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划定广元市白龙水厂、苍溪县大洋沟水库、剑阁县龙王潭水库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取缔宜宾市珙县县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金沙取水点的批复
川府函〔2014〕210号
广元市、宜宾市人民政府:
《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广元市白龙水厂等3个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请示》(广府〔2014〕13号)、《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剑阁县城饮用水水源地有关事项的请示》(广府〔2013〕72号)和《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取缔珙县县城原饮用水取水点的请示》(宜府〔2014〕72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划定广元市白龙水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一)划定后的一级保护区为:以取水口(宝珠寺水电站大坝右侧,东经105°36′33″,北纬32°11′8″)为圆心,半径500米范围内,宝珠寺水电站大坝以上,水库正常蓄水位(588米)以下的白龙湖水库水域;宝珠寺电站大坝及其两侧和一级保护区水域两侧正常蓄水位以上,延伸至两侧山脊线的陆域。
(二)划定后的二级保护区为:一级保护区水域上边界起,沿白龙湖水库上溯2000米,水库正常蓄水位以下的全部水域及水库正常蓄水位以上延伸至两侧山脊线的陆域。
(三)划定后的准保护区为:二级保护区水域上边界起,沿白龙湖水库上溯9200米,水库正常蓄水位以下的全部水域及水库正常蓄水位以上延伸至两侧山脊线的陆域。
二、原则同意划定苍溪县大洋沟水库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一)取水口:苍溪县陵江镇大洋村大洋沟水库大坝左坝坝肩前140米(东经105°56′24.6″,北纬31°51′22.39″)。
(二)划定后的一级保护区为:大洋沟水库大坝以上,正常蓄水位(562.4米)以下的全部水域;大洋沟水库大坝及水库正常蓄水位(562.4米)以上,海拔高程630米以下的全部陆域。
(三)划定后的二级保护区为:除一级保护区外,水库集水区域(库周山脊线)以内的水域,主要为水库入库溪沟大洋沟、太平沟两条支沟水域;除一级保护区水域、陆域和二级保护区水域外,水库集水区域(库周山脊线)以内的全部区域。
三、原则同意划定剑阁县龙王潭水库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一)划定后的一级保护区为:以取水口(龙王潭水库大坝坝肩左侧,东经105°30′49″,北纬32°11′30″)为圆心,半径300米范围内,龙王潭水库大坝以上,水库正常蓄水位(654米)以下,包括水库两支流(凉水沟、戚家河)的水域;龙王潭水库大坝起至一级保护区水域上边界止,水库正常蓄水位(654米)以上,延伸至两侧山脊线的全部集水区域。
(二)划定后的二级保护区为:除一级保护区外,龙王潭水库正常蓄水位(654米)以下的全部水域;除一级保护区外,龙王潭水库大坝至剑雄水库大坝间,水库正常蓄水位以上,库周山脊线以下的全部集水区域。
(三)划定后的准保护区为:剑雄水库大坝以上,正常蓄水位(688米)以下的全部水域;剑雄水库大坝以上,水库正常蓄水位(688米)以上,库周山脊线内的全部集水区域。
四、原则同意取缔宜宾市珙县县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金沙取水点。
原则同意在漂水岩水库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成投用后,取缔宜宾市珙县县城金沙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金沙取水点。
五、广元市、宜宾市及苍溪县、剑阁县、珙县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保护区责任主体,加快编制并实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规划,严格落实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加大资金投入,切实完善各项工程措施和生态保护措施,不断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监督管理,做好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应急预案,有效防治饮用水水源地污染,确保人民群众饮水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同时,宜宾市、珙县人民政府要加快落实珙县县城漂水岩水库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和杨柳水库备用水源工程建设。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14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