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作的意见》解读

  • 2014年06月24日 00时00分
  • 来源: 四川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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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作的意见



      记者从省政府网站获悉,省政府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作的意见》,其中指出,在建设领域和其他容易发生欠薪的行业,依法全面推行工资保证金制度。同时,全省每年竣工的公共租赁住房按一定比例定向供应给农民工。加快推进户籍制度改革,以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为前提条件,全面放开除成都市外的城市城镇落户限制,促进农民工进城落户,享受同等市民权益。

      建设领域等容易发生欠薪的行业 全面推行工资保证金制度

      《意见》提到,完善和落实促进农民工就业创业政策。实行城乡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制度,将农民工全面纳入城镇就业登记范畴,将在城镇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失业后的农民工纳入失业登记范畴,平等享受职业介绍、职业技能鉴定、职业培训等公共就业服务,并按规定享受就业援助政策。

      加强全省公共招聘信息网建设,为农民工免费提供公共就业服务。同时,加大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力度。《意见》提出,对符合政策的未升入普通高中、高等院校的农村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实施免费职业教育。继续实施中等职业教育全面免学费政策和落实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政策。积极推进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

      在维护农民工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方面,《意见》指出,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在流动性大、季节性强、用工时间短的行业中推广简易劳动合同。清理规范建设领域违法发包分包行为。

      在建设领域和其他容易发生欠薪的行业,依法全面推行工资保证金制度,在市(州)、县(市、区)建立完善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完善并落实工程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全面负责制度、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治理恶意欠薪制度和解决欠薪问题地方政府负总责制度,推广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加强农民工工资支付日常监督及“两节”期间(元旦、春节)工资支付保障工作。稳步提高最低工资标准,推动实现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同工同酬。

      保障随迁子女平等接受教育 与城镇户籍学生混合编班

      同时,完善和落实相关政策,实现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平等享受社会保险权益。落实灵活就业的农村户籍人员自愿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政策,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与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转移接续办法,确保有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随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此外,我省还将切实保障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且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农民工职业病病人获得医疗救助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及时公正处理农民工劳动争议,畅通申诉“绿色通道”,优化受理立案程序,提高仲裁效率。

      《意见》提到,我省将着力推动农民工基本享受城镇公共服务和落户城镇。逐步推动公共服务权益与户籍脱钩,加快实现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平等享受市民权益。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在输入地城镇落户前,应依法进行居住登记、申领居住证(暂住证),持居住证(暂住证)和相关就业证明享受规定的基本公共服务。依托街道(社区)居民服务平台、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平台,建设“农民工综合服务中心”。

      对于农民工随迁子女,保障其平等接受教育权利。建立健全全省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将农民工随迁子女教育纳入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围。保障农民工随迁子女在省内就业地平等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和参加中考、高考的权利。将专项奖励资金重点用于以接收随迁子女为主的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幼儿园要普遍对农民工随迁子女开放,与城镇户籍学生(儿童)混合编班、统一管理。

      每年竣工的公租房 按一定比例定向供应农民工

      医疗方面,《意见》提到,加强农民工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工作。强化农民工健康教育和精神卫生工作。在城镇居住半年以上的农民工要纳入行政区划内居民健康档案管理、慢性病管理等11大类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范围,确保城乡居民健康档案电子建档率达90%以上。

      同时,逐步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意见》要求,各地要把农民工住房问题纳入当地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统筹解决,继续实施“农民工住房保障行动”,全省每年竣工的公共租赁住房按一定比例定向供应给农民工。建立健全农民工住房保障制度,对在城镇稳定就业并居住一定年限的农民工,消除户籍差别,按城镇原户籍居民同等准入条件、同等审核流程、同等保障标准申请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逐步实现农民工住房保障常态化。允许招用农民工数量较多的企业,在符合规划和规定标准的用地规模范围内,利用企业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建设农民工集体宿舍,改善农民工住宿条件。同时,加快推进户籍制度改革,以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为前提条件,全面放开除成都市外的城市城镇落户限制,促进农民工进城落户,享受同等市民权益。有序推行居住证制度,各地要按照全省统一部署出台具体政策措施和落户标准。农民工落户城镇,是否放弃宅基地和承包的耕地、林地、草地,必须完全尊重农民本人意愿,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收回。 (记者 胡佳丽)
    责任编辑: 李莎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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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作的意见》解读

  • 2014年06月24日 00时00分
  • 来源: 四川在线
  •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作的意见



      记者从省政府网站获悉,省政府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作的意见》,其中指出,在建设领域和其他容易发生欠薪的行业,依法全面推行工资保证金制度。同时,全省每年竣工的公共租赁住房按一定比例定向供应给农民工。加快推进户籍制度改革,以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为前提条件,全面放开除成都市外的城市城镇落户限制,促进农民工进城落户,享受同等市民权益。

      建设领域等容易发生欠薪的行业 全面推行工资保证金制度

      《意见》提到,完善和落实促进农民工就业创业政策。实行城乡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制度,将农民工全面纳入城镇就业登记范畴,将在城镇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失业后的农民工纳入失业登记范畴,平等享受职业介绍、职业技能鉴定、职业培训等公共就业服务,并按规定享受就业援助政策。

      加强全省公共招聘信息网建设,为农民工免费提供公共就业服务。同时,加大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力度。《意见》提出,对符合政策的未升入普通高中、高等院校的农村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实施免费职业教育。继续实施中等职业教育全面免学费政策和落实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政策。积极推进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

      在维护农民工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方面,《意见》指出,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在流动性大、季节性强、用工时间短的行业中推广简易劳动合同。清理规范建设领域违法发包分包行为。

      在建设领域和其他容易发生欠薪的行业,依法全面推行工资保证金制度,在市(州)、县(市、区)建立完善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完善并落实工程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全面负责制度、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治理恶意欠薪制度和解决欠薪问题地方政府负总责制度,推广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加强农民工工资支付日常监督及“两节”期间(元旦、春节)工资支付保障工作。稳步提高最低工资标准,推动实现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同工同酬。

      保障随迁子女平等接受教育 与城镇户籍学生混合编班

      同时,完善和落实相关政策,实现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平等享受社会保险权益。落实灵活就业的农村户籍人员自愿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政策,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与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转移接续办法,确保有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随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此外,我省还将切实保障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且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农民工职业病病人获得医疗救助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及时公正处理农民工劳动争议,畅通申诉“绿色通道”,优化受理立案程序,提高仲裁效率。

      《意见》提到,我省将着力推动农民工基本享受城镇公共服务和落户城镇。逐步推动公共服务权益与户籍脱钩,加快实现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平等享受市民权益。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在输入地城镇落户前,应依法进行居住登记、申领居住证(暂住证),持居住证(暂住证)和相关就业证明享受规定的基本公共服务。依托街道(社区)居民服务平台、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平台,建设“农民工综合服务中心”。

      对于农民工随迁子女,保障其平等接受教育权利。建立健全全省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将农民工随迁子女教育纳入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围。保障农民工随迁子女在省内就业地平等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和参加中考、高考的权利。将专项奖励资金重点用于以接收随迁子女为主的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幼儿园要普遍对农民工随迁子女开放,与城镇户籍学生(儿童)混合编班、统一管理。

      每年竣工的公租房 按一定比例定向供应农民工

      医疗方面,《意见》提到,加强农民工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工作。强化农民工健康教育和精神卫生工作。在城镇居住半年以上的农民工要纳入行政区划内居民健康档案管理、慢性病管理等11大类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范围,确保城乡居民健康档案电子建档率达90%以上。

      同时,逐步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意见》要求,各地要把农民工住房问题纳入当地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统筹解决,继续实施“农民工住房保障行动”,全省每年竣工的公共租赁住房按一定比例定向供应给农民工。建立健全农民工住房保障制度,对在城镇稳定就业并居住一定年限的农民工,消除户籍差别,按城镇原户籍居民同等准入条件、同等审核流程、同等保障标准申请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逐步实现农民工住房保障常态化。允许招用农民工数量较多的企业,在符合规划和规定标准的用地规模范围内,利用企业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建设农民工集体宿舍,改善农民工住宿条件。同时,加快推进户籍制度改革,以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为前提条件,全面放开除成都市外的城市城镇落户限制,促进农民工进城落户,享受同等市民权益。有序推行居住证制度,各地要按照全省统一部署出台具体政策措施和落户标准。农民工落户城镇,是否放弃宅基地和承包的耕地、林地、草地,必须完全尊重农民本人意愿,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收回。 (记者 胡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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