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公证“巧劲”减官司
公证书的“出生”
①在位于成都武侯区法院的诉讼与公证协同服务中心内,公证员查阅法院移送的需调解案件资料。
④公证人员为当事人按协商内容办理公证。(图片由受访者提供)
我省试点让公证人员进驻人民法院,参与诉前调解
廖新坐在桌子的一头,一对30多岁的夫妻分坐两边,身后站着各自“亲友团”,不停数落对方家庭的不是……4月13日,公证员廖新在成都武侯区法院用一上午的时间,主持调解了这桩家事纠纷。
这并非个例。让公证人员进驻人民法院,参与诉前调解等工作,这是我省公证行业刚刚开始的试点,致力于探索出一条公证与诉讼配合的纠纷解决、司法辅助之路。
2月17日,全省首个“诉讼与公证协同服务中心”在成都武侯区法院成立。两个月来,该中心的运行状况如何?取得了哪些成效,遇见了什么瓶颈?近日,记者对此进行了调查。
【新舞台
公证员从幕后到台前 直面矛盾纠纷
今年春节假期结束后,廖新开始每天前往成都市武侯区法院上班。4月13日上班时间,记者见到廖新时,他已提早到办公室,准备好了将要调解的一起离婚案件的相关材料。
“听说要来不少人。”廖新对记者说,“双方的分歧不小。”
从公证员到调解员,对廖新来说,是一项新的挑战。“公证的作用主要是预防纠纷、减少诉讼,工作大多在幕后,如今,要走到台前直面尖锐的矛盾纠纷,差别很大。”廖新说。
廖新当天要处理的离婚案件正是如此——双方均同意离婚,但围绕财产分割,特别是一个尚未办理产权证的车位归属问题存在较大分歧,于是女方起诉至法院。
上午9点半,当事人和各自的“亲友团”来到法院,调解一开始就被争吵搅乱。但法务工作经验丰富的廖新还是从繁杂的信息中抓住了双方分歧的焦点,并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作了解释。“没有产权证,车位不能过户怎么办?”廖新建议,对车位归属的约定进行公证,待产权证办好之后再过户。这个建议得到当事人认可,最终,双方达成离婚协议,决定不再起诉。
“公证员在调解民事案件中,专业知识能使上‘巧劲’,特别是在一些债务纠纷中。”廖新介绍说,此前调解一起债务纠纷,通过引入公证程序,双方最终达成了调解。
2015年初,成都市民李先生借给朋友8万元周转资金,约定一年后归还,其间按月付息。但债务已逾期近一年,对方不仅没还本金,利息也未支付,李先生起诉至法院希望法院能尽快裁判并强制执行。
“有了公证的介入,这起纠纷还没有进入诉讼程序,就被化解了。”廖新介绍说,在自己的主持下,李先生同朋友进行了调解,李先生放弃部分利息,对方则承诺尽快还清欠款,双方签订了债权文书,并办理了“赋强公证”。“‘赋强公证’就是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以后再赖账,债权人可凭公证机构签发的执行证书,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廖新说,这样的公证让李先生吃下了定心丸。
【新成效
在公证员的调解下 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减少
今年2月17日,四川省成都市律政公证处与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签订《诉讼与公证协同服务合作协议》,成立四川首个“诉讼与公证协同服务中心”。中心公证事务负责人、四川省成都市律政公证处公证员黄婷婷介绍,截至4月7日,公证人员共组织、参与诉前调解共计196件,调解成功89件。“在公证员的调解下,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有所减少,达到了诉前分流的目的,缓解了法院的诉前调解压力以及立案压力。”
“成功调解一个案件,就能为法院法官节省不少精力。”成都武侯区法院副院长易文告诉记者,该院是成都受案量最大的基层法院,“案多人少”的压力较大。据统计,去年一年,武侯区法院仅民商事案件的立案总量就达到一万余件。“这意味着我院民商事庭平均每天要审理至少28件案件,且未计算多次开庭占用的时间以及节假日休息时间。”易文说,成都武侯区法院立案大厅每天发出的业务办理序号超过100个,但该院立案庭满负荷运转每天只能立案60多件。
“从试点来看,公证机构进行诉前调解大有可为。”易文告诉记者,公证与诉讼的有效衔接能提升司法效率、降低司法成本,而对于当事人来说,维权成本也更低了。比如民间债务纠纷,诉讼大约需要3到6个月的时间才能解决,当事人往往还需要支出律师代理费、保全费、鉴定费及诉讼费等,公证介入调解,使得部分民间债务纠纷可直接进入强制执行程序。
“公证具有专业、中立、公信力强的特点,其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有着独特的优势,能满足群众多元化的法律服务需求。”省公证协会常务副会长、四川省成都市律政公证处主任李勇表示,目前,公证机构正从单一的证明机构,向综合性法律服务机构转变,参与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就是转变之一。
省公证协会秘书长曾平介绍,根据省司法厅、省公证协会的部署安排,诉讼与公证协同服务的试点工作正在更大范围内展开。除成都武侯区法院外,成都市律政公证处已与成都双流法院协作、成都公证处已与成都高新区法院协作,进驻法院诉调中心。蜀都公证处正在与成都金牛区法院对接、国力公证处正在与成都青羊区法院对接,预计今年5月进驻。
【新课题
公证调解法律性质不够清晰 相关制度待完善
廖新告诉记者,在试点的两个月中,他和同事在一些案件面前也感觉到了“力不从心”。“根据法律规定,目前部分债务纠纷案件,双方调解后可办理‘赋强公证’,据此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是离婚财产分割等案件,不能办理‘赋强公证’,而普通的协议公证书又无法作为法院强制执行的依据,只能在诉讼过程中发挥证据效力,这意味着该纠纷可能还是需要诉讼解决。”
当事人绕过公证调解选择诉讼,李勇认为,主要原因是公证调解的法律性质不清晰,所形成的调解协议是否可以申请司法确认有待明确。
“经公证员调解达成的协议书或经过公证的调解协议书是什么性质?能否申请司法确认最终获得强制执行的效力?由于法律法规不明晰,这些问题在实践中存在争议。”李勇告诉记者,去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意见》发布,明确支持公证机构在家事、商事等领域开展公证活动或者调解服务,“但该意见并非法律法规,无法明确公证调解的法律性质。”
李勇认为,要实现公证与诉讼的无缝衔接,当务之急是要完善相关制度,明晰公证调解、公证调解协议、调解协议公证书的法律性质,并明确其是否可申请司法确认。
此外,廖新告诉记者,公证员参与调解,常常遭到当事人质疑,认为公证人员进驻法院是为了赚公证费。“事实并非如此,中心运行近两个月,我们直接办理的公证仅2件,且均是在当事人知情同意,并主动申请的基础上办理的。”
对此,李勇介绍说,目前进驻法院的公证人员都是免费提供相关服务,运行经费由公证机构自筹。曾平则建议,对公证机构提供的调解及送达、执行等服务,最好通过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的方式进行,“当前尚没有‘购买’的依据及标准,所以试点未涉及。” (记者 吴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