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办函[2013]20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住房城乡建设厅、公安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安全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液化石油气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2月18日
附件下载: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液化石油气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