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财政厅制定加强地震抢险救灾资金管理办法
一是健全救灾资金保障模式。省级财政主要通过综合补助方式下达救灾资金,由市县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相关规定统筹安排使用。同时,要求各级财政通过大力调整支出结构,整合自有财力,强化资金统筹,确保政策落实;省级部门统筹考虑年初预算安排,切实保障省级直接负担的应急抢险支出,同时加大对灾区市县的支持力度。严格规范程序,省级部门超出年初预算安排的抗震救灾资金需求,由财政厅提出安排意见报批;需调整年初预算用于抗震救灾,由省级部门提出调整意见,经财政厅审核后报批。
二是突出应急阶段保障重点。及时拨付救灾资金,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衣穿、有干净水喝、有安全住处、有医疗保障。各级财政救灾资金要重点安排用于抢险救灾(含物资供应和设备采购)、群众安置(含临时过渡性住所建设)、生活救济、伤员救治、卫生防疫、地灾监测、遇难人员家属抚慰以及公路、通讯、电力、水利、农业、教育、卫生等损毁设施修复支出。
三是切实加强救灾资金管理。认真执行救灾资金管理制度规定,严格使用范围,严肃财经纪律,确保救灾资金专款专用,坚决防止挤占挪用和个人侵占。省级部门年初部门预算资金调整用于灾区下属单位救灾支出,需按照程序履行报批手续,不得用部门预算资金以单位和干部职工名义向灾区捐款。严格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制定出台的政策规定兑现落实,不得擅自扩大(缩小)政策范围、提高(降低)政策标准,确保政策统一、操作规范。认真落实厉行节约、反对奢侈浪费各项规定,大力压缩行政成本支出,集中财力保障救灾需要。切实做好救灾资金拨付兑现过程中的公告公示,主动接受审计、监察和社会的广泛监督。各级财政部门要组织专门力量,动态跟踪救灾资金分配使用,发现问题立即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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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