公安机关处理。要加强对已批准使用林地项目的监管,监督使用单位(个人)按审核审批的范围、面积、方式等使用林地;临时占用林地期满后,督促林地使用单位(个人)按要求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开展植树造林,恢复植被,及时归还林地。坚决制止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搞开发建设占用林地,坚决制止违反土地利用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国家产业政策和林地使用政策占用林地,坚决制止侵占林地搞土地开发整理和毁林开垦,并限期收回林地和恢复森林植被。要建立破坏林地资源重大案件责任追究制度,对违规决策、知法犯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及其他造成林地资源破坏的行为,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对因监管或制止不力,致使违法使用林地案件频发的有关单位和个人,要采取约谈、通报批评、限批占用征收林地等措施予以处理。

      四、建立完善林地保护管理长效机制

      (一)明确责任主体。各级人民政府是林地保护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各地要切实加强对林地保护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政府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度。要采取多种形式进一步加大林地保护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力度,提高广大群众尤其是有关使用林地单位保护和集约使用林地的意识,营造全社会主动参与林地保护的良好氛围。

      (二)构建联动工作机制。各地、各有关部门特别是林业、国土资源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林地保护管理工作。对涉及占用征收林地的建设项目,应依法提交林业部门审核意见。各地报征批次用地、实施土地开发整理和复垦项目时,应由所在地县级林业、国土资源部门对是否涉及占用林地共同审核把关;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设置矿业权;对确需在林地上设置矿业权的,国土资源部门应事先与林业部门沟通。

      (三)完善政策保障体系。积极推行森林面积占补平衡,加强林地现状调查和动态监测,建立完善林地地籍档案。建立林地质量评价定级制度,完善林地附着物补偿办法,提高占用征收林地补偿标准,并结合差别化林地利用政策和经济手段,提高林地保护利用调控能力。大力恢复森林植被,强化政策扶持和科技支撑,加大对沙化石漠化土地、灾损土地、工矿废弃地、干热干旱河谷等生态重要区域的治理力度,有效补充林地数量。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8月18日
    责任编辑: 李莎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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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地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 2015年08月21日 07时18分
  • 来源: 省政府办公厅
  • 川办发〔2015〕75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近年来,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深入推进,各类建设项目占用林地规模不断扩大,违法违规使用和挤占林地现象频繁发生。为加强我省林地保护管理,遏制非法侵占林地势头蔓延,巩固生态文明建设基础,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林地保护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林地是生态建设的物质基础,是森林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根基。加强林地保护管理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任务,也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具有重要的政治、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四川是长江上游生态屏障、全国生态建设核心区和生物多样性富集区,生态区位重要,生态地位特殊,加强全省林地保护管理关系国家生态安全、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各地要站在建设生态文明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加强林地保护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正确处理发展经济与保护生态、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始终把加强林地保护管理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抓实抓好,为建设生态文明和美丽四川创造更好的生态条件,为全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二、严格林地红线管理和用途管制

      (一)加强林地红线管理。林地红线是生态红线的重要基础,是必须坚守的“生命线”和不可逾越的“高压线”。各级人民政府要牢固树立生态红线意识,按照国家和我省相关规定,明确划定市、县两级林地红线,制定完善管理办法,守住生态安全底线。

      (二)严格林地用途管制。认真执行各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严禁为规避林地用途管制而擅自调整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或将林地隐瞒不报、改变林地用途。严格控制各类工程占用征收林地,特别是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等生态敏感区和沙化、石漠化等生态脆弱区等重点区域,加强公益林地、有林地和天然林地保护。严禁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等生态敏感区域占用林地采矿、采砂、取土;从严控制在林地特别是天然林地、公益林地上设置矿业权,已设置矿业权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提出妥善处置方案;城市开发和工业园区建设应尽量避免占用天然林地和公益林地;交通运输、水利、能源等重大建设项目要优化建设方案,在建设过程中加强林地保护。禁止毁林开垦、毁林挖塘等将林地转化为其他农用地行为,在农业综合开发、耕地占补平衡、土地开发整理和复垦过程中,不得随意挤占林地。

      (三)加强占用征收林地管理。严格执行占用征收林地定额和供地政策,完善占用征收林地审核审批办法,从严控制林地转为建设用地。占用征收林地审核审批应以国家林地供地政策和产业政策为指引,以土地利用、城乡建设、林地保护利用等规划为控制,重点保障基础设施及公共建设使用林地,控制城乡建设使用林地,限制工矿开发占用林地,规范商业性经营使用林地。各类工程建设应坚持不占或少占林地原则,确需占用征收林地的,必须依法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集约使用林地。严格审查经营性建设项目占用征收林地的必要性和合理性,严防大规模圈占林地转为非林地,严禁向国家禁止建设项目提供林地。各级林业部门要加强林地占用征收审核审批管理,发布林地占用指南,强化林地使用指导、服务。各地、各有关部门应加强项目规划选址、用地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林地审核等方面的沟通协调,主动服务、依法管理,支持保障重大工程和民生项目依法依规使用林地。

      三、严厉打击破坏林地资源违法行为

      各地要加大林地监管执法力度,加强执法检查,坚决依法查处违法占用林地和破坏林地行为,构成犯罪的要按照“两法衔接”要求,依法移送森林公安机关处理。要加强对已批准使用林地项目的监管,监督使用单位(个人)按审核审批的范围、面积、方式等使用林地;临时占用林地期满后,督促林地使用单位(个人)按要求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开展植树造林,恢复植被,及时归还林地。坚决制止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搞开发建设占用林地,坚决制止违反土地利用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国家产业政策和林地使用政策占用林地,坚决制止侵占林地搞土地开发整理和毁林开垦,并限期收回林地和恢复森林植被。要建立破坏林地资源重大案件责任追究制度,对违规决策、知法犯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及其他造成林地资源破坏的行为,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对因监管或制止不力,致使违法使用林地案件频发的有关单位和个人,要采取约谈、通报批评、限批占用征收林地等措施予以处理。

      四、建立完善林地保护管理长效机制

      (一)明确责任主体。各级人民政府是林地保护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各地要切实加强对林地保护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政府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度。要采取多种形式进一步加大林地保护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力度,提高广大群众尤其是有关使用林地单位保护和集约使用林地的意识,营造全社会主动参与林地保护的良好氛围。

      (二)构建联动工作机制。各地、各有关部门特别是林业、国土资源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林地保护管理工作。对涉及占用征收林地的建设项目,应依法提交林业部门审核意见。各地报征批次用地、实施土地开发整理和复垦项目时,应由所在地县级林业、国土资源部门对是否涉及占用林地共同审核把关;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设置矿业权;对确需在林地上设置矿业权的,国土资源部门应事先与林业部门沟通。

      (三)完善政策保障体系。积极推行森林面积占补平衡,加强林地现状调查和动态监测,建立完善林地地籍档案。建立林地质量评价定级制度,完善林地附着物补偿办法,提高占用征收林地补偿标准,并结合差别化林地利用政策和经济手段,提高林地保护利用调控能力。大力恢复森林植被,强化政策扶持和科技支撑,加大对沙化石漠化土地、灾损土地、工矿废弃地、干热干旱河谷等生态重要区域的治理力度,有效补充林地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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