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7-14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因疫情被隔离职工企业应支付工资

  • 2020年01月31日 07时58分
  • 来源: 四川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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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播报
  • 1月28日,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妥善处理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印发了《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对职工劳动关系、工资和维权等问题作了进一步明确。

    《通知》关注患病职工的医疗期、被隔离人员的劳动合同等问题:确诊患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需停工治疗的企业职工,应当享有医疗期。企业应按医疗期有关规定发放职工的病假工资;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资,并不得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通知》也关注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职工的加班工资、因疫情无法及时返岗复工人员的休假待岗等问题:对在春节法定假期期间(1月25日—27日),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根据劳动法规定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对于在春节调休假期和国家延长假期期间,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根据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对因疫情未及时返岗复工的职工,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后,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对于因疫情未返岗复工时间较长的职工,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后,安排待岗。待岗期间,企业应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记者刘春华)

    责任编辑: 张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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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因疫情被隔离职工企业应支付工资

  • 2020年01月31日 07时58分
  • 来源: 四川日报
  • 1月28日,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妥善处理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印发了《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对职工劳动关系、工资和维权等问题作了进一步明确。

    《通知》关注患病职工的医疗期、被隔离人员的劳动合同等问题:确诊患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需停工治疗的企业职工,应当享有医疗期。企业应按医疗期有关规定发放职工的病假工资;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资,并不得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通知》也关注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职工的加班工资、因疫情无法及时返岗复工人员的休假待岗等问题:对在春节法定假期期间(1月25日—27日),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根据劳动法规定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对于在春节调休假期和国家延长假期期间,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根据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对因疫情未及时返岗复工的职工,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后,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对于因疫情未返岗复工时间较长的职工,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后,安排待岗。待岗期间,企业应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记者刘春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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