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贯彻落实《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作出相关部署
一是全面开展校车清理排查工作。
要求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以县(区)为单位,按照《校车条例》规定的校车使用许可条件、驾驶员资格条件,对目前已提供校车服务的道路客运经营业户及其使用的车辆和驾驶员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排查,重点排查掌握提供校车服务的道路客运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评估等级、提供校车服务的车辆以及驾驶员情况,并报厅运管局备案。对符合条件的,督促提供校车服务的经营业户按照《校车条例》规定,向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校车使用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要立即责令停止校车服务。
二是努力提高公共交通服务学生上下学出行的能力。
各地要按照“公交优先发展”的理念,积极争取地方政府的支持,加大资金投入,大力发展城市公交和农村客运,满足学生上下学出行需求。及时了解学校布局和学生上下学出行需求,科学规划、合理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引导学生选乘公共交通,多渠道解决中小学生上下学出行需求。
三是强化对提供校车服务客运企业的监管力度。
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依据职责,遵照国家和省有关校车管理的相关要求,配合有关部门严把校车服务提供者的许可关,做好校车使用许可申请的审查工作。积极配合教育行政、公安等部门,督促客运企业使用符合《校车条例》规定的车辆和驾驶员,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定期对校车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做好校车的安全维护工作。对使用不符合《校车条例》规定的车辆或驾驶员提供校车服务,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四是加强承接校车维修企业的监管工作。
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督促维修企业严格按照经营许可内容从事维修经营,严禁超范围作业。维修校车时,严格按照规定的维修技术规范和作业规范进行,并实行“竣工出厂质量保证期”制度。在校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造成机械故障和直接经济损失的,维修企业应及时无偿修复和赔偿,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责任编辑:
雷晓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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