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登记管理办法的意见
关于实施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
登记管理办法的意见
厅质监字〔2012〕133号
为做好《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登记管理办法》(交质监发〔2011〕572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贯彻实施,规范开展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登记工作,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总体要求
各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办法》有关要求,组织开展《办法》宣贯与培训,准确理解和掌握《办法》的要求和操作要点,明确相关信息录入、审核的责任主体,有序、扎实地做好监理工程师登记的各项工作。《办法》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部质监局。
二、建立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库
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库是建立全国公路水运工程项目信息电子平台的基础,也是监理工程师登记工作的前提。各地要高度重视项目库的录入与维护工作,确保项目库信息及时、准确和完整。各级质量监督机构负责指导本地区纳入质量监督范围的公路、水运工程项目的录入和项目信息审核,建设单位具体负责工程项目信息录入。三级(含)以上公路、独立招标的特大桥、大桥、特长隧道、长隧道、中隧道、公路机电工程等公路工程项目和大、中型水运工程项目或独立招标的水运机电工程项目属项目库录入范围。
自2013年1月1日起,建设单位办理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时,应同时将工程项目基本信息按规定要求录入项目库。
三、《办法》实施过渡期的有关事项
自2012年3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为《办法》实施的过渡期,过渡期内特作如下规定:
(一)所有在岗的监理工程师均应重新在新登记系统中进行从业登记和业绩登记。过渡期间新、旧两套登记系统同时运行,新登记系统暂不对社会公开(仅限于监理企业和质监机构操作),过渡期间旧登记系统仍然是社会查询监理企业人员登记情况的唯一界面。2013年1月1日起,新登记系统正式对社会公开,并作为对外查询的唯一界面。旧登记系统停止录入,但其中的信息如人员登记信息、业绩信息等予以保留并供查询。
(二)凡是监理工程师在基准库中无个人身份证件号或电子照片的,或因身份证件号、姓名变更等导致无法进行从业登记的,均应先申请个人信息补录或身份证件、姓名信息变更,完成基准库信息补录或变更后,方可进行从业登记和业绩登记。个人信息补录及变更申请程序和要求详见附件1。
(三)2010年以前(含2010年)参加监理工程师考试并获证的在岗监理工程师从业登记时,应于2012年12月31日前完成施工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监理等继续教育培训;总监、副总监、总监代表、驻地监理工程师、副驻地监理工程师以及从事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监理岗位工作的监理工程师,须完成施工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监理等继续教育培训,并经考试合格获得相关合格证书。
(四)过渡期间,各级质量监督机构应督促项目业主于2012年12月31日前将以下项目信息录入项目库:纳入质量监督范围的2012年新开工和在建的三级(含)以上公路、独立招标的特大桥、大桥、特长隧道、长隧道、中隧道、公路机电工程等公路工程项目和大、中型水运工程项目或独立招标的水运机电工程项目。监理工程师应于2012年12月31日前完成上述项目的业绩登记工作。
(五)过渡期间,监理企业资质评审、复查、定期检验、变更、信用评价工作中监理工程师登记信息的认定以旧登记系统为准。
四、其他说明
(一)关于监理工程师业绩奖惩信息。项目质量监督机构根据项目监督检查情况,应及时收集、汇总、录入项目中从业监理工程师的奖惩信息,包括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质量监督机构对监理工程师的通报表扬、通报批评、行政处罚等信息,项目业主责令监理工程师清退出场,因监理工程师职业道德问题被监理企业撤换等信息。上述信息采信均以正式文件为准。
(二)关于监理工程师项目监理岗位的变更。监理工程师在项目从业过程中,其具体监理岗位发生变更时,应按《办法》附件4要求,填写《监理工程师业绩登记表》,按业绩登记程序进行监理岗位变更登记。
附件:监理工程师基准库信息补录及变更申请程序
附件
监理工程师基准库信息补录及变更
申请程序
一、基本要求
监理工程师在基准库中无个人身份证件号、电子照片的,或监理工程师身份证件号、姓名发生变更的,均应先按以下程序申请个人信息补录或变更,完成基准库相关信息补录或变更后,方可进行从业登记和业绩登记。
二、申请程序
申请程序遵循个人申请、企业复核、省级质监机构审核、部质监局录入基准库的原则。监理工程师对其录入和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个人申请。
监理工程师登录部质监局网站(zjz.mot.gov.cn),从首页左侧“监理工程师个人补录”专栏进入,按要求填写相关信息,系统自动生成并打印“监理工程师基准库信息补录申请表”或“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基准库个人信息变更申请表”(格式见表1和表2),按以下要求准备相关证明材料,报至省级质监机构。监理工程师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基准库信息补录。
(1)补录申请表2份(1份留存省级质监机构,1份报部质监局);
(2)身份证复印件2份(原件由省级质监机构审核);
(3)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2份(原件由省级质监机构审核)。
2.身份证件号和姓名变更。
(1)个人信息变更申请表2份(1份留存省级质监机构,1份报部质监局);
(2)新、旧身份证复印件2份(新身份证原件由省级质监机构审核);
(3)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2份(原件由省级质监机构审核)。
(4)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个人信息变更证明原件2份。
3.个人电子照片格式要求。
(1)必须为近期(半年内)正面免冠彩色半身证件照;
(2)背景颜色为白色,其它颜色不予受理;
(3)照片的格式为jpg,大小控制在30K到50K之间;
(4)照片尺寸:3.5cm x 4.5cm;
(二)省级质监机构受理。
省级质监机构收到监理工程师申请表及证明材料后,应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内容包括:利用身份证识别仪逐一核实申请人身份证件真实性,检查申请人照片是否符合要求,比对申请人本人、照片、身份证件照片是否一致,核查申请表内容填写是否完整;通过部质监局网站后台基准数据库,核查申请人的基本信息是否与数据库信息一致。审核通过的由省级质监机构具体审核人签字确认并单位盖章。
省级质监机构根据受理情况分批次、分类别汇总报部,原则为每月一批,即每个月的20日前将受理材料统一报部质监局。省级质监机构统一对申请表进行编号(表格右上角),汇总申请信息,按规定格式(EXCEL)分公路或水运专业分别整理成表,向部质监局提交以下材料:
(1)补录或变更信息汇总表(格式见表3和表4),以书面和电子邮件方式报送。
(2)补录或变更申请表原件及考生证明材料复印件,邮寄我局。
(三)部质监局受理。
部质监局统一受理各省报送材料,于10个工作内完成审核确认工作,审核通过的准予其基准库信息补录或变更。
部质监局联系方式: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11号交通运输部工程质量监督局公路处(水运处),100736。
公路处,(010)65292775;水运处,(010)65292701。
表1
监理工程师基准库信息补录申请表
审核地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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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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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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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照片 |
出生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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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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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日) |
(非常重要) | |||
证件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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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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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监理资格证书号及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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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运监理资格证书号及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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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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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声明 |
本人所填内容均准确、属实,提供证明材料真实有效,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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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签字: | ||||
年 月 日 | ||||
所在单位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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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 | ||||
年 月 日 | ||||
省站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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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签字: | ||||
公章 | ||||
年 月 日 | ||||
附件 |
1.身份证复印件 | |||
2.监理资格证书复印件 | ||||
说明 |
1. 此表A4纸打印,一式两份,省级质监机构、部质监局各1份 | |||
2. 省级质监机构审核盖章后,将本表及相关附件报部质监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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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基准库个人信息变更申请表
审核地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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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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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电子照片 |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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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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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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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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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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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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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监理资格证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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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运监理资格证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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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后信息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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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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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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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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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声明 |
本人所填内容均准确、属实,提供证明材料真实有效,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本人签字: | ||||||
所在单位意见 |
公章 年 月 日 | ||||||
省站审核意见 |
经办人签字: | ||||||
附件 |
1. 新、旧身份证复印件; 2 . 监理资格证书复印件;3. 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号、姓名变更证明原件; | ||||||
说明 |
1. 此表A4纸打印,一式两份,省级质监机构、部质监局各1份 2. 省级质监机构审核盖章后,将本表及相关附件报部质监局; 3. 变更内容填写:身份证变更或姓名变更;证件类型填写:身份证、军官证、护照 | ||||||
表3
监理工程师基准库信息补录申请 情况汇总表(**月) | |||||
序号 |
省份 |
姓名 |
专业 |
现身份证号码 |
监理资格证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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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 本表由省局汇总填写,请确保此表信息与申请信息保持一致。 3. “专业”填写公路专业或水运专业。 |
表4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个人信息变更申请 情况汇总表(**月) | |||||||
序号 |
省份 |
姓名 |
专业 |
变更后姓名 |
现身份证号码 |
原身份证号码(军官证) |
监理资格证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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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 本表由省局汇总填写,请确保此表信息与申请信息保持一致。 3. “专业”填写公路专业或水运专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