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川办发[2013]53号
(已失效)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健全我省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切实解决少数身份不明或无能力支付医疗费用的患者医疗急救保障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2〕15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十二五”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府发〔2012〕38号)精神,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目标。
疾病应急救助制度是指通过政府财政投入和社会捐助等渠道筹资建立专门基金,对在四川境内发生的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力支付医疗费用的患者,其在医疗机构接受紧急救治后发生的急救医疗费用予以补助的制度。
2013年,全省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基本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工作全面启动;2015年,全省疾病应急救助制度进一步完善,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稳定运行,特殊困难的急重伤病患者得到有效救治,全省疾病应急救助工作规范运行。
(二)基本原则。
——坚持应急救急为主。疾病应急救助主要解决符合规定的疾病患者发生的急救医疗费用,对救助对象急救后续治疗发生的救治费用,应按程序通过各类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商业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其他渠道予以支付。
——合理确定救助水平。疾病应急救助专项基金应坚持多渠道筹集资金,量入为出,包干使用,当年如有结余,滚动第二年使用。各地结合筹集资金规模和实际发生的应急医疗救助费用补助需求,合理确定救助比例,确保基金平稳运行。
——责任共担协同推进。建立实施疾病应急救助制度,既要注重政府财政投入引导,又要注重发展社会慈善医疗;既要满足需紧急救治患者的医疗需求,又要解除医疗机构的后顾之忧,建立并不断强化责任共担与多方联动的运行机制。
二、基金筹资机制
(一)基金设立。设立省、市(州)两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省级基金主要承担募集资金、向市(州)级基金拨付应急救助资金、向中央在川及省直属医疗机构支付疾病应急救治医疗费用等功能。市(州)级基金主要承担募集资金、向辖区内各医疗机构支付疾病应急救治医疗费用的功能。副省级市参照市(州)设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
(二)资金筹集。
每年根据当地人口规模、上一年度本行政区域内应急救治发生情况等因素,确定当年基金筹资规模。省、市(州)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和财力情况安排资金补助并纳入财政预算。省财政对扩权试点县(市)补助单独算账,合并拨付给属地市(州)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
鼓励社会各界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捐赠资金。境内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捐赠的资金按规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
(一)基金管理。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遵循公开、透明、专业化、规范化原则,实行上级补助、地方管理、分级负责,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管理。各级财政、卫生行政部门对疾病应急救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严禁任何形式的挪用、挤占和抵扣。基金具体管理办法由卫生部门商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二)基金监管。省、市(州)两级成立基金监管委员会,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监察、审计、医学专家、捐赠人、媒体人士、群众代表等组成。基金监管委员会负责对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预决算执行情况,基金支付、使用情况以及应急救助者身份确认等事宜进行监督检查,并向社会公示检查结果。审计部门对基金管理及使用情况实行定期审计,保证资金合理、有效使用,杜绝挤占、挪用现象发生。
四、疾病应急救助对象和范围
(一)救助对象。在省内发生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无力支付相应急救医疗费用的患者为救助对象。医疗机构对其紧急救治所发生的费用,可以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请补助。
(二)救助基金支付范围。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主要用于支付救助对象的急救医疗费用。省直有关部门应结合疾病应急救助标准和医疗规范等,另行制定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具体支付范围。市(州)可结合地方财力等实际,进一步细化明确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支付范围。
五、疾病应急救助申请和审批程序
(一)救助申报。医疗机构对患者进行应急医疗救助后,应对患者有关情况进行初步筛选评判,及时采集填报有关患者身份等信息。每季度第一个月内,各医疗机构应将上一季度符合规定的疾病应急救助患者发生的应急救治费用等信息进行统计汇总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央在川及省直属医疗机构直接报省卫生行政部门,其余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根据属地化原则逐级上报到市(州)卫生行政部门。各医疗机构提出救助费用申报时,需填报《疾病应急救助患者确认审批表》和《应急救助患者医疗费用审核支付表》,并附患者住院票据、费用清单和应急救治病历等材料。
(二)救助审核。全省对疾病应急救助资金的申报实行联合审核制。联合审核以资料审核为主,对情况特殊的患者救助申请,应通过走访等实地调查等方式进行必要的现场审核。联合审核工作应在收到医疗机构申报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省级审核由省卫生行政部门牵头,财政、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应指定专人协助审核,公安部门要积极协助对患者身份信息等进行审核。市(州)级审核参照省级审核规定执行。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初创阶段,救助金的审批和发放既要强调规范,也要着眼于便捷、高效,力争把好事办好。各地可积极探索简单快捷的审批发放手续,不断积累经验和总结完善。
(三)资金拨付。部门联合审核工作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省、市(州)卫生行政部门应将核准的医疗费用及时直接拨付至相关医疗机构。对经常承担急救工作的定点医疗机构,可采取先部分预拨后结算的办法减轻医疗机构的垫资负担。
六、建立工作机制
(一)部门职责。卫生部门负责筹集社会资金,制订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实施细则,严格监督医疗机构对患者进行紧急救治、规范救治,按季度向医疗机构支付应急救助医疗费用,并对应急医疗救助工作开展好的医疗机构予以表彰。财政部门负责筹集财政资金,加强救助基金管理。民政部门负责协助基金管理机构共同做好对患者有无负担能力的鉴别工作,主动按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患者进行救助。公安机关负责积极协助医疗机构和基金管理机构核查患者身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做好医保制度与应急救助制度的衔接,保障参保患者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审计部门负责依法对疾病应急救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二)医疗机构职责。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必须及时、有效对需紧急救治的患者施救,严禁以任何理由拒绝、推诿或拖延诊治。医疗机构应尽责查明患者身份,及时追讨身份明确患者欠费,加强医疗费用控制,协助救助对象按程序向医疗救助机构等申请急救后续救治费用救助。医疗机构应建立疾病应急救助信息通报制度,及时将收治的应急救助患者情况向相关部门报告并进行公示。鼓励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主动减免无负担能力患者救治费用,核销救助对象救治费用。
七、认真组织实施
(一)加强领导,狠抓落实。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各级医疗机构要充分认识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工作细则,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财政部门要落实办公经费,基金管理部门要落实专门人员和办公场所,确保工作有序开展。自2013年10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启动实施疾病应急救助制度。
(二)探索完善,确保长效。各地要将疾病应急救助制度与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制度和大病医疗保险等医疗保障制度有机衔接。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在实践中及时总结经验,研究解决发现的新问题,逐步完善政策。要不断强化责任共担与多方联动机制,不断提高疾病应急救助服务水平,加强制度建设与机制创新,建立健全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确保此项制度积极稳妥建立、长效持续运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