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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应国务院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清理省级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 2013年01月11日 12时00分
  • 来源: 省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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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办函[2013]5号

 

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部分在川单位: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以下简称《决定》)取消行政审批项目171项,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117项,减少审批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9项,合并的行政审批项目17项,共314项。为认真做好这批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的落实和衔接工作,省政府要求,由省法制办会同省委编办、监察厅(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省政务服务中心组织省级各部门开展对应清理省级行政审批项目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继续简政放权。按照《决定》要求,对省级行政审批项目进行对应清理,确保行政审批依法、公开、规范、高效、廉洁,为我省打造优质政务环境提供制度保障。

  二、清理原则

  (一)《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我省一律对应取消。

  (二)《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做好衔接工作。由国务院直接下放到省级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省级有关部门应提出本部门对应增加的行政审批项目,并及时制作办事指南;对应增加的审批项目名称,要与2011年我省省级部门保留的478项行政审批项目名称衔接。由国务院直接下放到市(州)、县(市、区)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省级部门一律不得保留,并及时督促下级部门接收并开展受理、办理工作。

  (三)省级各部门对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调整以及机构职能的变化及时作出相应的调整。

  (四)本次清理完成后,凡省政府公布的保留行政审批项目目录里没有的行政审批项目,省级各部门一律不得再审批。

  三、清理方法、步骤、时限

  对应清理工作按以下方法、步骤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省级部门自行对应清理。省级部门分别提出本部门对应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附件1)、对应承接并增加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附件2)、对应合并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附件3)、下放到市(州)、县(市、区)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附件4),于2013年2月28日前将清理结果报送省法制办(一式10份)。

  (二)省法制办会同省委编办、监察厅(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省政务服务中心会审。省法制办根据会审意见拟定省级对应取消、调整行政审批项目上报省政府。2013年4月30日前完成。

  (三)省政府审定并公布省级对应清理后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四、清理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对应清理工作。各有关部门要确定专门工作机构和人员承担此项工作,明确工作任务、时限,落实工作责任。

  (二)确保清理工作质量。各有关部门要抓紧拟定清理工作方案,对照《决定》认真清理本部门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按时完成清理。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时限要求,按时完成对应清理工作并上报清理结果。

  (四)强化督促指导和监督检查。省法制办、监察厅(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省政务服务中心要严格按照《决定》要求,各司其职,分工负责,确保行政审批项目的取消和调整及时到位。

  (五)做好后续工作。此次对应清理完成后,各有关部门要及时按程序提请修改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完善相关制度,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确保政令畅通。

  
  附件:1.��委(厅、局)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格式)

     2.��委(厅、局)承接并增加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格式)

     3.��委(厅、局)合并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格式)

     4.��委(厅、局)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格式)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月11日



附件下载:

川办函5号附件

责任编辑: 刘怡
主办单位: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运行维护单位:中国电信四川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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