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解读八

  • 2019年01月07日 15时46分
  • 来源: 华西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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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

    6个部分、21条,近日,随着四川省政府印发《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符合四川实际的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改革举措正式出台。这是在深化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之后的又一改革,标志着四川与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相适应的国有企业工资分配制度体系基本形成。

    1月3日,四川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对政策出台的背景、主要内容、主要特点等相关情况进行解读,该实施意见适用于四川省各级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各级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人民团体、事业单位所管理的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各级有关部门或机构作为实际控制人的企业,也参照该实施意见执行。

    实施意见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改革

    实行工资总额决定机制

    突出国有企业工资分配的市场化方向

    今年起,四川将全面实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在工资总额确定办法上,《实施意见》要求统筹考虑一揽子因素合理确定工资总额,更加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和企业发展规律。

    在工资水平决定机制上,《实施意见》强调要加强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和职工工资水平的市场对标,使工资水平是否合理更多由市场决定。

    在工资分配主体上,《实施意见》采取更加符合市场规律的预算管理办法,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由企业自主编制,并对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国有企业原则上实行备案制,从而使国有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更加突出,企业的工资分配管理权得到进一步落实。

    同时,《实施意见》在国务院《意见》的基础上,坚持效益导向,进一步完善了工资与效益联动机制,使经济效益好、劳动生产率高的企业工资可以相应多增,反之,则工资相对少增或不增,真正实现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同向联动、能增能减,确保工资水平与企业经济效益和市场竞争力相适应。

    完善

    企业内部工资分配管理

    突出对国有企业工资分配的分类管理

    根据实施意见,将完善企业内部工资分配管理。

    在突出工资与效益联动上,《实施意见》规定,符合条件企业特别是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企业工资总额增长与经济效益增长同步;对主业不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企业,则继续实行工资总额和工资水平双重调控。该规定有利于统筹处理好不同行业、不同企业之间的工资分配关系,规范工资分配秩序。

    在合理确定工资效益联动指标上,《实施意见》按照国务院《意见》要求,根据省属企业功能性质定位和行业特点,科学设置联动指标。工资效益联动指标原则上为1-2个,最多不超过5个,使国有企业经营业绩考核更加符合企业实际,有利于鼓励企业进一步聚焦主责主业搞好经营管理。

    值得注意的是,在优化工资总额管理方式上,《实施意见》规定,根据国有企业功能性质定位、行业特点和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程度,分别实行工资总额预算备案制或核准制。明确市场竞争越充分、内控机制越健全的企业,拥有的工资分配自主权越充分。

    同时,《实施意见》明确,如果实行备案制管理的省属企业出现工资总额预算管理不规范或工资分配明显违反国家工资总额管理有关规定,经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认定为内控机制不健全的,应取消其备案制管理,转为实行核准制管理。

    健全

    增强活力与加强监管相统一

    突出工资分配监管体制机制

    《实施意见》进一步健全了工资分配监管体制机制,加强对省属企业工资分配的事前引导、事中监控和事后监督,较好体现了规范工资收入分配秩序、促进收入分配更合理、更有序的要求。

    其中,强化了政府职能部门对国有企业工资分配的宏观指导调控职责。要求人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发布劳动力市场工资价位、行业人工成本信息、工资指导线和非竞争类国有企业工资增长调控目标,更好引导省属国有企业搞好工资分配。

    同时,强化了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的国有企业工资分配监管职责。对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做好所监管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备案或核准工作、加强预算执行情况监控和清算等提出明确要求。

    此外,强化了对国有企业工资收入分配的监督检查。明确要健全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引入社会监督机制,要求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国有企业定期向社会如实披露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收入分配情况。

    值得注意的是,对国有企业工资收入分配违规问题的责任追究上,要求及时查处违规发放工资、滥发工资外收入等行为,并明确对违规行为的处理措施。 (记者 杜江茜

    责任编辑: 李莎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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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解读八

  • 2019年01月07日 15时46分
  • 来源: 华西都市报
  •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

    6个部分、21条,近日,随着四川省政府印发《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符合四川实际的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改革举措正式出台。这是在深化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之后的又一改革,标志着四川与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相适应的国有企业工资分配制度体系基本形成。

    1月3日,四川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对政策出台的背景、主要内容、主要特点等相关情况进行解读,该实施意见适用于四川省各级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各级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人民团体、事业单位所管理的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各级有关部门或机构作为实际控制人的企业,也参照该实施意见执行。

    实施意见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改革

    实行工资总额决定机制

    突出国有企业工资分配的市场化方向

    今年起,四川将全面实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在工资总额确定办法上,《实施意见》要求统筹考虑一揽子因素合理确定工资总额,更加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和企业发展规律。

    在工资水平决定机制上,《实施意见》强调要加强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和职工工资水平的市场对标,使工资水平是否合理更多由市场决定。

    在工资分配主体上,《实施意见》采取更加符合市场规律的预算管理办法,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由企业自主编制,并对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国有企业原则上实行备案制,从而使国有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更加突出,企业的工资分配管理权得到进一步落实。

    同时,《实施意见》在国务院《意见》的基础上,坚持效益导向,进一步完善了工资与效益联动机制,使经济效益好、劳动生产率高的企业工资可以相应多增,反之,则工资相对少增或不增,真正实现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同向联动、能增能减,确保工资水平与企业经济效益和市场竞争力相适应。

    完善

    企业内部工资分配管理

    突出对国有企业工资分配的分类管理

    根据实施意见,将完善企业内部工资分配管理。

    在突出工资与效益联动上,《实施意见》规定,符合条件企业特别是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企业工资总额增长与经济效益增长同步;对主业不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企业,则继续实行工资总额和工资水平双重调控。该规定有利于统筹处理好不同行业、不同企业之间的工资分配关系,规范工资分配秩序。

    在合理确定工资效益联动指标上,《实施意见》按照国务院《意见》要求,根据省属企业功能性质定位和行业特点,科学设置联动指标。工资效益联动指标原则上为1-2个,最多不超过5个,使国有企业经营业绩考核更加符合企业实际,有利于鼓励企业进一步聚焦主责主业搞好经营管理。

    值得注意的是,在优化工资总额管理方式上,《实施意见》规定,根据国有企业功能性质定位、行业特点和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程度,分别实行工资总额预算备案制或核准制。明确市场竞争越充分、内控机制越健全的企业,拥有的工资分配自主权越充分。

    同时,《实施意见》明确,如果实行备案制管理的省属企业出现工资总额预算管理不规范或工资分配明显违反国家工资总额管理有关规定,经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认定为内控机制不健全的,应取消其备案制管理,转为实行核准制管理。

    健全

    增强活力与加强监管相统一

    突出工资分配监管体制机制

    《实施意见》进一步健全了工资分配监管体制机制,加强对省属企业工资分配的事前引导、事中监控和事后监督,较好体现了规范工资收入分配秩序、促进收入分配更合理、更有序的要求。

    其中,强化了政府职能部门对国有企业工资分配的宏观指导调控职责。要求人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发布劳动力市场工资价位、行业人工成本信息、工资指导线和非竞争类国有企业工资增长调控目标,更好引导省属国有企业搞好工资分配。

    同时,强化了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的国有企业工资分配监管职责。对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做好所监管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备案或核准工作、加强预算执行情况监控和清算等提出明确要求。

    此外,强化了对国有企业工资收入分配的监督检查。明确要健全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引入社会监督机制,要求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国有企业定期向社会如实披露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收入分配情况。

    值得注意的是,对国有企业工资收入分配违规问题的责任追究上,要求及时查处违规发放工资、滥发工资外收入等行为,并明确对违规行为的处理措施。 (记者 杜江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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