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2014年立法计划的通知
川办发〔2014〕6号
(已失效)
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四川省人民政府2014年立法计划》(以下简称《立法计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省委十届三次全会和《四川省依法治省纲要》部署,深入推进科学立法,加快法治四川建设,现就做好省政府2014年立法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紧扣中心大局,加强地方立法工作
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发展战略和中心工作,把保障全面深化改革作为立法工作的重大任务,把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保障民生和发展社会事业、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等重点领域急需制定或者修改的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项目以及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作为立法工作重点,为我省实施“三大发展战略”、推进“两个跨越”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
二、落实起草责任,加强立法协调工作
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草案的起草部门要落实起草工作责任制。起草工作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起草部门要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和沟通、书面征求意见,相关部门要及时回复意见;向省政府上报草案时,要一并说明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情况。对存在重大争议的问题,要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充分协商沟通,努力达成共识。经反复协调仍然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省法制办要提出处理意见,报省政府决定。
三、坚持开门立法,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
加强立法调研,深入基层开展调查研究,正确认识和把握经济社会发展规律,着力解决实际问题,提高立法的针对性。扩大群众参与,把立法的过程作为倾听民声、了解民意、凝聚民心、汇集民智的过程,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要召开座谈会、听证会广泛听取群众意见。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所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省政府规章草案都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健全落实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开展立法前的成本效益分析、社会风险评估和立法后评估工作。地方性法规草案和省政府规章草案在提请政府审议前征求省政协意见,开展立法协商。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事项,确需设定的,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论证审查。
四、切实抓好落实,确保完成计划
《立法计划》要求年内完成的制定项目,由省法制办提出具体时间进度安排,各起草部门要及时完成起草任务,按时向省政府上报草案代拟稿;不能按时报送的,要向省政府提交书面报告、说明情况。省法制办要做好审查工作,适时向省政府常务会议提交草案送审稿。《立法计划》中需要抓紧工作、条件成熟时提请审议的项目,各起草部门要加快相关工作进度。《立法计划》中调研论证项目,各相关部门要抓紧开展立法调研工作,形成阶段性成果。省法制办要及时跟踪了解起草部门落实立法计划的情况,加强督促指导。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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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2014年立法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